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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向股东支付股票的时间应在

发布时间:2024-09-16 02:43:31

⑴ 合作股是什么意思



现实生活中,朋友、同事合伙成立公司的情况非常常见,笔者作为从事公司法专业的律师经常接到类似的咨询及办理此类业务,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办案的心得和经验。我们从公司的生命周期来看股东合作需要注意的要点。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问题

自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以来,设立公司不用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股东只需认缴出资,并在认缴期限内缴足即可。认缴期限也可以自行约定,如20年内。一些公司在没有实缴能力,但又希望通过注册资本显示经济实力的情况下,将注册资本定的很高,甚至有认缴十亿的贸易公司出现。

认缴注册资本过高的风险在于,法律虽然规定股东可以先认缴注册资本,并在一定期限内缴足,但是向公司缴纳出资毕竟是一项义务。如经营不善准备解散或者对外负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即使未到缴纳期限,也将加速到期。这种情况下,股东将失去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应当立即缴纳作为破产财产向公司的债权人清偿。

此外,公司设立时认缴的注册资本过高,后期想减资也比较负责。公司的减资需要公告并通知全体债权人,如果公司在减资程序种稍有不慎,股东可能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参考法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上海香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昊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青松、毛晓露、接长建、林东雪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号

二、股东出资问题

股东的出资问题常见的有如下问题: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董事高管协助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等。

我们先来看出资的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用货币财产出资的,应该直接将货币出资转到公司账户,由公司财务计入所有者权益。有一部分股东直接将出资转给公司的大股东,有可能会产生侵占或者挪用公司资产的风险。

股东出资后又转出,可能会涉及抽逃出资的问题。常见的抽逃出资方式,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通过关联交易 转出等等。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的高管、直接负责人都可能承担责任。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有明确的法条依据:“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股东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评估作价后将该财产交付给公司,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法律依据是《公司法 司法解释三》第8条~第11条。

三、财务规范

合作成立公司,财务规范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所谓财务规范,就是进出帐的规范。公司的每笔进账、出账要让会计(没有请专门会计的要让记账公司)记清楚,做好相应的会计凭证,不要一本糊涂账。

最常见的问题就是,老板和公司公账、私账不分。比如,公司需要买什么东西,老板(大股东)直接就自己掏钱付了,公司根本就没有记账。本律师遇到的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一个美容院的老板,房租、装修、设备仪器全是个人账户买的,没有发票。后来因为股东代持引发一些纠纷,股东要求查账,要求提供报表,因为公司没有凭证无法做账、公私账不清,拿不出来报表和凭证,陷入被动局面。

开公司的人,除了要了解公司法的一些知识以外,会计法也必须了解。《会计法》规定,公司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违反规定不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的,财政部门可以对公司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且,公司董事、高管因为没有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导致股东无法查询公司财务账簿的,应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某与甲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二审【(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07号】。

此外,提醒注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就是说,公司应该每年对财务报告进行一次审计。虽然现在工商局取消了年检,改为自行进行年报登记,但是公司每年进行一个审计,我认为还是有一定的必要,至少能给不参与经营的股东一个交待,也是对参与经营的股东减轻责任的一个保障。

如果设私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个罚款幅度比会计法规定的罚款重。

四、股权转让的问题

公司的股权转让历来纠纷很多。股权转让纠纷涉及的常见的问题包括,股权0元或者1元转让,股东的出资没有出资完毕就转让的情形下责任承担(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共有股权的转让、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效力,股权回购,离职退股的约定的效力等问题。

实践中,一些公司出于避税目的,常常签订两份或多份股权转让价格不一样的股权转让协议。递交给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价格是0元或者1元,实际的股权转让价格在另外的协议中约定。或者反过来,在工商局备案的协议中约定的是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但是双方因为其他一些关系并不进行实际支付。此类阴阳合同,除涉及偷逃税的风险以外,还是涉及合同效力认定的风险。一些法院会探寻交易双方真实意思为出发点,结合磋商过程、协议缔结时点的股权估值、实际履行情况等作综合认定;但有的法院会以工商备案的合同为准,要求双方按照实际价格支付。如笔者曾经接触过的一个案例,双方按照转让的2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1200万元做为转让价格,但是转让方并未实际出资,受让方主张不进行支付。但最终法院判决以工商备案的协议为准,最后判决受让方支付1000余万的股权转让款。(案号:(2018)黔民终344号)

