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用于职工股权激励股份回购支出如何处理
一事一议窑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决问题的途径有两种:淤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回购支办法(试行)》颁布后,上市公出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员员号——股司纷纷推出了自己的股权激份支付》的规定,回购支出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按《公司法》励方案。股权激励计划一出规定处理,则仍然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第员员号——股份支股炉,引起了来自各方的质疑付》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同时要说明回购支出作为利润分用声。比如,郧万科股票激励计配处理对相关年度公司业绩的影响。茵份于划的基本操作模式是,采用预回提方式提取激励基金(在公司职成本费用中开支)奖励给激励购月韵栽项目审计工对象,激励对象授权郧万科委支托信托机构采用独立运作的股方式在规定的期间内用上述投资差异的处理出权激励基金购入郧万科上市流如通的粤股股票,并在条件成熟激时过户给激励对象。对此有人何励认为,郧万科的股票激励计划处属于股份回购,按我国目前月韵栽是月怎蚤造凿(建设)、韵责藻则葬贼藻(经营)、栽则葬灶泽枣藻则(转让)的《公司法》的规定,这部分支三个英文单词的第一个字母的组合,代表一种项目经营模式。理出应从税后利润中支出,不应这种模式是:政府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把基础设施项在成本费用中预提激励基金。目交由民营企业建设经营,允许民营企业按特许权协议要求一、问题根源:政策的自去组建项目公司并筹集项目所需资金,按协议标准完成项目相矛盾建造,在特许经营期内通过对项目的有效运营来回收投资并《公司法》规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条件之一是“将获取利润,在特许经营期结束时,按协议规定程序向政府无偿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并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移交项目。月韵栽也被称作“带资承包模式”,一般适用于大型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不能列入公司的成本费用。圆园园远年猿或特大型基础设施建造项目,如大型电厂、污水处理厂、高速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公路、高速铁路等,其特点为资金投入大,施工周期长,投资回问题的通知》(财企[圆园园远]远苑号),规定因实行职工股权激收期也较长模春。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民营企业承建月韵栽项目结束后,为核定投资总额及按总额的缘豫,所需资金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特许权协议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部门往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数额之内。股东大会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乎码大之日与股份回岁竖购所对项目的投资额进行审计,这样很可能出现审计差异,即在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应当于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时,建工程成本造价大于审定的月韵栽项目投资额部分。对于这将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做出预笔审计差异,一般有以下四种不同的处理办法:一是作为长期留,对预留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公司回购股份时,应当将回待摊费用挂在账上,在运营期逐期平均摊销;二是作为在建工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同时按回购支出数额将程减值准备处理;三是作为在建工程长期挂账,不用做会计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转入资本公积金。理,待移交资产时再作说明;四是民营企业结转固定资产时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圆号——中全部在建工程价值结转,待将来移交时,将多结转的审计差异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证监会计字[圆园园员]员缘号)作一个说明即可。规定,“根据财政部的复函,公司能否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笔者认为,审计差异应作为在建工程减值处理。其理由奖励多少,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做出安排。从如下:会计角度出发,公司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支出,应当计入员援对投资者来说,审计差异就是因工程成本控制不当造成本费用,不能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员员成的投资损失。当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时,对工程成本高于号——股份支付》第六条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市价的部分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使月韵栽项目体现公允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价值。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圆援在运营期初,将工程投资损失通过计提在建工程减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值准备计入了营业外支出,不会影响运营期公司的经营状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况,是哪个阶段的亏损就在哪个阶段消化,也符合配比原则。积。可见,上述两个文件都规定,奖励给职工的股票或股票期猿援审计差异作为在建工程减值处理,使资产总额和所有权等应当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中。者权益数额减少,由于在运营期不影响利润,因此增加了股东二、解决问题的方法的分红,缩短了投资回收期。作为在建工程减值处理是债权人当企业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进行股份回购时,解和政府部门最赞同的一种做法。茵援财会月刊渊会计冤窑缘猿窑阴
② 股权激励如何收税限制性股票如何收税
股权激励是指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具体分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3种形式。其中,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某一时期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直接获得股票增值的权利;而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在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授予的股票在禁售期内是不得出售的。那么,个人取得上述股权激励所得应如何缴税呢? 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而取得的所得是与其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无论是股票期权所得,还是股票增值权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激励对象在授权日或授予日取得的只是与本公司股票有关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在取得时并不能给其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此通常不在授权日或授予日对其缴税,而是在行权日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日缴税。现举例说明不同情况下的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股票期权所得如何缴税【例一】A集团(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2009年授予激励对象6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按照预先确定的授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600万股公司股票;每份股票期权授予后自授予日起3年内有效;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1年,即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张某获得公司10万份股票期权,授权价格为15元/股。假定1年后经考核张某符合行权条件,将于2010年2月5日行权,即按15元/股购买10万股股票,当日该股收盘价格21元/股。依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应在行权日对张某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21-15)×100000=600000(元);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这里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由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因此公式中涉及的规定月份数一般情况下应为12。依上述规定,应纳税额=(600000÷12×30%-3375)×12=139500(元)。