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是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的决议,是指股东大会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的决定,股东大会决议需要通过股东投票的形式来作出,而且必须经过持有股份多数的股东同意才能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性质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大会决议是合同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过程和效力的特殊性来看,它不属于传统法律行为,即单方行为、契约、合同行为中的任何一种,明显带有团体法的性质,应该按照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来看待。
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
(1)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内部各机构的效力
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内部各机构有拘束力,这是由股东大会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2)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以外第三人的效力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大会决议只是在公司内部决定公司意思,对董事会、监事会固然具有拘束力,但在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中,应遵循所有和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其不能对外直接代表公司,不能直接拘束第三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股东大会决议是对内性的,不能直接形成对外性法律关系,但在公司对外交易时,若须经股东大会事先达成决议而未达成,就等于公司本身欠缺意思表示,交易会因欠缺意思表示而无效,交易的效力就此受到影响。从这一点上来讲,股东大会决议实际上也发挥了对外性的约束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通过综合以上两种观点,股东大会只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并不直接对外进行业务,不是公司的代表机关,因而股东大会上产生的决议也就不能直接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3)股东大会决议对股东的效力
股东大会决议对股东当然具有约束力。我国要健全“股东民主”(少数服从多数,多少尊重少数)制度,并加大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力度。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
(一)事前救济
事前救济主要是限制相互股和自己股份的股东与特别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
1、 相互股表决权的限制。
相互股所有,狭义上是指两个独立的公司相互向对方公司出资的状态,广义上是指三个以上的公司之间的循环出资。所有相互股的公司经营者们互相在对方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如果所持相互股能充分控制对方公司的规模,那么双方经营者的地位互相取决于对方的意思。于是,双方经营者在连任问题上相互协力,完全有可能产生永久性的经营者的控制。于是,经营者可以将真正的出资者排除,无出资者也可以间接控制自己公司的股东大会。于是,该经营者成为既不属于他人,也不向他人负责的永续性存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24条第2款规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100%以上的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该规定的出发点乃是为了避免相互持股引起的系列问题。但,该规定并未完全禁止相互持股,并未对相互股表决权作出任何限制。如A公司拥有B企业不到100%的股份,则B企业仍能取得 A公司的股份,仍然会导致资本虚增,公司控制的歪曲,公司社团性的破坏等问题。
2、自己股份表决权的限制。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又称为公司股份的赎回和重购,即公司重新获得发行在外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所有权。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在日本称为自己股份,在英美法上称为库藏股。在法律政策上,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不但有违公司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平等原则,股份交易公正原则,而且可能导致具有反社会性的经营者永保职位的弊端,有违出资与表决均衡原则。尽管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撤回投资是公司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但为调节资本构造,安定股市行情,防卫敌对性企业收购等目的,各国无不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容许公司回购自己股份。我国1992年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33条规定:公司非因减少资本等特殊情况,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也不得库藏本公司股票;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库藏本公司已发行股票的,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1条规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公司不得回购其发行在外的股票。《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基本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模式。
