① 管理层所持有的股票是流通股还是非流通股
1。开始都是非流通的,新股上市也要锁定3年以上。
2。从股改算3年后就会全部解封的。
3。现在每年会解1-5%。
② 有个管理层持股的问题请教高手
superman_xue 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如果设立合伙企业的话,只要涉及分红,合伙企业立马要交个人所得税,相反如果是有限公司形态的话,按照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不需要纳税的,除非这个持股公司再向股权激励对象分配利润。
③ 高管持股,管理层持股
两个概念有互相交叉,即某些股份同时满足2个概念。限售-规定了要流通套现必须满足的条件时间或价格条件。
④ 总公司持股51%,分公司持有的49%分公司管理层如何分配
公司股份是51%与49%的分成,那占51%的股东比占49%的股东多出的优势是对公司拥有决定的控制权即绝对控股。也就是无论董事召开股东大会做什么重大决定,只要持股51%的股东不同意,决定就无法实施,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除外。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这种绝对控股模式虽然可以增强管理监督力度,但同时对公司业绩的提升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⑤ 管理层持股比例怎么计算
交叉持股是指在不同的企业之间互相参股,以达到某种特殊目的的现象。它的一个主要特征是,甲持有乙的股权;乙持有丙的股权;丙又持有甲的股权……,在牛市行情中,甲乙丙公司的资产都实现了增值,意味着它们所持有的别的公司股权也在升值,进而又刺激自身股价上涨,从而形成互动性上涨关系,也形成了泡沫性牛市机制。之所以要讨论交叉持股的问题,是因为在目前的牛市里,这类群体的表现足以令我们不能等闲视之。持股增值的根源是在适当的会计准则下,标的企业的资产价格膨胀所引起的资产重估。资产价格的膨胀则有两种原因,第一种是由中国目前的宏观经济所决定的 ———大量过剩资金滞留资产市场,使得房地产、股票等资产价格出现了大幅上涨。另外一种原因,则是被参股企业由于经营环境改善使得利润或资产大幅增值,从而使参股企业间接受益。说到底,股权增值是一个间接增值的过程,也是虚拟资产增值的最后一个环节,所有实体经济以及虚拟资产的增值最终都会反映到股权增值上来。因此,股权增值是泡沫最终产生的结果,它是最容易被无限放大的泡沫,当然它也是最虚弱的、最容易破灭的泡沫。资产价格的膨胀是有序的,它的发展脉络也是可以追寻的。一般来说,由贸易顺差以及汇率升值所导致的流动性过剩,会直接引致资产价格的上涨,最为明显的是房地产、储蓄类金融资产以及艺术品,但是前两者比较容易反映到资本市场上来,房地产和金融类资产价格的上涨,会使得其影子资产———股票进行上涨,进而使持有这些资产股权的企业实现了股权增值。而像艺术品这类资产则没有相应的虚拟资产来对应,因而对上市公司来说就没有太大的意义。交叉持股的起源及发展相互持股最早开始于日本的阳和房地产公司事件。1952年该公司被恶意收购,从而引发了三菱集团内部结构调整。1953年,日本《反垄断法》修改后,出于防止被从二级市场收购的需要,三菱集团下属子公司开始交叉持股。从此以后,交叉持股在日本作为一种防止被收购的策略而大行其道。在上个世纪50年代,日本企业还把相互持股作为跟银行保持密切关系以获取资本的一种策略。相互持股发展的第二次浪潮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外国投资自由化阶段,这个阶段美国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大举向日本进行FDI,尤其是闯入了一些日本企业的优势领域,比如汽车行业。丰田是第一家运用相互持股策略来防止被外国企业恶意收购的公司,之后,日产、五十铃、日野、大法等汽车公司也采取了同样的策略。交叉持股显然达到了防止恶意收购与加强银行与企业之间关系的目标,但也有很强的副作用,那就是削弱了股东对企业管理层的控制。但无论如何,交叉持股使得日本的上市公司在资产重估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资产重估发端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日本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货币过量供应,期间还伴随着日元升值,流动性泛滥促使国内资产价格迅速膨胀。流动性催生了日本股市泡沫,而交叉持股概念又助推了股市走向泡沫性牛市的巅峰。2、泡沫的破灭由于日本上市企业大量交叉持股,使得实体资产价格膨胀最终传导至资本市场,形成了大量的泡沫。交叉持股使得相关企业在牛市中涨幅巨大,三菱重工和新日铁在1987-1989年的三年大牛市中,远远跑赢了日经指数。然而,因交叉持股泡沫膨胀式的上涨不是以价值为驱动的,并且相互之间形成了环环相扣的链条关系,在上涨过程中如果其中有一家公司掉链子,意味着行情可能会形成“多米诺骨牌”式的下跌。同理,泡沫性牛市中交叉持股的互动性上涨总会有个头,一旦上涨机制被破坏,可能是流动性匮乏,也可能是企业利润不能支撑其增长,则意味着即将发生的是群体性下跌,这就是泡沫的破灭。日本从1990年开始进入了长达10年的熊市,其中交叉持股就是罪魁祸首之一,多米诺骨牌式的下跌使得股市陷入了一个悖论,猛烈下跌的结果是带来了更猛烈的下跌,使得股市资产大幅贬值。中国的会计准则对于交叉持股的影响会计准则对于交叉持股或者参股企业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它决定了企业是以何种方式享受股权投资带来的收益。日本的会计准则决定了日本企业只能以分红和出售的形式享有这种投资收益,二级市场的波动不能直接体现在企业盈利中,中国在实施新的会计准则之前也是这种情况。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大小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少数股东更有动力监督企业良性发展,并且随着会计准则的更改,其限售股份的价值将体现在财务报表中,这就引发了股权投资重估的进程。