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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反馈意见

发布时间:2024-10-18 02:19:21

『壹』 非公开发行股票通过股东大会批准要多久上报证监会

快的话1个月,慢的话有可能3个月,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
一、通过股东大会批准后,就要准备所有上会程序和手续 准备好了后公司再递交申请,证监会受理初审核后(如果材料不全再打回),再复审,最后再安排时间上会,通过或者被否决
二、证监会核准。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定向增发方案;将正式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
四、通过后,,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X X X X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五、会有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核准后必须在核准后的六个月内必须发行完毕,否则视为失效处理。一般最少要3个月以上。
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 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七、最后再安排时间上会,证监会受理初审核后(如果材料不全再打回),就要准备所有上会程序和手续准备好了后公司再递交申请通过股东大会批准后,再复审。

『贰』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啥意思哪些人能买到怎么买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一般都是公司指定投资者或者机构购买。一般投资者很难买到。
发行人数不得超过十人,一般都是公司原来的大股东认购。如果个人需要购买,则需要本人直接向公司申请,经过公司股东同意以后才可以购买,由于发行人数不超过十人,所有要求个人或者机构都是一次性大额认购,股东会根据自身实力和公司需要选择是否接受你的认购。

『叁』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有何风险能具体分析一下吗

非公开发行股票逐渐成为非常重要的融资方式,也得到了更多投资者的关注,虽然非公开发行股票没办法跟上市公司的股票相比,但由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这种方式牵扯利益输送的问题,却也让很多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投资非法公开发行股票的风险还是比较大的。

证券公司相互之间为了取得承销项目就会存在竞争,这种现象会随着竞争更加的激烈,承销商就要承受正当竞争和合法合规目标多带来的巨大挑战。除此之外还会有协调风险,在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项目中,承销商需要协调好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和自身的关系,虽然三者之间的关系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发行成功,但是因为三者之间的利益诉求不同很容易产生分歧。还会存在时间紧迫、人员疏忽、成本太高等因素,这些都是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的风险。

『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正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 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发行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三章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五)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第十五条 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第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管理办法》所称应当回避表决的“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核准与发行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各司其职,勤勉尽责,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合规性审慎地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照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逐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获得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决定后作出的公告中,应当公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并公开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指定办理本次发行的负责人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上市公司、保荐人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公告之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和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第二十四条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询价对象:
(一)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
(三)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认购邀请书应当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事先约定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等事项的操作规则。
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表参照本细则附件2的范本制作,发送时由上市公司加盖公章,由保荐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 认购邀请书发出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
在申购报价期间,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确保任何工作人员不泄露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申购报价过程应当由发行人律师现场见证。
第二十七条 申购报价结束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第二十八条 发行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
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第二十九条 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
第三十条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记载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列示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并对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报价在发行价格之上的特定对象未获得配售或者被调减配售数量的,保荐人应当向该特定对象说明理由,并在报告书中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认证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并对发行过程的合规性、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对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表、正式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进行见证,并在报告书中确认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附件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范本》。

『伍』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要多少时间批准

这个说不准,一般申报后要等到上会通过,短者10多20天如宁波高发汽车10月15日申报,11月5日就过会并通过,随时可以在2级市场发行。亚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8月申报至今还未过会,还有4月申报的上海电影也没有过会,承销商都是专业的,资料些应该没有问题,时间的长短完全是证监会根据情况在掌握。谁也说不准。

『陆』 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对上市公司有什么好处

在股票投资时候经常遇到某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面对这情况操作时候是否遇到买卖的矛盾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那非公开发行股票对上市公司有什么好处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非公开发行股票对上市公司的好处:

1、交易价格具有优势。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只能在场外交易(就是指买卖双方协定交易),交易价格交易买卖方决定;不过,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总的来说,相对于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优势更大。

2、管理权集中。对于控股比例较低的集团公司而言,通过定向增发,可进一步强化管理层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3、资金筹集稳定。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原则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除此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资金筹集对象特定,融资的速度迅速。因为是对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该部分投资者资金是相对充足的,一旦达成协议,上市公司是可以迅速得到生产经营的资金!

5、无需经过中间人搭桥,减低筹资成本。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无需证券公司承销)。

非公开发行股票利好还是利空?

非公开发行股票比较普遍发生在股票行情好的时候,是一个比较常被市场拿来炒作用的题材概念。另外,在行情比较好时候,上市公司的股票走势稳定,而且价格比较好。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是比较容易拿到自己需要的资金。

非公开发行股票尽管不用二级市场股东出钱,但如果注入的资产质量一般,随着股本的相应扩大,会摊薄稀释股本收益。所以,投资时候需要关注上市资产质量的好坏,这可决定我们资产的收益。如果定向增发的对象(通常是大股东)是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的,那就是利好,否则就是利空。

上市公司是高成长性的公司,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这种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明显的利好。另外还要看其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是否真的落实到实处去,未来能否给公司创造更多的利润。

『柒』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证监会核准,有没有规定时间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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