在公司间相互持股,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情形下,公司经营者凭借其代表公司的优势地位,当然代表公司行使表决权,且无须经过任何委托代理手续,从而稳固其经营地位,达其支配公司的目的。戴上所有者假面具的经营者控制这种“空虚股份”,同真实股东所拥有的“真实股份”一样表达自己主张行使股东权时,就冲淡了真正股东表决权即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经营者的地位因此往往不取决于其经营业绩,而取决于其对公司“空虚股份”的控制,从而损害真实股东的利益。公司经营者一旦控制了多数股份,不论其是否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害,公司真实股东都难以通过选任进行公司经营者的更换。显见,公司真实股东与公司经营者此时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均衡的。为防止将取得自己股份,相互持股沦为公司经营者维护公司支配权的工具,我国公司法应对自己股份,相互股的表决权作出相应限制。
3、特别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限制。
特别利害关系是指在与股东地位事无关时,特定股东由于该决议的结果而具有个人的利益的场合。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与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参加公司的股东以经济利益为共同目的,为实现共同利益,公司股东按照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对公司事项决议。资本多数决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在公司法上的具体体现,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不能违背股东平等原则,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在就特别利害关系事项决议时,为确保决议的公正性,应限制特别股东停止行使特别利害关系事项的表决权,以真正体现股东平等原则。我国公司法对特别利害关系股东尚缺乏规定。1997年证监会在《章程指引》中首次规定了特别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排除制度。《章程指引》第72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加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不过上述规定仅限制关联股东对自己所持股份的表决权的行使,没有明确关联股东的代理人是否可以代理其行使表决权,也没有明确关联股东是否可以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这无疑是立法上的缺漏。并且,上述规定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章程,意见,法律效力层次较低。为保证该决定的顺利实施和提高其权威性,必须及早通过人大立法将该决定纳入《公司法》。
(二)事后救济
1、决议的撤销、变更、无效和不存在之诉。
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公司内部的最高意思决定,是公司运作上最基本的、关键的程序。决议不得含有程序、内容上的瑕疵。含有瑕疵的决议,必然损害股东的利益,无法真正体现股权平等原则,对公司的运营带来损害,致使公司有被少数人操纵之虞。因决议瑕疵原因的不同,划分法定的瑕疵类型,原则上按照起诉方式处理,意在通过起诉审判保护少数股东。大陆法国家公司法大都规定,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在内容或程序上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任何股东均有权请求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予以撤销。股东提起诉讼时,可以单独行使诉讼,亦可集体行使诉讼。
股东大会在程序,形式等方面与法律,章程的规定不符,股东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判撤销或变更该决议。股东的撤销,变更之诉并不限制股东持股比例,持股延续时间,而且与瑕疵无关的股东,无表决权的股东都可以提起诉讼。韩国商法甚至不要求股东为作出决议时的股东,只要是提诉时的股东即可。股东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决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超过法定期限而股东未提出异议的,该决议即为有效。对于提诉的法定期限,各国规定不尽相同,如法国规定决议作出之日起两个月,我国台湾为一个月,意大利,日本为三个月。股东大会决议撤销,变更之判决,不仅对公司,股东发生效力,而且对第三人也发生效力,并具追溯力,其无效追溯至决议作出之时。
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是指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章程的规定而导致该决议在法律上归于无效。决议无效的诉讼的提诉主体不限于股东,与该决议有关的利益关系人都可向法院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如公司[债权人在有诉益时可提起诉讼。但公司债权人只能在股东大会决议的具体事项侵犯其合法利益时方可向法院提起决议无效之诉,对公司对内事项的决议,如选任和撤换公司董事,监事的决议,则不得提起诉讼。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与撤销,变更判决同具追溯力,属自始无效。然二者仍有区别:(1)决议无效之提诉主体除公司股东外,与决议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成为提诉主体。(2)由于存在内容上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性质`所定,其瑕疵不可能在短期内治愈,因而各国法律都未规定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的诉讼期间,以充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3)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在被法院宣告撤销之前被视为有效,在此期间,它对公司以外善意第三人所产生的效果应予维护,且不因日后被法院撤销而受影响。
因对股东大会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而不能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可以以股东大会决议不当为由请求取消或变更决议的诉讼。限制与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得就该决议事项进行表决,是为了防止出现滥用资本多数决形成不公正的决议。但特别事项如涉及多数股东利益时,则有必要排除上述特别决议的限制,以保证公司运营按照公司多数股东的意思进行。之所以另外赋予特别利害关系股东以变更之诉,是为了防止出现撤销判决作出之后再通过同样的有瑕疵的决议,以充分保护特别利害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利害关系股东提起不当决议撤销或变更的诉讼须符合下列条件:(1)对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未行使表决权。特别利害关系股东提起诉讼必须是由于特别决议上述限制而无法行使表决权。(2)决议显著失当。即有特别决议显著侵犯公司或特别利害关系股东的情形,特别利害关系股东亦可提起诉讼。(3)如有特别利害关系股东行使表决权,就能阻止决议通过。
