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发行股票收取的手续费会计分录是什么
企业在发行股票时,会产生一部分手续费。一般而言,发行股票产生的手续费,应当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那么有关会计分录该怎么做?
发行股票产生手续费的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贷:银行存款
收到发行款项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股票发行费用的分类
1、按照是否归属于新股,将发行费用分为归属于新股的发行费用和归属于存量股的发行费用。前者指的是为满足IPO需要而发生的最低限度的中介机构费、信息披露费、审核费等直接发行费用。而存量股份主要指的是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企业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
2、按照是否与发行碧燃交易直接相关,将发行费用分为直接发行费用和间接发行费用。前者指侍茄的是直接归属于发行时新增的外部费用,强调与发行交易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代理机构手续费和佣金等。而发行期间发生的广告费、路演以及公关费等支出则属于间接发行费用。
3、按照是否与以发行股票为对价的合并相关,将合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分为合并费用和合并中老慧察的股票发行费用。前者主要包括因合并而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费用。后者主要指因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
B. 限售期的股票会计上以什么科目计量
限售期股票分为股权分置和其他公司发行股票两种情况,股权分置下限售股权和其他公司发行股票在重大影响以上都计入“长期股权投资”;重大影响以下的限售股权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大影响以下其他公司发行股票的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谢谢采纳
C.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但处于限售期,怎样计算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与是否处于限售期无关,按22号准则要求核算就可以。限售期内股价的变化是要进行账务处理的。
权责发生制
D. 金融硕士论文:浅析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会计处理
金融硕士论文:浅析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会计处理
限售股的存在是我国资本市场独有的一种特殊现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限售股的财税处理进行了规范,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一、限售股的分类
我国股票市场的限售股分为下面几类:一类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的“大小非”,是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另一类是根据《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公司Ovo),对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此外,新股上市和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复牌后,上述两类限售股于解弊源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
二、限售股权会计处理的三个发展阶段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o07]14号)第八条明确作出了对股权分置限售股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Et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准则解释第1号》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对股改限售股的处理不同,(1)符合在重大影响以上的,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2)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准则解释第1号》对分置改革中限售股明确了会计处理方法,而对于首发过程中形成的限售股未作规定,由此导致不同企业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其会计处理方法却有所不同。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嫌卜培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中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芹唯产的部分,其公允价值变动可以计人当期损益。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以上内容基本与《讲解》基本一致,特别增加了一条限制性规定,即“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
三、股权分置限售股权与其他限售股权的不同处理
股权分置的特殊性决定了股权分置限售股权与其他限售股权的处理方法不同,符合条件的“重大影响以上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股权分置限售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且不能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是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性质不同决定的。不同点表现在以下方面:1.两者持有目的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持有意图不太明确,可能长期,可能短期。2.两者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处理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人当期损益,而企业拥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应将其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将“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转出,计人“投资收益”。3.两者计提减值的要求不同。在资产负债表Et,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了较大幅度的下降或下降趋势为非暂时I生时,应确认减值损失和计提减值准备;而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其公允价值变动造成的损失和减值的会计处理实质都是为了更加客观的反应企业拥有的金融资产的价值,此类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动已经计入当期损益。
四、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1.直接采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由于限售股在二级市场存在公开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时应该以市价为基础。
2.根据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由于限售股不能立即变现,应该打一定的“折扣”,但对于折扣率的确定,目前监管部门可供参考的指导意见并不多。
3.按照证监会2007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 [2007]21号),如果估值Et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市价作为估值日股票价值;如果估值Et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市价,则采用估值方法,参考的主要指标是限售期、剩余期限、初始投资成本和估值当天市价。
4.采用其他估值技术进行估值,估值技术应当是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采用估值技术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所使用的所有市场参数。
五、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2009年lO月首次公开发行时,曾向A公司、B公司、C公司等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分别为2000万股、5000万股、5000万股。根据有关规定,这些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自甲公司上市之日起将12个月内不得转让,由于对准则的理解不同,在A公司、B公司、c公司的年报中,三家公司对各自所持有的同一性质的限售股处理却不尽相同。
