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非上市公司股份代持
股份代持,是因为你们是股份有限公司,有个人数的规定是不得超于200人,如果你们团队是互相信任,这么做也未尝不可,你必须信得过你的名义持有人,最多就是私下签个协议才承认了。
但是是必须承认有风险,毕竟这种行为国家不允许的,上市前是要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清晰干净的,中介机构也会要求股东作出承诺,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存在代持行为,购买股权的资金是合法合规的等等。另外,高管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上市后是受一年卖出不得超过其所持25%的规定的,所以交由总经理代持,将来你若想卖出套现,也是受这个限制的,请务必考虑清楚。
关于离职后是否仍然持有,那就看股份代持人和你自己的约定的,这点没有法律法规约束的。公司创立之初,确实存在很多这种情况,这就要团队之间的信任了。
⑵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一)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
3、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
4、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
5、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
(二)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并且名义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对于名义股东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
3、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名义股东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⑶ 什么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⑷ 股份代持问题
你这个问题可麻烦了。
1、在公司准备上市的过程中,股份代持是绝不允许的。看清楚,是绝不!包括信托方式的也不行,必须清理掉。当然了,这是在证监会能够查出来的情况下,你不说,代持人不说,谁还知道呢。
如果这个公司只是刚刚开始要上市的准备工作,那么建议你,立即把代持的股份转回你自己的名下,否则,这就成了一个非常麻烦的事情。如果这两个人认可你们的代持关系,还好说。如果他们不认可了,到时候,法律支持不支持你们这个合同就成了大问题了。可能的情况:他们不承认和你签了类似协议,或是不认可这个协议了,那么你如果去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没有法律保护你们之间的协议,法院可能会作废这个协议,然后由这两个人按五年前你买股票时出的钱给你返还,然后这两个人就明正言顺的当他们的股东,享受股票增值的收益,和你就没有关系了。当然,这只是可能的情况。不过,确实有出现的可能。当然,如果出现纠纷,是民事案件,这可到不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是不介入的。
2、公司上市前一年,股东如果发生变化,那么,新进的股东是要锁三年的。所以,如果你决定改回你自己的名字,就应该立即执行。而且,一旦上市,限售股账户是绝不可能更名的。是绝不可能。
3、现在进行股权转让很简单,不复杂,只要签个买卖协议就行。因为现在是他们两个人代持,他们是股东,你不是。所以,你和他们要分别签股权转让协议。协议里写明他们的股份转让给你,转让价最好是平价,不要溢价,否则还要交税的。
4、改子女也没问题。上面提到的股权转让协议里面,把买方的名字写成你的子女就可以了。其实,你们之前签的那个协议书的效用真的是有待确认,所以,不用太较真那个协议。对于一个上市公司来说,最关键的是我上面提到的这个股权转让协议。因为你们之前的那个协议是个地下协议,除了你们签约人本身就没人知道了,所以明面上他们是股东,你谁也不是。那么,在股权转让,也就是他们把股权交回你手中的过程中,买入方是不是你,谁也不在乎,你写你的子女,你的父母,你的亲属,谁谁都行。只要协议上他们签字,那转让就是成功的。买方就是新的股东,就是被认可的。 当然了,你的子女也必须符合当股东的条件,最起码年龄要合适,要有独立的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⑸ 微总结:非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方案分析
一 思考在推行之前:
在进行员工持股计划时需要首先明确的几个重要问题:
1 为什么要进行员工持股 ,目的决定了行动的规则机制。员工持股一般分为:投资型、激励型、福利型。因而也会对应不同的持股方案设计以达到目的。
2 长期的股权设想, 员工持股会改变股权结构,需考虑长远的股权设想,包括未来上市计划;也要考虑股份比例对员工激励的作用,例如过小的比例起不到激励的作用,过大的比例使得公司的控制权丧失。
4 谁进入持股计划: 股权过于分散、平均或者集中都难以起到激励和保留核心人才的作用。
4 员工出资方式/股权定价: 现金出资或劳务出资,需充分考虑备选员工的出资能力和员工的期许。也需要考虑股份定价对员工及公司的利益影响。
5 股权流动设计及管理规则定义: 对于股权授予、股权流动、股权退出等管理规则如果缺少前瞻性的安排,会导致后续问题,如激励约束失效、股权外流、回购成本高等问题。要平衡员工激励与决策效率的平衡。
6 成本负载能力: 推行员工持股计划会长期产生成本,会提高人力成本,和税赋水平。一般建议以资本或资源为主要竞争力的企业不需要推行员工持股计划,以人才为竞争力来源的企业适合推行员工持股计划。
二 员工持股的好处:
1 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使员工兼具公司的劳动者与所有者双重角色,可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劳动干劲和热情;
2 风险公担: 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实现劳动者与所有者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挖掘公司内部成长的原动力,提高公司自身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
3 优化公司机构: 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获得公司股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公司股东的构成,员工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将促进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4 内部融资: 员工参与持股计划需要付出现金购买公司股票,因而依据股份大小实现不同程度的内部融资。