1、新会计准则对交叉持股的相关规定根据新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将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式计量。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对企业有控制权以及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股权都将以成本法计量,否则将以权益法计量。根据我们统计的数据来看,这也就意味着相当多的上市公司交叉持股股权将以权益法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以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这一规定,上市公司进行短期股票投资的,将不再采用原来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量,而将纯粹采用市价法,此举将使上市公司在短期证券投资上的损益浮出水面,也就意味着这些交叉持股公司面临价值重估机遇。2、新会计准则下最佳股权安排根据新的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对于其股东地位可以做出最有利的安排。对于相对和绝对控股股东来说,股权投资将会是长期的,这部分股权以成本法计量,控股公司的收益或分红将会合并到企业报表中,这是其分享投资股权的一般方式。而对于少数股东来说,享受企业分红可能并不是最好的方式,最好的方式是把股权投资这项放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部分,这样不但可以获得股权投资收益享受股东权益增值和分红(同股同权),而且二级市场的价格变动也能够体现出来,以获取双重收益。沪深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现状1、交叉持股情况非常普遍,尤以参股金融企业为甚目前沪深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情况非常普遍,具不完全统计,沪深上市公司交叉持股为340例,上市公司参股银行361例(上市及非上市),参股保险公司68例 (上市及非上市),参股综合类券商270例(上市及非上市),参股经纪类券商8例,参股信托公司68例(上市及非上市),参股基金管理公司20例。沪深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和参股的情况不同于日本,日本企业更多的是集团内部子公司相互持股,并且多是银行持股企业比例较高,而企业持股银行比例较低。中国银行(行情论坛)业的股权多在企业手中,其中只有少数金融类企业(如保险)参股银行,而且从其他金融企业的情况来看也是如此,这是由于中国金融行业的监管所导致的。而且还有一个显著特征。中国参股银行的企业持股比例都非常低,大部分不到1%,而且多在0.1%以下,仅有平安持有浦发银行(行情论坛) 4.52%的股权以及东方集团(行情论坛)持有民生银行(行情论坛)4.71%的股权比例比较高,这点和日本企业动辄持有银行4%、5%的股权不同。虽然如此,因为这些企业的股本本身也比较小,因此这些股权已经足够对上市公司产生巨大的影响。相对于银行来说,企业对证券、保险企业的参股比例要高得多。虽然大部分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并未上市,这部分股权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将以成本法计算,但这些金融企业处于高速成长期,因此参股这些金融企业的上市公司会获得较高的资本增值,其投资收益率体现在财务指标上就是净资产回报率。而一旦股权转让或投资标的实现上市,这部分股权计入投资收益的话将会大大提高其每股收益。同理,投资于其它优秀企业的上市公司也是这种情况。2、大量参股金融企业使泡沫化更严重中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特征,使得股权投资比日本更加泡沫化。金融类企业是资产重估的根源,也是泡沫产生的根源,而沪深上市公司持有大量的这类股权,因此这种泡沫反映在证券市场上就是参股金融企业的股价大幅攀升,而且相当多的这类企业基本面都比较差,仅凭借金融股权就乌鸡变凤凰。可以预见到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股权的泡沫才刚刚开始,因为金融企业上市潮才刚刚开始,还有大量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信托等企业等待上市,这些金融企业的股权最终都将会演变为证券市场的泡沫。如何选择交叉持股公司对于交叉持股公司的选择,我们看好四类投资标的:第一类:关注本币升值背景下持有金融公司的股权,比如持有储蓄金融、券商和保险股权的上市公司。第二类:持有具有资源重估机会的公司股权的上市公司,比如稀有金属、石油、煤炭等等,这类公司具有比较强的议价能力,所以其股权可能在资产市场中具有较大升值空间。第三类:持有优质公司股权的上市公司。第四类:持有即将上市公司股权的上市公司。在选择这些公司的时候,最重要的是看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里会计科目是如何处理的。总的原则可以用一句话来概况,即“控股股权成本计量,参股股权公允价值计量”,这样既可以保证控股股权获得长期资本增值和企业分红,也可以保证参股企业享受企业分红和二级市场价格上涨的双重收益。当然,不能脱离企业的基本面单独看股权投资,在选择投资标的的时候还是要在这个主题背景下筛选基本面较好的企业。