瑕疵出资的股权,即未完成出资义务情况下转让股权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仍对公司负由出资的义务,并且受让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共有股权的转让也是经常会起争议的地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亦属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极易产生未登记一方配偶对标的股权提出权利主张,由此引发诉讼。若股权转让发生于转让方离婚期间,此类风险尤为明显。

法院原则上认定股权转让不因未经配偶同意而无效,即将未登记一方配偶就共有股权的权利限定于财产利益。但是,转让方未经配偶同意转让共有股权,仍然成为影响股权转让顺利完成的潜在消极因素。

如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低价或是零对价向他人转让共有股权,股权转让因构成恶意转移财产而无效。故受让方宜将标的股权共有状况及转让方婚姻状态纳入考量,必要时,可事先征询未登记配偶一方的意见并取得书面同意。

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况下,如程序不当,会涉及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纠纷。《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应向其他股东发送书面通知,征询其他股东意见,否则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定股权转让因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无效。

股权回购和离职即退股方面,需要明确回购的主体、对价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离职退股的约定应该以股东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的形式,上升为全体股东的意志,否则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五、股权的继承和分割问题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合作过程中,如果一股东突发死亡,其持有的股权如何处置?股东持有的股权从法律性质上说,一方面可能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另一方面,其个人部分又构成遗产。这种情况下,会涉及到股权的分割和继承问题。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做特别的约定,股东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合法继承人可能会要求成为股东,引发股东争议。建议股东合作之前,做好股权是否可以继承的规定,如规定,股权不能继承,股东死亡的,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X股东,由X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给继承人。

六、公司经营不善清算的问题

有一份数据显示,很多小微企业的生存周期不超过5年,5年左右就会出现经营不下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公司要么转让给别人要么选择解散公司然后注销。公司解散还会伴有员工劳动关系的纠纷。

公司解散分为自行解散、法院强制解散两种情况。公司不论采用哪种方式解散,都需要经过清算程序,才能注销公司,公司注销后公司法人主体才告消失。

公司清算的,应该及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债务等清点核算。如果前期的财务不规范,公司清算会面临一些问题,给清算造成一些障碍。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有一些法律义务需要严格遵守,比如通知、公告债权人等,如果没有尽到这些责任,很可能会承担连带的责任。

股东在合作过程中,也应该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关于公司经营不善时的清算程序,明确股东的责任。

抛砖引玉,未完待续。

⑵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法律主观:

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可行行如下权利1、依法行使知情权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股东查阅到这些资料后,如果经过分析后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股东如果认为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中小股东如果认为有此必要的话,可以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后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或者未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当公司侵犯股东的知情权时,该股东即可以原告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中小股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或者在中小股东认为有召开临时股东会必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当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应当根据《公司法》第41条的规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免因程序问题而前功尽弃。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71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当中小股东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或者认为公司前途不好时,自己不愿意再作该公司股东时,就可以通过转让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来结束与该公司的关系,并以此方式实现自己的财产权。根据该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这一规定,当一股东决定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要么购买,除此之外别无选择。4、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是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享有的一项权利。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这一权利。当公司部分股东根据《公司法》第71条、72条的规定转让其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如果你想继续作该公司的股东,并想提高持股份额时,应当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股东没有行使这一权利,你就可以大大提高持股份额,最起码你可以按你所持股份的比例得到一部分股权,不至于使自己所持股份份额降低。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当出现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些情况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其实是一种保底性的权利,对不能控制公司命运的中小股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以上情况的出现,基本上都是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操纵的结果,且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中小股东没有这一权利的话,其投资不但很可能血本无归,而且只能任由大股东摆布!有了这一条规定,中小股东不但可以全身而退,还可能获得一定的收益。所以,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况时,中小股东一定要善于利用这一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152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述行为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在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时1、依法行使知情权在这一点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权利行使方式没有差别。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稍有不同。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又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里对中小股东的持股时间有个限制,即需连续持股90日以上。这是为了防止一些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临时购买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额达到这一比例而作的规定。当然符合这一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也需要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且,根据《公司法》第110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也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符合条件的中小股东也应当充分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提案权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行使提案权,以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权利。4、充分利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自己信任的董事《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计投票是一种投票方法,目的是使少数股东也能对董事会施加影响。如果允许累计投票,那么用准备推选的董事会成员数,乘以在外流通的所有有投票权的普通股股票,等于股东拥有的所有有投票权的股票票数。这些股票票数可全部去选一个或多个董事候选人。现行公司法确立的股东的累积投票权,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发言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这是小股东直接行使投票权所无法比拟的。举例说明: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这对中小股东来说是相当有利的。5、委托代人行使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106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6、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除《公司法》141条规定的情形外,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该种转让因其所持股份为记名或者无记名而有所不同。无记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场所完成交付即可,记名股票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完相关手续后才能发生转让的效力。7、以自己的名义维护自己及公司合法权益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该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不同在有二,一是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的股东为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8、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该权利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差别,只不过在分配剩余财产时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的。除上述权利外,《公司法》尚赋予了股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利益的权利,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拿起法律赋予的武器,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利。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他人侵犯公司权利,公司是可以提起侵权之诉的,如果公司不作为不积极行使自己权利的,股东是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