A公司对限售股的处理:作为战略投资者持有甲公司2000万股,公司将其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按期末市场价认定。因此,A公司对其所持有2000万股甲公司确认了6040万元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计入净利润,相应增加了股东权益。
E. 居民企业持有限售股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对于限售股各种转让情形下,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财税[2011]70号文件给予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限售股转让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对于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除了费用外,核心的就在于收入和成本的确定。因为财产转让的费用一般是比较明确的。比如财税[2011]70号文件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在扣缴税款时,佣金支出统一按照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费率计算。
财税[2011]70号文件明确了个人限售股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本原则,即个人转让第一条规定的限售股,限售股所对应的公司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基本原则确定后,对于限售股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就在于转让收入和转让成本的确定。
收入如何确认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由于是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转让的,价格一般都是公开、透明的。因此,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这种情形的转让收入直接按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计算。
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进行限售股转让,对于通过认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股份过户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通过申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申购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ETF基金募集期内,个人通过限售股换购基金份额为认购。ETF基金成立后,个人通过限售股换购基金份额为申购)
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以要约收购的价格计算作为限售股转让收入。
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转让收入直接以实际行权价格计算。
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与以上形式相比,限售股的协议转让的公开、透明度较小,容易发生因关联交易而避税的情况。因此,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协议转让一般是按实际转让价格作为转让收入,但是,如果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
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
7、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8、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限售股成本的确定方法
个人转让因协议受让、司法扣划等情形取得未解禁限售股的,成本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协议受让价格、司法扣划价格核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个人转让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的,按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成本按照该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该股时实际成本及税费计算。
这里要注意,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确定的限售股转让的收入将被会被植入证券系统作为受让方持有限售的成本。
转、送、缩股方式下的成本确认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的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首先,限售股现金分红不影响限售股的成本。同时,应持有限售股或获得的配股,配股取得股票的成本直接按配股价格计算限售股成本的计算。这里,我们需要明确每种情况下,如果进行限售股成本的调整。
1、送股
上市公司只有有了利润了,才能送股。因此,上市公司可以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送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个人因限售股取得的上市公司送股,应按红股的票面金额为收入额50%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一般为1元1股,但也有特殊的,比如上市公司紫金矿业股票的每股面值就是0.1元。这样,因限售股在解禁日前孳生的送股,每股成本按股票票面金额确定。
案例
某个人初始投入100万元,拥有了10万股限售股,每股成本10元。在解禁日前,公司用未分配利润10送10 ,个人拥有了20万股。此时,这10万股的成本为10万元(假设股票票面金额为1元)。这样,这20万股属于征税范围的限售股的每股成本为5.5元/股(100+10)/20。
2、转股
除了用未分配利润送股外,上市公司也可以用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转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个人取得的这部分转股的成本就按0计算。
案例
某个人初始投入100万元,拥有了10万股限售股,每股成本10元。在解禁日前,公司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转10 ,个人拥有了20万股。此时,这10万股的成本为0.这样,这20万股属于征税范围的限售股的每股成本为5元/股(100/20)。
虽然《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但是,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只能用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部分转增股本。其他资本公积一般是不能用于转增股本的。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1]5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给予了明确,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们确实发现了有部分上市公司用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这里要注意,个人取得上市公司用其他资本公积转让股本取得的股份,应比照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
某个人初始投入100万元,拥有了10万股限售股,每股成本10元。在解禁日前,公司用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主要是资本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10转10 ,个人拥有了20万股。此时,这10万股转股的成本为10万元(假设股票票面金额为1元)。这样,这20万股属于征税范围的限售股的每股成本为5.5元/股(100+10)/20.
3、缩股
比如上市公司吉林敖东股改方案中,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按照1:0.6074的缩股比例进行缩股,从而获得所持股份的流通权。
案例
假设某个人初始投入100万元,拥有了吉林敖东10万股限售股,每股成本10元。在缩股后,作为非流通股股东实际拥有的股份为60740股,则每股成本为16.46元/每股。(1000000/60740)
最后,财税[2011]70号文件对于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F. 什么是限售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是指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承诺有转让限制的股份,包括因股权分置改革暂时锁定的股份、内部职工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