2、股东的衍生诉讼制度
股东的衍生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经理及多数股东等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导致对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损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股东的衍生诉讼制度是少数股东诉权的行使,是由一个或多个股东提起的要求补救或防止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的诉讼。在衍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不是以属于他们个人的诉因而起诉的。他们根据属于公司的诉因而以代表人资格进行诉讼,案件的真正当事人是公司。衍生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相分离,即符合条件的股东虽然可以提起诉讼,但胜诉的利益却归于公司。如前所述,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虽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作了规定,然而根据此条所提起的诉讼不同于衍生诉讼,在现实生活中,该条规定明显存在其不完善和缺乏可操作性的一面。《章程指引》第10条规定:“--------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赋予了股东衍生诉讼的权利。但并没有明确股东行使诉权时的条件和相应的程序,责任等。我国在完善《公司法》此条规定时,必须明确以下问题:(1)提诉股东的资格。为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该项权利,阻碍公司正常运作和经营,必须对提诉股东的资格加以限制,规定提诉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持股延续时间,并参照美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提诉股东采“当时拥有股份”原则,有利于防止后继的股份购买者开展投机诉讼或损害购买者的诉讼,避免一些人专为获得诉权而购买公司的股份,导致后继股东对追诉行为不甚了了。既不便于充分行使这一权利,又容易引起诉权的炒作。(2)责任范围和责任主体。我国公司法只笼统规定股东有权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并未明确该行为对公司,股东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且该规定仅限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不在其列,同时也未规定该责任的主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责任主体的缺置,法律规定再多的责任又有何用?(3)费用担保和败诉责任。为防止少数股东滥用衍生诉讼的权利恶意起诉,可规定法院可以经当事人请求或依职权命令提诉股东提供有关诉讼费用的担保,并规定败诉股东的责任和恶意提起诉讼的股东的损害赔偿责任。
3、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
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当公司发生实质性变更时,持不同意见的股东所享有的要求公司依公平合理的价格买取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股东公平是确立股份收买请求的最主要依据。在公司合并,营业转让,股份收买等场合,控制股东或董事极有可能为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少数股东的利益,而股份收买请求权是保护少数股东免受不公平对待的一种切实有效的手段。美国,日本,韩国等都规定了股份收买请求权,如《日本商法》第346条规定:以书面通知公司表示反对设置该款规定,并在全会上阐述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其决议时应有的公正价格,收购自己的股份。股份收买请求权,是以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为目的。但从传统的公司本质观来看,股东大会受多数决原则的支配,因此,即使有反对决议的股东,也不得因此而解体社员构成。如果承认了它,就等于将股份公司之实体合伙化,这与传统的股份公司的本质是相违背的,因此存在许多问题:将违反资本充实的原则,同时,股份收买请求权会诱发公司的财政负担。关于股份公司的本质基于合伙观或者契约思想来思考的英美普通法的思路才可以说明。在股份公司中,多数股东常凭借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左右公司按照其追求的方向发展。但少数股东可以拒绝接受其参加公司时未在章程中明确的重大事项的变化,可以拒绝自设立公司时起已预期的公司功能的结构性变化。为了维护公司的存续和发展,同时也为顾及少数股东的利益,各国法律赋予少数反对股东以股份收买请求权。在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瑕疵时,少数股东为了避免其所不希望的后果,可选择股份收买请求权作为法律上的最后救济。少数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存在股东大会上决议了的对股东的利害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如公司合并,公司全部营业转让或部分重要营业转让,受让其他公司全部营业,限制股份转让而变更章程等。(2)请求权主体仅限于表示反对决议的少数股东,包括无表决权的股东。反对股东或在股东大会上表示反对决议事项,可于事先发出反对通知,并在一定期限内请求公司收买。(3)公司为股东协商确定价格,如协议不成,股东可请求法院裁定价格。关于购买的价格,可按二种方法具体计算,一是在股票上市的情形下,参照股市价格予以确定;二是在股票不上市的情形下,按公司的净资产额计算。
由于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份额,会减少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使得被收买股份上设置的质押归于无效,从而损害反对股东的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国在移植反对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时,必须设置相应的债权人保护程序,以免在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同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新的不公。
参考文献
1.0 1.1 1.2 夏远航.关于股权及股东决议的相关理论研究
梅瑞琦.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
❷ 退市的股票为什么还有人买
股票有上市就有退市,上市需要经过审核流程,同样退市也需要经历从ST到*ST变化的过程才能够正式退市。
中国A股市场经历了三十年的时间,从最初的8只股票到现在市场当中三千多只股票,可以看到增长数量是很明显的但是相对来说很少有真正退市的股票。在股票市场上市成为了许多企业证明企业价值的方法,但是却更多的沦为资本的工具,企业圈钱的工具。