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行为人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第五十一条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⑶ 股本息是什么意思

股本息是指公司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和利息。

以下是详细的解释:

1. 股息和利息的概念:股本息是公司在盈利后,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方式之一。其中,股息是公司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向其支付的利润的一部分;而利息则可能涉及公司股本以外的债务产生的收益。

2. 公司盈利分配的方式:当公司运营盈利时,除了将利润再投入公司运营或留存为储备外,公司通常会选择向股东支付股息。这是一种回报股东的方式,也是股东从公司获得收益的主要途径之一。

3. 股本息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股本息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股票或其他形式。支付时间则取决于公司的盈利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一些公司可能会选择定期支付股息,而另一些公司则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支付。重要的是要注意,公司的决策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股息政策的方向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因此,投资者在考虑投资某家公司时,除了关注其盈利能力,还需要了解其利润分配政策和股息支付情况。

总的来说,股本息是公司根据其盈利状况和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支付的一种回报,是股东从公司获得收益的一种方式。它不仅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也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信息之一。

⑷ 跪求有关"上市公司"或"股利分配"或"股利政策"的中英文资料,需要中英文都有的啊!

上市公司的中文资料:

上市公司定义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上市公司特点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为不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发行的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基本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千人千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度的,当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话,这些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里。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由于发展需要资金。上市就是一个吸纳资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场,设置一定的价格,让这些股份在市场上交易。股份被卖掉的钱就可以用来继续发展。股份代表了公司的一部分,比如说如果一个公司有100万股,董事长控股51万股,剩下的49万股,放到市场上卖掉,相当于把49%的公司卖给大众了。当然,董事长也可以把更多的股份卖给大众,但这样的话就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有恶意买家持有的股份超过董事长,公司的所有权就有变更了。总的来说,上市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1,得到资金。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卖给大众,相当于找大众来和自己一起承担风险,好比100%持有,赔了就赔100,50%持有,赔了只赔50。3,增加股东的资产流动性。4,逃脱银行的控制,用不着再靠银行贷款了。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众对公司的信心。6,提高公司知名度。7,如果把一定股份转给管理人员,可以提高管理人员与公司持有者的矛盾(agency problem)。坏处也有:1,上市是要花钱的。2,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机密。3,上市以后每一段时间都要把公司的资料通知股份持有者。4,有可能被恶意控股。5,在上市的时候,如果股份的价格订的过低,对公司就是一种损失。实际上这是惯例,几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时候都会把股票的价格订的低一点。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可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审核部门及交易所申请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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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分配 和 股利政策 的中文资料

