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票可以提出收购,甚至全面收购。
很难的,你持有百分之只5的股份就要申报,如果你要全面收购就要做大股东,不一定要收购全部股票,如果在二级市场上买入,消息透漏可能会导致股价上涨,成本就增大了很多。
全面收购是指收购人计划收购标的公司的全部股份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
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
部分收购的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的相对控股权,而全面收购的目的则在于兼并目标公司,前者是控股式收购,后者是兼并式收购。值得一提的是,向所有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不等于全面收购,因为部分收购也必须采用这种形式。向所有股票所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体现或强调的是目标公司股东的平等待遇原则。如果受要约人承诺售出的股票数量超过了收购人计划购买的数量时,收购要约人还必须按比例从所有承诺人处购买。而全面收购则表明要约人欲收购目标公司所有股份的意图。
另外,全面收购的结果也可能只获得目标公司的达到法定比例的部分股份,这与部分收购只计划收购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的情况是不同的。全面收购除当事人自愿进行的以外,多数属于强制收购,当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要求其履行法定的全面收购义务。我国《证券法》第81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㈡ 公司被收购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公司被收购在一定程度上为上市公司注入了优质资产,引进了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扩大公司规模和提高市场地位,是一种利好,会吸引市场上的投资者大量的买入,从而推动股价上涨。
除此之外,由于大部分上市公司在收购之前,股票一般都是亏损的,股价很低,收购之后由于公司基本面的变化,投资者预期公司将大幅扭亏,具有很好的投资价值,公司股价也因此会大涨,同时,会吸引市场上的投资者炒它们的预期,大量的买入,推动股价上涨。
但是,在上市公司收购时,一些主力可能会借助上市公司收购的消息进行出货操作,从而导致股价下跌,即市场上的主力利用上市公司收购利好的消息影响,在上方抛出手中的持有的股票,把筹码全部转移到市场上的散户手中,散户接盘,导致股价的下跌。
【拓展资料】
收购:
收购”意思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收购是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形式,既有经济意义,又有法律意义。收购的经济意义是指一家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易手,原来的投资者丧失了对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实质是取得控制权。造句:一,当掉的浅色寂语,你开了一家收购店,等来了遗忘的海角天光。二、此后也有多家企业表达了参与收购的意向,但究竟“鹿死谁手”,尚待审批通过并正式签约。三、这八个不同凡响的大宗收购交易的加权平均市盈率是24倍,远高于股市现在交易的水平。四、对于某些投资者和华尔街分析师而言,雅虎拒绝微软的收购看上去有勇无谋。五、今年粮食丰收,粮库收购数量已经饱和,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㈢ 上市公司大股东承诺收购一定量的股票有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有书面公开承诺的话,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派出机构收到书面报告后通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二)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五)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六)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七)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㈣ 为什么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程度是,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
股票上市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条件3可以得出,当有某一股东收购股份达到一定条件,导致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25%(或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股本10%),股权分布不具备股本上市条件,致使公司退市。
㈤ 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怎么办
收购公司其实就是茄毁收购公司股权的行为,所以公司被收购后,相当于公司的股权、股份转让到收购方。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并慧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绝纳答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㈥ 股票买卖有最高限量吗
有的.基金法有规定.一个基金只可以购买某个上市公司股票流通量的20%.
一个基金也只可以用其10%的资金值购买同一个公司的股票.而且所有机构买入的股票量
相加不可以超过80%,就是小散手上必须还有20%的股票.否则会被退市.
具体数值或者有偏差,毕竟是以前为了要考证券从业资格的时候看的书,有段时间了.
但是很好理解,为什么股票涨到一定程度,机构手里的股票足够多的时候,就会卖出了,会回调了.
如果没有任何限制,那股票不就可以一直涨了啊.涨上一百倍也可以.这样明显和股票的实际情况
不相符.股票的炒作也只可能是有限的炒作,所以机构和散户买卖股票的量肯定是会有限制的.
复制的,望采纳。
㈦ 可以通过公开市场大量购买一个公司的股票,然后达到控制这个公司的目的吗
股票本身就是拿来买卖的,特别是对于A股同股同权来说,你持有的股票越多你的话语权越高,如果持股达到较高的比例,进入公司的管理层并控制公司也并非不可能。
通常情况下,一个公司的股权有几个界限,不同的股权比例所享有的权利是不一样的。
绝对控制权67%,当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机构只有一个公司67%以上的股权,那么它就可以做到100%的控制这个公司,别人反对一点作用都没有;
相对控制权51%,基本上可以很安全的控制这个公司;
安全控制权34%,一票否决权 ;
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临时会议权
10%,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当然上面我们所说的这些股权结构是建立在同股同权的基础上,只要你的股票是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购买的,符合监管的相关要求,那从理论上来说,通过大量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成为公司最大的股东之后,你不仅可以进公司的管理层,甚至有可能控制整个公司。
但从实际上来看,想要通过大量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控制一个公司的难度是非常大的。
关于大量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以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最近几年就有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那就是万宝之争。
当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超过5%,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就必须发布公告,而一旦发布公告之后,大家知道有人要举牌上市公司,会有更多的人购入这家公司的股票,从而在短期之内推升这家公司的股价,这会让收购的成本进一步增加。
而且一旦举牌之后,就会引起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警惕,他们肯定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反制,比如通过回购股票,以及舆论压力给收购方施加压力等等,这会大大的增加收购方的收购难度。
第二、目前大部分公司的创始团队都持有大部分的股份。
很多是上市公司为了避免控制权落入他人的手中,他们在上市的时候创始人团队所掌控的股权比例一般都很大,比如目前A股有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持股比例都达到30%以上,甚至有的公司董事长持股比例达到40%以上,所以即便某一个人通过公开市场购入这家公司的股票,但是想要成为第一大股东的难度也是比较大的。
第三、上市公司可能是同股不同权。
目前很多上市公司,特别是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为了保持创始团队的绝对控制权基本上都实行的是同股不同权的股票方式,这里面最典型的就是京东,阿里巴巴等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
比如在京东的股权结构当中,虽然刘强东只有15%左右的股权,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却超过75%,相反,虽然腾讯旗下的投资公司拥有京东18%的股权,但其投票权却只有4.5%左右。 这种同股不同权的股票设置,可以让创始人团队以较少的股份掌握着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可以有效避免被恶意收购的目的。
第四、上市公司可以开启毒丸计划。
毒丸计划简单来说就是股权单薄反收购措施,当一个上市公司面临恶意收购的时候,上市公司公司创始团队为了保住自己的控制权,就会大量低价增发新股,让收购方手中持有的股票比例下降,从而达到稀释收购方股权的目的,比如2005年新浪在面对盛大收购的时候,就采用了这种毒丸计划,最终盛大只能无奈的放弃收购新浪的计划。
㈧ 我单位被上市公司收购后,我们原来的股票怎么办
你好,如果收购的目的是100%控股并私有化,那么收购方要提出要约收购;如果仅是上市公司股份被部分收购,其他投资者依旧可以继续持股。
㈨ 收购上市公司100%的股份后公司还是公司吗
当然不是公司了应该叫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