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股权能不能质押给其他公司
法律分析:不能,公司之间不能质押,质押只能存在与企业与银行之间。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② 如何理解“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因为质押是移转占有的,我们的法律禁止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所以假设公司的债务人用本公司的股票质押的话,这相当于公司持有公司的股票,这是法律禁止的。
原因在于,当公司债权得不到偿还时,公司有权对债务人的质押物进行变卖。但若以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物,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债务,公司作为债权人对该股票进行拍卖时,易造成法律关系混乱,影响自己利益的实现,起不到质押作用。
例如:张某持有甲公司1000股,张某如果从银行取得贷款的,那么可以以该1000股的股票提供质押,如果张某是从甲公司借款的话,那么就不能以甲公司的股票来质押了。即: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③ 什么是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法143条4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如果该股份公司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实现质权变卖自己的股票时,知道自己的股票什么时候价格最高,将在自己的股票价格最高时变卖,是内幕交易行为。
“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
股票质押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权利质押,是先有债权产生,再有质押出现,因而具有从属的特性,它与其担保的债权形成了一种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股票质押权为从权利。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
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④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该条所谓公司不能接受作为质押标的者,不是本公司‘股票’而是本公司‘股权’,该标的在性质上是财产性的权利,而不是具体的物权等有形财产。该条及于有限及股份两类公司。
2.公司不能接受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的原因,在于:
a.能够拿出本公司股权来质押的必然是本公司股东。
这是股东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和途径,且该行为有违股东诚信出资(出资不得撤回)的义务;
b.该股权质押实现的结果是该公司自己持有自己的股权,实质上对于被担保的公司债权没有起到担保作用;
也就是说该担保权的实现成为‘空气’,等于债权只在概念上得到清偿,但并没有取得任何实质上的对应(经济)价值。这必然导致公司财产实际上的损失,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及外部债权人的利益。
——即自己成为自己的股东(出资人);将出现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可能导致法人人格否认;试想:一个股权怎么可能即是法人财产,同时又是该法人的股东财产?
(因此,公司法规定只能在打算向员工配股等法定情形下,公司方可临时性地持有本公司股票)
c.这样不利于公司‘资本确定、维持、不变,三原则’的贯彻,即不利于对交易安全和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因此,增减资本时要求对注册资本(即出资总额或股票总量)进行变更登记;以股份公司为例即要求增发或销毁相应数量的股票)
3.对于股权抵押之说,纯属无稽之谈。现行域内实然法无此规定。
--
别忘记,公司法的精髓在于保护股东及法人的‘意思自治’及对两者各自的‘权利保障’;
由此之上,及于公司与其它商主体之间共同构筑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
说到底,公司是‘私’,是营利、社团、法人。
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任何规定,不能违反这些本质特征。
⑤ 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票作为有价证券,所代表的股东权利是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股票可以流通并可以抵押。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原因在于,当公司债权得不到偿还时,公司有权对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变卖、拍卖,以所得价款抵偿债务。但若以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物,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债务,公司作为债权人对该股票进行拍卖时,易造成法律关系混乱,影响自己利益的实现,起不到抵押作用。
质押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可作为质押物质押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物主要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出质人享有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2、金钱质押。就是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3、权利质押搜棚升。权利质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汇票、本票、存单。
(2)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5)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和橘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世老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