股利政策方式
剩余股利政策
是以首先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为出发点的股利政策。根据这一政策,公司按如下步骤确定其股利分配额:
·确定公司的最佳资本结构;
·确定公司下一年度的资金需求量;
·确定按照最佳资本结构,为满足资金需求所需增加的股东权益数额;
·将公司税后利润首先满足公司下一年度的增加需求,剩余部分用来发放当年的现金股利。
稳定股利额政策
以确定的现金股利分配额作为利润分配的首要目标优先予以考虑,一般不随资金需求的波动而波动。这一股利政策有以下两点好处。
·稳定的股利额给股票市场和公司股东一个稳定的信息。
·许多作为长期投资者的股东(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希望公司股利能够成为其稳定的收入来源”以便安排消费和其他各项支出,稳定股利额政策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稳定这部分投资者的投资。
采用稳定股利额政策,要求公司对未来的支付能力作出较好的判断。一般来说,公司确定的稳定股利额不应太高,要留有余地,以免形成公司无力支付的困境。
固定股利率政策
这一政策要求公司每年按固定的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现金股利。从企业支付能力的角度看,这是一种真正稳定的股利政策)但这一政策将导致公司股利分配额的频繁变化,传递给外界一个公司不稳定的信息,所以很少有企业采用这一股利政策。
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按照这一政策,企业除每年按一固定股利额向股东发放称为正常股利的现金股利外,还在企业盈利较高,资金较为充裕的年度向股东发放高于一般年度的正常股利额的现金股利。其高出部分即为额外股利。

种类与发放程序
种类
·现金股利
·股票股利
·股票回购
通过购回股利所持股份的方式,将现金分配给股东。
·股票分割
将大股分为小股,如用两股新股票换回一股旧股票,是在不增加股东权益的基础上增加股票数量。这样降低了股票交易价格,提高了流通性。
股利发放程序
股份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通常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并宣布,必要时要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才能实施(如我国就是这样规定的)。
股利发放有几个非常重要的日期:
·宣布日(Declaration Date)
股份公司董事会根据定期发放股利的周期举行董事会会议,讨论并提出股利分配方案,由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宣布股利发放方案,宣布股利发放方案的那一天即为宣布日,在宣布日,股份公司应登记有关股利负债(应付股利)。
·登记日(Holder-of-record Date)
由于工作和实施方面的原因,自公司宣布发放股利至公司实际将股利发出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此时间间隔内处在不停的交易之中,公司股东会随股票交易而不断易人,为了明确股利的归属,公司确定有股权登记日,凡在股权登记日之前(含登记日当天)列于公司股东名单上的股东,都将获得此次发放的股利,而在这一天之后才列于公司股东名单上的股东,将得不到此次发放的股利,股利仍归原股东所有。
·除息日(Ex- Dividend Date)
由于股票产易与过户之间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只有在登记日之前一段时间前购买股票的投资者,才可能在登记日之前列于公司股东名单之上,并享有当期股利的分配权。一般规定登记日之前的第四个工作日为除息日(逢节假日顺延),在除息日之前(含除息日)购买的股票可以得到将要发放的股利,在除息日之后购买的股票则无权得到股利,又称为除息股。除息日对股票的价格有明显的影响。在除息日之前进行的股票交易,股票价格中含有将要发放的股利的价值,在除息日之后进行的股票交易,股票价格中不再包含股利收入,因此其价格应低于除息日之前的交易价格。
·发放日
在这一天,公司用各种方式向规定支付股利,并冲销股利负债。

政策影响因素
影响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种:
各种约束
·契约约束
公司在借入长期债务时,债务合同对公司发放现金股利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的股利政策必须满足这类契约的约束。
·法律约束。为维护有关各方的利益,各国的法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资本充足性等方面部有所规范,公司的股利政策必须符合这些法律规范。
·现金充裕性约束
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必须有足够的现金。如果公司没有足够的现金,则其发放现金股利的数额必然受到限制。
公司的投资机会
如果公司的投资机会多,对资金的需求量大,则公司很可能会考虑少发现金股利,将较多的利润用于投资和发展,相反,如果公司的投资机会少,资金需求量小,则公司有可能多发些现金股利。因此,公司在确定其股利政策时,需要对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投资机会作出较好的分析与判断,以作为制定股利政策的依据之一。
资本成本
股份有限公司应保持一个相对合理的资本结构和资本成本。公司在确定股利政策时,应全面考虑各条筹资渠道资金来源的数量大小和成本高低,使股利政策与公司理想的资本结构们资本成本相一致。
偿债能力
偿债能力是股份公司确定股利政策时要考虑的一个基本因素。股利分配是现金的支出,而大量的现金支出必然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因此,公司在确定股利分配数量时,一定要考虑现金股利分配对公可偿债能力的影响,保证在现金股利分配后公司仍能保持较强的偿债能力,以维护公司的信誉和借贷能力。
信息传递
股利分配是股份公司向外界传递的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前景的一条重要信息。公司在确定股利政策时,必须考虑外界对这一政策可能产生的反映。
对公司的控制
如果公司股东和管理人员较为看重原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则该公司可能不大愿意发行新股,而是更多地利用公司的内部积累。这种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就会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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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的英文资料

