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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发布时间:2025-01-02 20:23:04

㈠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是:1、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2、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3、要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㈡ 增发上市的股票是什么意思,是首次上市发两次吗

是上市后的第二次发行.

增发上市应该符合的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㈢ 关于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问题,都是上市公司了,为什么还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是你理解错误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IPO,既然你考的是证券承销,你就应该能理解承销是IPO的一部分。
题目是IPO的条件,也就是要上市应该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在上市之前发行的原始股什么的都是私募的,不是对公众开放发行的,所以不算公开发行,真正的第一次公开发行,是在证监会审核批准后挂牌上市前几天才是IPO,在IPO过程中券商负责销售股票,所以称为承销,要把发行的股票全部销售完,当然目前这些股票都是供不应求的,所以才有人打新股,然后等2天后上市流通卖出。
在上市后公司还可以再发行股票,俗称配股或定向增发,这是另一回事了。

㈣ 上市公司增发股份规定

法律主观:

增加股票的发行量,更多的融资,“圈”更多的钱,这对对企业是有很大的好处的。那么上市公司股票增发的条件是什么?需要符合哪些规定?下文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增发的知识,欢迎阅读。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一、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基本条件具体内容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1)章程合法有效,组织机构健全,依法履行职责。(2)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运行,财务报告可靠。(3)内控制度完整,合理有效无重大缺陷。(4)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董高限制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三无:3年证监会处罚、1年交易所谴责、1年违规担保,简称311)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1)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2)业务和盈利来源稳定,不严重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3)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不存在不利变化。(4)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5)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6)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7)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1)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2)上市公司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4)资产质量良好,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5)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誉穗敬和成本费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6)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1)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2)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3)不存在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1)不超过项目需要量。(2)除金融企业,不得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项目实施后:①不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②资金专项存储,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上市公司不得存在的行为(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3)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族源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其他条件增发除了符合前述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庆慎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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