因此,众多企业都在上市的企业队伍中等候,而退市股票的借壳上市则成为了唯一的插队工具。
1、借壳上市会冲淡企业的股权。
2、被借壳公司本身情况较为复杂。由于壳资源相对缺乏,市场上的信息不够全面,但是可以知晓的是近两年公司的营收情况都不是很好,所以如果要选定一家公司的风险相对来说较大。
3、由于走了捷径,支持了退市企业的资本,那么相比IPO排队上市增加了其上市的成本。
创业板注册制来了,这一切都成了历史。
❸ 的是定向增发对股价会有什么影响
大多数股民最关心的是定向增发对股价会有什么影响,是利好还是利空呢?下面就介绍定向增发对股价的影响。股票增发对股价的影响上市公司增发时,如果该股是上市公司并没有成长性,股价就将会明显遭到抛压而走跌;而如果该公司具有较好的成长性,股价就将会因为引起的关注而上涨。再说,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二次增发得到融资的资金,如果是对于原来具有成长性的生产制造、技术服务的扩大规模,或者重新投入的行业业态会有成长性,就将会给上市公司带来赢利,只有这样,才会是一个利好。但是,这种利好要在二级市场得到表现,还会有一层隔膜,并不会出现立竿见影的表现。而如果上市公司二次增发得到的融资额度,投入到不确定的陌生领域,比如投入到房地产领域和用于股权交易,弄得不好,就不会给上市公司带来收益,就不会是利好,最终难以使股价走好。在中国股市来看,其实,只要是概念,消息,都是主力为了配合股价的拉升或杀跌作准备的。炒股尤其是牛市玩股,既不要注重消息面,也不要注重业绩面,基本面更不用说了。炒股是炒庄。也就是说当你进入某一个股时,只要看其庄强不强就可以了,强者恒强,这是巅扑不灭的真理。如果一个业绩很好,净资流量为正,市盈低的,股价总拉不起来。不是说一月两月,而是近半年时间,从未有个大行情,那只能说此庄弱。不碰为妙。而增发,除了是上市公司圈钱的把戏之外,并不会对其基本面改变很多。很多公司增发一是为了解决资金困难的局面,二是可能向其子公司注资,向外拆钱。就是说子公司赚了钱并不归上市公司所有,三是发展新的项目,或开新的公司,反正增发的钱只会有一点点流入上市公司的财务中。股在增发价之前,公司会同机构勾结,抬高股价,当增发价定下来之后,其股价就不会搞高了。所以,增发的股要看其时机择机而进,并不是所有的增发都能给你带来利润。希望云股吧的回答让您满意!
❹ 认股权证稀释每股收益怎么理解
稀释每股收益也可以理解为冲淡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如果认股权证平价发行,那么发行的股价就不存在稀释作用。
每股收益通常被用来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衡量普通股的获利水平以及投资风险,是投资者、债权人等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评价盈利能力、预测成长潜力、进而做出相关经济决策的一项重要的财务指标。而“稀释每股收益”正是新会计准则所引入的一个全新概念,用来评价“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以避免该指标虚增可能带来的信息误导。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而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则被称为“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甲公司2019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250万股,该普通股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4元。2019年1月1日,该公司对外发行250万份认股权证,行权日为2020年3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3.5元的价格都买该公司1股新发的股份。
甲公司2019年度的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①基本每股收益=净利润500/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250=0.4元/股
②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假设发行的全部股数-有对价股数=250-250*3.5/4=31.25(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净利润500/调整后普通股股数(1250+31.25)=0.39元/每股
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上市公司只需要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以及相应的时间权数,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即可。
当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融资时,由于转股选择权的存在,这些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低于正常条件下普通债券的利率,从而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在经营业绩和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相对提高了基本每股收益的金额。因此,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影响以计算和列报“稀释每股收益”,可以提供一个更可比、更有用的财务指标。
❺ 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股份换取投资一百万,b轮融资一百万,需要多少股权
100万换到公司30%的股权,那么大约推算一下这个公司100%的股权,也就是在300万到340万之间,我们取个整数350万。如果一轮融资是这种自己的自有资本,然后到B轮融资的时候引进外来资本,也就是有了风投公司,那这个股权又应该怎么算呢?
到了B轮融资的成都公司的发展证明已经迈上了一个门槛,也就是公司现在是越来越好了,创业的人承担的风险很高,人家只需要很少的钱就能获得很高的股权,因为当时没有这些创业者,这公司都不会形成现在公司发展的好了,智能未来相当大可能性能赚钱,还花人家同样的资本或者同样的股份,这怎么可能呢?而且就算是融资,人家也会考虑对自身控制权的影响,不会放出太多的股权去融资的。
❻ 公司上市和不上市有什么区别和好处
公司上市和不上市的区别到底在哪区别有很多,自己总结两点,一个就是财务信息的公开性,一个就是资金来源的多样性,就这两方面这是最关键的,对于公司人事调整之类的当然也有影响的,但那个不是特别关键的信息。
还有就是钱了资金来源嘛,如果我没有上市,那我的钱就是我的钱,我要是有钱这个公司就能发展,我没有钱了那公司慢慢也会倒闭,因为我出了我的钱就是从银行贷款没有从公众吸收资金那块,但如果上市了我可以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你要是看好这个公司的发展,你可以买我的股票,你也做我的股东,虽然你不具备决策权,但你具备分红权,我就有了更多的资金来源,当然这个在一定程度上会冲淡我对公司的掌控,但是普通的股票可以实行同票不同权,它只具备分红,不具备管理权,那对我就没有太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