股票增值权所得如何缴税【例二】B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以该上市公司为虚拟标的股票,在满足业绩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行权价格与兑付价格之间的差额;本期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等待期为两年,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至该日的第二个周年日止,等待期满后的3年为行权期。其中,第一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40%,第二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30%,第三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30%。2008年2月5日,激励对象王某获得10万份股票增值权,授予价格为15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业绩考核符合标准,并按计划兑现股票增值权总量40%的增值额,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4元/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6号)规定,应在行权日对张某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24-15)×100000×40%=360000(元),应纳税额=(360000÷12×25%-1375)×12=73500(元)。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缴税【例三】C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3个年度执行,即2009年~2011年每个授予年为一个计划。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两年,锁定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和安排分批解锁。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李某按授予价格15元/股购入限制性股票10万股,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并在当日解锁限制性股票的40%,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2元/股。依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规定,应在解锁日对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20+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应纳税额=(240000÷12×20%-375)×12=43500(元)。再如,该公司采取回购股票方式向激励对象无偿授予限制性股票,其他激励条件及解锁规定不变。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李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10万股限制性股票,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并在当日解锁限制性股票的40%,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2元/股。则应在解锁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0+22)÷2×100000×40%=840000(元),应纳税额=(840000÷12×35%-6375)×12=217500(元)。
③ 限制性股权激励解锁后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限制性股权激励解锁后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无论是股票期权所得,还是股票增值权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C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3个年度执行,即2009年~2011年每个授予年为一个计划。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两年,锁定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和安排分批解锁。
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李某按授予价格15元/股购入限制性股票10万股,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并在当日解锁限制性股票的40%,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2元/股。依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规定,应在解锁日对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20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应纳税额=(240000÷12×20%-375)×12=43500(元)。
拓展资料
限制性股票获得条件
国外大多数公司是将一定的股份数量无偿或者收取象征性费用后授予激励对象,而在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要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这就意味着在设计方案时对获得条件的设计只能是局限于该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及指标。
④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用于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问题的简化说明
甲公司股票价格10元1股,公司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以每股5元价格增发100万股,授予管理人员,但要求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增长1倍为行权条件。
1、在公司公告的股票期权授予日的股价,与行权价的差额确认为公司的股权激励费用,该公司为(10-5)*100=500万元,分三年记入甲公司的管理费用,同时增加公司的资本公积
2、三年后企业业绩达标了,100万股全部行权。其情况是员工以500万元构买了企业100万新增股票,企业账务为:银行存款增加500万,股本增加100万,资本公积增加400万。(前三年资本公积增加了500万,总计增加900万资本公积,与在授权日按10元每股发行100万股股票,再用500万元来奖励管理人员达成目标的处理结果是一样的)
3、股票期权行权时,行权价是5元,市场价可能是20元,按实际行权时的市场价与行权价的差额,乘以行权数量,记为员工的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好在公司股票价格低的时间行权,缴税会少很多,之后涨高了算二级市场赚的,不缴个税)
4、授予期权后的送股,分红后调整行权价,不影响上述内容。
⑤ 关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有哪些问题
答:1.向职工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注册登记等增资手续的,收到职工缴纳的认股款时:
借:银行存款【按照职工缴纳的认股款】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借:库存股【按照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
贷:其他应付款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包括未满足条件而须立即回购的部分】
2.等待期内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应当综合考虑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和解锁期等相关条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判断等待期,进行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
3.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而需回购的股票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按照应支付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股本【按照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对应的股本金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按其差额】
贷:库存股【按照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对应的库存股的账面价值】
4.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而无需回购的股票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按照解锁股票相对应的负债的账面价值】
贷:库存股【按照解锁股票相对应的库存股的账面价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如有差额】
实施股权激励,员工个税如何缴纳?
股权激励是企业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能够培养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帮助企业和员工实现共同发展.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满足享受递延优惠的条件.近店科技应对照101号文件规定,厘清其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符合规定的激励标的、激励对象、期权时间等7个条件,确保其进行的股权激励,能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二是要提交相关的合规资料.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应于期权行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材料.