Public company(listed company)

A public company usually refers to a company that is permitted to offer its registered securities (stock, bonds, etc.) for sale to the general public, typically through a stock exchange, but also may include companies whose stock is traded over the counter (OTC) via market makers who use non-exchange quotation services such as the OTCBB and the Pink Sheets.

The term "public company" may also refer to a government-owned corporation. This meaning of a "public company" comes from the tradition of public ownership of assets and interests by and for the people as a whole (public ownership), and is the less-common mean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Publicly owned company" can also have either meaning, although in the United Kingdom it will usually be interpreted as meaning a company in the public sector (being owned by national, regional or local government). The term "public limited company" or simply "PLC" would be used to unambiguously refer to a publicly traded company in the private s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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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分配 和 股利政策 英文资料

Dividends are payments made by a corporation to its shareholder members. When a corporation earns a profit or surplus, that money can be put to two uses: it can either be re-invested in the business (called retained earnings), or it can be paid to the shareholders as a dividend. Many corporations retain a portion of their earnings and pay the remainder as a dividend.

For a joint stock company, a dividend is allocated as a fixed amount per share. Therefore, a shareholder receives a dividend in proportion to their shareholding. For the joint stock company, paying dividends is not an expense; rather, it is the division of an asset among shareholders. Public companies usually pay dividends on a fixed schele, but may declare a dividend at any time, sometimes called a special dividend to distinguish it from a regular one.

Cooperatives, on the other hand, allocate dividends according to members' activity, so their dividends are often considered to be a pre-tax expense.

Dividends are usually settled on a cash basis, as a payment from the company to the shareholder. They can take other forms, such as store credits (common among retail consumers' cooperatives) and shares in the company (either newly-created shares or existing shares bought in the market.) Further, many public companies offer dividend reinvestment plans, which automatically use the cash dividend to purchase additional shares for the shareholder.

⑸ 问:股票名前带s如s深发展是什么意思多谢!

现在大多数都已经股改,还没有股该的股票加S

“10月是个坎。”“十一”长假之后,投资尚未股改公司股票尤其要小心踩雷。短期内能够完成股改重组固然是重大利好,不少股评也在追捧这类概念,但股改剩菜之所以成为“剩菜”,就是因为个中变数和没谱的事太多。

今日起,G股将功成“名”退,未实施股改公司的简称前将加上“S”标记。这标志着官方认定的股改时代已经终结,剩余留在“S”股时代的公司将面临尴尬。

沪深两交易所均已做出明确表态,“S”标记的股票如到年底还未股改,将对其交易制度做出调整。

“S”族交易制度会有什么限制?市场分析人士预测,交易所很可能像对待ST股那样,将“S”股的涨跌幅限制在5%。市场亦早有传言,有关官员表示,未股改公司将打入三板市场。更有人指出,拒不股改公司将会受到再融资方面的限制,甚至被暂时停牌、停止交易。

德鼎投资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节前,1062家上市公司已经完成股改,已经进入股改程序但还未实施股改的有119家,还未进行股改的公司有162家,占整个上市公司总数的12%。留到最后的,几乎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股东“烂账”最普遍

-屯河——德隆后遗症;

-东北高速(资讯 行情 论坛)——资金及刑事要案,控制权争夺未决;

-三联商社(资讯 行情 论坛)——大股东占款,股东内讧;

-酒鬼酒(资讯 行情 论坛)——大股东占款,地方政府惜嫁;

-华源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大股东占款,重组太折腾;

-*ST科龙——被顾雏军“掏空”之后……

余下的未股改公司绝大多数存在亏损严重、股权冻结、大股东占款等问题。连年亏损、资产质量差、大股东无力支付对价来满足流通股东的要求,是这类公司股改难以跨越的门槛。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未股改公司占用资金清欠工作形势严峻。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30日,沪深两市还有147家公司存在资金占用问题,占用余额高达315亿元。这些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中,未股改公司占了绝大多数。股东问题浓缩了公司治理在过去一个时代的缩影。

