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价低于1元退市规定
股票低于1元退市规则是说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面值1元,那么交易所可以强制股票退市。实际上,股价低于1元是可以的,但是不能连续20个交易日都低于1元。并且1元退市是符合国际标准的,所以这个制度有很强的导向功能。当某只个股连续多天票面价值低于1元,其实就已经发散出退市讯号了。而对于票面价值低于1元,但是没有触发1元退市规则的个股来说,即使没有退市,情况也是不容乐观的。
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被动性退市:是指期货机构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在股票触发股价低于1元的条件退市后,股票会进入三板市场进行买卖交易,不过三板市场交易非常有限,交易价格必然也不会很理想。而后面一旦退市企业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也是可以申请重新上市的,重新上市后,退市前购买的股票也是可以再次交易的,且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第三条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指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一)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二)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四条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
(五)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