三 员工持股方式
1个人直接持股
2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
3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
4仿效华为: 通过职工持股会代持。员工只享有分红权利,无交易股票、无参与决策或从资本市场上退出的选择权。
比较常见的员工持股方式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由原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者一致行动人担当普通合伙人,其他人全部为有限合伙人。
总结而言:首先需评估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有利;在此基础之上需要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聘请专业团队来讨论和拟定员工持股方案。充分考虑企业长远的发展和战略安排。最后在机制安排都比较合理的情况下,选择一个成本相对较小的方式进行。在明确了员工持股意向之后再制定详细的执行规划。
⑹ 股份代持是否合法
股份代持并不完全合法。
股份代持协议往往在代持双方之间是有效的,但是有效并不意味着完全合法。如果被代持人因身份原因有持股限制,或者代持股份对应的是拟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那么被代持人可能需要承担公务员法、证券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责任。
股份代持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股份代持协议的对内和对外效力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对内)有效的股份代持协议,可能对第三人又是无效的。
而且,即便股份代持协议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被代持人也会因为自己的身份属性以及代持股份对应的公司性质(上市,非上市),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对代持人及被代持人而言,股份代持协议首先是一份民事合同,双方约定被代持人以代持人的名义实际享有相应股份对应的权利,并承担对应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⑺ 公务员什么情况下可以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公务员什么情况下都不可以持有公司的股票,因为公务员不得经商,这是很早很早之前就有的规矩,你可以让其他人代持。但不要让相关监察部门发现你有这种代持的行为,发现了之后同样跑不了也会受处罚。
之所以限定公务员不允许经商,就是因为这涉及到利益的问题,权和钱不能同时在一个人的手里。你本身是公务员,你上升到一定级别的时候,你就会对整个区域的某项业务活动进行影响,进行管理管理就必然影响到一部分人的利益,他们为了让你在管理的时候能更轻松一点,它就会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进行利益的传输,如果你自己有个公司,那这就是个很大的突破点,这不行的。
⑻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风险
一、股权代持使实际投资人面临的风险
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就股权及收益属产生纠纷发生争议时,他们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就备受关注,对此,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代持”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对于协议效力问题的认定并没有统一的司法尺度。因此,最高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股权代持的问题处理作了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人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就认定为代持协议有合法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续协议最终可能认定为无效。
二、股权代持使名义股东面临的风险
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补足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抗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虽然,名义出资可以在出资后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也不得不面对诉讼风险。
三、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的公司面临的风险
第一,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面临法律障碍。在中国证券资本市场,股权代持是企业绝对的红线,证监会在上市审核实践中全面严格禁止“股权代持”,代持几乎成了令监管机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都谈虎色变的雷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目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需要披露出到自然人,且不允许代持。
第二,面临界公司注销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存于外商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代持情形中。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为规避这种行政审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资者委托中国境内自然人或法人代为持股的情形。这咱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根据相关审判实务,相关代持协议效力能够得到认可,但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恢复股东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销公司,再经相关部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