德隆系三驾马车难以股改

*ST屯河(资讯 行情 论坛)已经彻底完成重组颇有一段时日,但是投资者们期待的股改消息却迟迟不肯露面,究其原因,还是大股东惹的祸。

*ST屯河的相关人士称:“股改是由大股东牵头提案,而*ST屯河目前名册上的大股东仍为德隆系,而德隆系持有的*ST屯河的股票已经质押给债权银行,中粮集团不能完成过户,目前德隆系的善后事宜由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所以目前没有一个能够提出股改议案的大股东,自然没办法股改。”

该人士还表示,目前股权过户仍没有时间表,从而股改也没有时间表,在*ST屯河股改的问题上,如果没有管理层的出面协调,恐怕年内难以实施了。

湘火炬(资讯 行情 论坛)、*ST合金的情况与*ST屯河的情况完全一样,他们合称德隆系的三驾马车,在德隆系的地位举足轻重,如今同样因为大股东的缺失不能启动股改,这一切一切恐怕都要等到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有关银行达成一致协议后才可以进行股改了。

大股东欠款拖延股改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日披露“力争在2006年9月底前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但因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就非股改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仍未能在9月底前进入股改程序。公司力争最早在2006年10月底前、最迟在2006年12月底前进入股改程序。

上市公司受大股东控制,其公告也就颇有意思,把不能股改的责任推给了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分歧,但是分歧的原因却没在公告中提到。相关报道显示,其真正不能进入股改的原因是大股东巨额占款问题得不到圆满解决。

类似的公司还有酒鬼酒、美菱电器(资讯 行情 论坛)和三联商社。财富证券的分析师王磊表示,相比德隆系的上市公司,这些公司的股改问题相对容易解决,而且管理层也明确提出要求这些公司解决问题,尽快股改,所以王磊认为,东北高速等公司在年内进入股改程序尚有可能。

华源股份:先重组再股改

华源股份(600094)因资金链紧张逐步陷于整体危机,截至2005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余额为3.58亿元。为改变现状,该公司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清欠方案及其实施时间表,公司方面表示,将继续严格执行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全额收回被占资金。

另据媒体报道,华源集团内部人士称华源整体重组方案终于尘埃落定,由华润集团(下称“华润”)出资50亿元,鼎晖基金出资20亿元注资华源的整体方案已经获得国资委批复,而由华润主导的华源集团重组也已进入实质性运作。

但是种种利好消息始终唤不出华源股份明确的股改时间表。截止到目前,该公司尚未有任何关于股改事宜的公告。财富证券分析师王磊认为,重组是该公司股改的先决条件,只有控股股东尽快完成重组,华源股份才有可能在证监会规定的年底之前完成股改。

*ST科龙:地道股改困难户

绩差公司是股改困难户的“主力军”,而像*ST科龙这样集内忧外患于一身的上市公司更是股改的老大难。

翻看*ST科龙最近一年的公告,一系列不利公告不断映入眼帘。而曾经叱咤风云、呼风唤雨、在2001年斥资5.6亿元收购了时为中国冰箱产业四巨头之一的广东科龙电器(资讯 行情 论坛)20.6%股权的并购行家顾雏军,此时也“在狱咏蝉”、分身乏术。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名公司高管能够说明*ST科龙进入股改程序的具体时间,只有一部分抱乐观态度的分析师认为该公司股改不会晚于今年年底,但究竟后市如何,现在还无法预测。

外资持股:“没谱”的博弈

外资股东是把“双刃剑”,既能造成二级市场的重大利好,比如G股融资第一单——豪西盟增持G华新(资讯 行情 论坛)至控股;也能造成巨大的利空悬念。一般而言,相比内资股东,在对价支付上外资股东会更强硬,在并购审批中外资股东会更“没谱”。

深发展(资讯 行情 论坛):零对价之困

从没有一个公司像深圳发展银行有限公司(000001,以下简称“深发展”)这样“牛气”,虽然经过修改,深发展的股改方案仍然近似零对价:股改完成后的12个月的最后60个交易日内,如果平均股价不在7.25元-8. 75元之间,深发展以定向分红的方式派发现金,但每10股不超过0.48元。