⑥ 如何规避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本企业所控股的公司或者子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股权,或者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
将集团管理层与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后,后以子公司员工的身份在集团任职,无法同时实现既在集团任管理职位,又持有子公司股权。
⑦ 问一下,公司的管理层可不可以持有公司股票
可以,合法的
⑧ 员工可否持有国有控股企业的股票
国有单位正式员工是可以投资持股的,投资持股的方法如下:
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规范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二、涉及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基本要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清退或转让股权时,国有股东是否受让其股权,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国有企业要从投资者利益出发,着眼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围绕主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三、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的定价原则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规范意见》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四、国有企业改制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经核查,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在实施《规范意见》时,必须予以纠正。(一)购股资金来源于国有企业借款、垫付款项,或以国有产权(资产)作为标的通过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违规所得股权须上缴集团公司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指定单位),其个人出资所购股权按原始实际出资与专项审计后净资产值孰低的价格清退;持有改制企业股权的其他人员须及时还清购股借、贷款和垫付款项;违规持股人员须将其所持股权历年所获收益(包括分红和股权增值收益,下同)上缴指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纠正,也可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追缴其违规所得。(二)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实物资产和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全部或部分资产未经评估作价。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须按原始实际出资与专项审计后净资产值孰低的价格清退所持股权,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管理层、改制企业管理层及参与改制事项其他人员须将其所持股权历年所获收益上缴指定单位;未经评估资产须进行资产评估作价,重新核定各股东所持股权。情况特殊的,也可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纠正。(三)无偿使用未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实物资产和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按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租赁费,改制企业须补交已发生的租赁费。对于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资产折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依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该国有企业相关责任人责任。五、进一步加强对股权清退转让的监督管理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掌握所监管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规范有关人员持股行为。国有企业要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进行摸底,按《规范意见》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要认真制订股权清退、转让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并将股权清退、转让方案和完成情况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逾期不规范有关人员持股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隐匿持股情况或不按要求进行规范的要严肃查处。
⑨ 请问管理层持股的方式
持股公司分得的投资收益,不是不交税的吗?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