三是上市后要及时扣缴员工个税.如果后续近店科技上市,其员工因股权激励取得股权后,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应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扣缴义务人,届时近店科技要及时扣缴员工的相关个人所得税,或提醒员工自行申报.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像这种股权激励的股份想要实现支付的话就需要满足发放股权时的限制条件,而在实现了这部分激励时对于个人所得还要交个税,只不过满足条件时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可以去税务局申请哦.
⑥ 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您好股权激励行权的股票能马上套现是不可能的事情,情况如下: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其中,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正式颁布的《法》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不应包括独立董事),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结合前一条规定,我们发现凡违法违规的公司和个人都得不到股权激励机制的照顾,这说明股权激励机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要促优汰劣,从微观的角度来讲,对公司高管个人或群体实施股权激励,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产经营上,使得公司经营业绩得到实实在在的提高。每个上市公司质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体质量也就得到提高。在股票来源方面,《法》明确了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以及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等三个来源。一直以来,股票来源是困扰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最大问题,随着新《公司法》的修订,在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等方面进行了突破,最终使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这几个来源简单明了,既利于管理层监管又利于股民们监督,不给动歪脑筋的人以空子可钻。在股票数量方面,参考了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从这里可以看出,管理层的意思还是着眼于激励,但具体公司规模大小的不同,可能还是会造成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国有大盘股,即使10%那也将是一个天文数字,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10%还很可能不够分。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方面,明确了股权激励不是无条件实施的,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此外,《法》还针对股权激励计划中应该包括的事项和内容做出了较为详细规定或说明,此举给上市公司就如何进行股权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提供了规范2、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一般以业绩或时间为条件,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或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时才能出售。《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条件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对于其他激励对象,激励是否与业绩挂钩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在时间方面,《法》也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股票规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届任职期内和离职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转让,以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长期持股,将个人收益与公司业绩挂钩,克服任职期内的短期行为。对其他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规定。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发达国家证券市场通常采用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由于具有“公司请客,市场买单”的优点,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别是人力资本密集、股价增长潜力比较大的公司的青睐。《法》在制订过程中参考了国际上有关股票期权激励的一些通行做法:股票期权的授出可以考虑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为了避免激励对象有短期套现行为,《法》要求权利授予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1年的等待期,并且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按比例行权。对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不应低于其高者,以避免股价操纵。考虑到激励对象,尤其是高管人员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现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法》以定期报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为时点,设立了授予和行权窗口期,激励对象只有在窗口期内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权或者是行权。4、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为薪酬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最后由股东大会批准。为了让中小股东尽可能参加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向所有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并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顾问和市场监督作用。在股东大会批准之后,还需向证监会报备,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具体实施时,上市公司还应当为激励对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或指定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专用账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其行权申请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事宜。此外,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法》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及时披露,还要求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5、监管和处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法》制订了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权益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等;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还需进一步解决的难点问题可以预见,随着《法》的出台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会存在着许多障碍和难点问题:首先是经营业绩如何评价。在《法》中规定了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因此,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法应当如何建立,具体又怎样计算,怎样与期权激励挂钩,有待进一步完善。现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价大多以职务和岗位来考核。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完全形成经理人员市场化的选择环境,经理职务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其贡献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时,业绩考核体系也不规范,尤其是对公司的管理部门的业绩评价更难得出一个比较公正的结论。因此,业绩评价成为整个期权计划中难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此外,对于其他激励人员而言,其激励条件就更为模糊,可能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其次是期权或获授股票的流动性问题。经营者任期届满,或因经营不善被辞退,或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企业,那么经营者在企业的股份如何兑现,是由继任者购买,还是由离去的经营者继续持股享受分红?即使由后继的经营者购买,能否按原价购买,退出的期股价格如何评估等等,都应有原则性的规定。再次是还缺少法律层面的保障。无论是《公司法》或是《证券法》,对于股权激励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障。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员的报酬事项,并且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而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即可决定。这与股权激励的审批程序并非完全一致。此外是缺少财务、税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励对象持股所获红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作一次性收入缴纳,还是按月摊薄缴纳,这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又比如,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如何进行财务上的处理,也需要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协调,制订相应的会计处理准则。即使在美国这样股权激励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最后,社会观念对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许多已实施MBO,或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其中长期表现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团莫属,其股价从上市后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现在最低的1.72元。让人对股权激励是否会成为只是高管个人财富增长的一种工具产生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