不出所料,在深发展7月17日的股东大会上,深发展股改方案的投票流通股东中同意的38.92%;反对的37.28%;弃权的23.79%。哪怕是事先做好沟通工作的机构投资者——深发展前五大流通股东中也有三位弃权。同时,深发展的流通股东选择“用脚投票”,使深发展的股价从股改方案前的8.99元/股下跌到7元左右,纵然今年中期业绩大涨176%,也没能使深发展的股价爬上8元。

深发展的股改陷入僵局,但这只是一连串僵局中的一个。深发展的第一大股东Newbridge Asia AIV Ⅲ,L.P.(以下简称“新桥控股”)是外资股东,2004年溢价受让原始股的代价进入深发展,共持有深发展17.89%的外资法人股票,而深发展的非流通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28%,如果支付对价,新桥需要承担其中的绝大部分。今年年底是新桥控股持有深发展股票的禁售期届满之日,新桥控股寻找其他投资者接班。在这个紧要关头,且不说新桥控股是不是愿意拿出大代价来给深发展通过股改,且根据股改方案最后的支付对价者很有可能是新来接替新桥控股的股东,新接棒的股东是否愿意支付也很难说。无法解决好股改,引入新的投资者遥遥无期。

这也使深发展现在惨不忍睹的资本充足率很难得到改善。仔细看深发展2006年的中报,它的财务指标中有两项是不达标的:首先是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12.64%,比规定的不超过10%高出一些,但和往年相比在不断下降中。然后就是资本充足率,从2004年至今没有超过4%的,2005年年末至今也在不断下降,截至2006年6月30日,深发展的资本充足率为3.58%,离安全线8%非常遥远。有报道称,深发展将引入GE入股,同时发行次级债来解决资本充足率问题,但股改不完成,这一切都是妄想。

徐工科技(资讯 行情 论坛):争议性外资并购

闹得沸沸扬扬的凯雷徐工并购案被一再搁浅,是外资问题阻扰股改步伐的典型。去年10月,凯雷集团欲以3.7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徐工机械85%股份。然而,外资并购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大讨论逐日升温,在国内一片反对声中,徐工并购案至今仍在等待商务部的批准。

据媒体报道,凯雷集团正在考虑降低持股比例至50%,以争取获得中国政府对其收购徐工机械的批准。10月25日,将是徐工并购案协议到期之日,在此之前,凯雷集团的提议能否通过呢?如果顺利通过,徐工科技将立即进行股改,通不过则继续推迟。

东风科技(资讯 行情 论坛):日方股东犹豫

截至目前,东风科技既没发布股改动议,也没任何提示性公告。有媒体消息称,东风科技股改的最大阻力来自于合资股东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的分歧。

该股东持股占东风科技总股本的37.5%,与东风汽车(资讯 行情 论坛)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平分占总股本75%的全部非流通股,对价支付必须同日方股东协商后才能确定。而日方股东目前对支付对价仍持犹豫态度,使得东风科技无法进行股改。

乐凯胶片(资讯 行情 论坛):柯达持股亏损

2003年,柯达以每股8.3元的价格取得乐凯胶片13%的股份,溢价192.25%,柯达成为乐凯胶片的第二大股东,所持股份仅次于乐凯集团。双方还约定柯达于2006年4月前择机再持有乐凯胶片7%的股权。

然而,由于胶片行业的没落,乐凯胶片的股价已经跌落4元左右,柯达也不愿意继续增持。据乐凯胶片8月18日公布的半年报显示,柯达至今仍然只持有乐凯13%的股份。且根据现在乐凯胶片的股票价格,柯达已经亏损了一半,再要其支付对价恐怕极不情愿。

私有化与股改两难

中石化子公司前后天壤

自8月18日中石化宣布进入股改程序后,中石化旗下仍在上市的5个子公司又一次被推到风口浪尖。先股改还是先私有化的争论又一次甚嚣尘上。

本来,最好的局面是,股价在适当的价位时,不进行股改而直接私有化,这能节省股改支付对价的成本。但是由于有了私有化预期,这5家公司的股价自2月份中石化宣布对4家子公司进行私有化后有了相当程度的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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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限公司向股东支付股票的时间应在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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