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份公司没有上市也可以发行股票吗如果可以,那 他的股票是通过什么渠道进行交易的呢谢谢~
非上市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能发行股票,不能在证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如果其股票不是公开发行的话,那么其股票是不能再证交所交易的,一般可以再银行、证券公司交易,甚至可以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如果是公开发行,那么其股票在证交所之外的市场交易;统称为场外交易市场;一般指证券公司、银行等。
非上市公司中的股份公司本身就必须发行股票,不存在转为股份制企业的问题。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要发行股票的话才有转成股份制公司的必要。有限责任公司转换为股份制公司,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
上市的是股份公司,但不是所有的股份公司都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要5000万以上资产并且3年以上盈利,还需要证监会批准,才能上市!发行股票不得低于总股本得20%!
一个公司的股票上市能使其原先资本产生数十倍甚至上百上千被的溢价率,正所谓是麻雀变凤凰。所以如果能拿到代表初始资本的“原始股”确实是件好事。现在A股市场最害怕的“大小非”多是这些公司上市前的“原始股”。
(1)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扩展阅读:
一般来说呀,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有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千人千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② 股份有限公司如何进行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通过竞价的方式转让。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通过股东背书的方式转让,并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无记名股票,可以通过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③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跟股票买卖有什么区别
一、股票的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公司法》对股票转让的主要限制有:
1.转让场所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2.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解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该转让比例限制。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内部转让
1.章程另行规定的,按章程规定处理。
2.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外部转让
1.章程另行规定的,按章程规定处理。
2.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3.同意
(1)明确表示同意;
(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股权对外转让的程序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解释】对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三)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
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④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条件除了股份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东要成功地转让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受让方要成功地取得该全部或部分股权而成为新股东,都必须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强行性规范。任何规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法律禁止和否定的。无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还是履行都必须遵守法律、尊重公序良俗、遵从交易惯例。只有这样交易才是安全的和有效率的,股权转让的风险最低,交易呈现良性的发展,双赢和多赢的局面因此形成。股权转让风险存在于交易的整个过程,有法律风险,有市场风险,也有道德风险,这里我们只讨论法律风险,下面按交易中不同的“点”分述如下: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五人以上,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二个的下限或五十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五个。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这两种情形例外。《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以受让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权的形式向外投资。约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在民商事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实证。转让方再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为防范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保证金。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条件,例如,约定本合同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起生效,但所附条件应当合理,不能将合同履行后的结果作为所附的生效条件,这种附条件在逻辑上是荒谬的,所附条件也就失去了合同法上的意义。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因此,不得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为附条件。
⑤ 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交易吗
可以的,股票交易是分为两种的,一种是我们常见的可以在交易所自由买卖的股票,这种属于场内交易,另外一种就是上面所说的场外交易,没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想要募集资金,可以通过发行股票进行场外交易的方式来筹集资金,通常情况下亮岁孙,上市公司需要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拓展资料:
股民在投资时对于一些公司的变动或者上市都是极为注重的。然而我们在考察一个公司上市的同时还要观察一下股票的发行方式我们也可以从公司的公告栏中了解相关信息。那么今天我们就看一下股票发行的形式到底有哪些吧。
一、公开发行也称公募是指股票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出售股票的方式;
二、非公开发行也秫私募或内部发行是指股票发行人向公司内部职工或特定投资者出售股票的方式。
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都可以采用直接发行或间接发行的方式。
1、直接发行也称自蕾发行是指股票发行人自己办理股票发行手续。这种方式下一般是发行人在投资银行或证券机构的协助下通过私下接诗的方法直接将股票出售给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一旦到期。募集不到原定的股份拉行人将不足部分自行认购。
2、间接发行也称委托代理发行。是指股票发行人不直接办理股票发行手续而是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代理盅行招募投资者。
间接发行根据受托责任不同分为代销发行和包销发行。
(1)代销发行是指发行人委托有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代办销售股票的方式。在此方式下代销机构只是同意按照发行人委托的价格尽可能地销售股票只收取手续费和其他有敬链关费甩发行风险由发行人承担到期销售不完的股票退给发行人。
(2)包销发行是指发行人与代理发行机构签订合同委托其发行股票。并且规定在承销期内如果不能足额发行尚未销售的股票由受托方收贿然后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接市价出售。包销发行下。股票发行的风险性实际上转移给了包锖发行机构。
另外为了股票一上市就给公众一个大有潜力、蒸蒸日上的深刻印象上市公司在选择股票上市的时机时经常会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在筹备的当时及可预计的未来一段时间内股市行情看好。
(2)要在为未来一年的业务做好充分铺垫使公众普遍能预计到企业来年比今年会更好的情况下上市;不要在公司达到顶峰又看不出未来会有大的发展变化的情况下上市或给公众一个成长公司的印象。
(3)要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派息、分红制度职工内部分配制度已确定未来发展大政方针已明确以后上市这样会给交易所及公众一个稳定的感觉否则上市后的变动不仅会影响股市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暂雀昌停上市。
很多投资者都喜欢购买新股虽然新股的投资风险比较小但是我们还要了解一定的知识希望以上股票发行的形式能够让大家更加了解新股票的出售过程
⑥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必须在经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三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股票已经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持有面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具体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第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送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公司登记注册文件;
(三)股票公司发行的批准文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五)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
(六)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后,上市公司应当公布上市公告并将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文件予以公开。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告的内容,除应当包括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二)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十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额;
(三)公司创立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其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五)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三十六条 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不得损害国家拥有的股份的权益。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保管、清算、过户、登记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保证外地委托人与本地委托人享有同等待遇,不得歧视或者限制外地委托人。
第三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是买卖经批准发行的投资基金证券除外。
第四十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股票。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成为公开信息前,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公司的股票;成为公开信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也不得购买该公司的股票。
第四十一条 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
第四十二条 未经证券委批准,任何人不得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 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
第四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将客户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从事证券自营、代理和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中二项以上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不同业务的经营人员、资金、帐目分开。
⑦ 没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买卖股票吗
不可以,股票都没有发行,怎么买卖。里面的股权是可以交易的,相当于买到原始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