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税收的角度,股权投资收益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股息红利所得,二是股权转让所得,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法人股权投资收益,居民企业: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二、红股、转增资本:不得征税
①红股:即股份公司在利润分配时以股票股利的形式,给股东“送股”,增加股份公司和持权股东股份数的扩股行为。在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过程,其资金来源于公司所得税后的盈余积累,包括所有者权益类中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两项。投资方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分配的红股,应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②转增资本: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二)境外自然人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
二、股权转让: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考《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Ⅱ 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属于免税收入,不交企业所得税。
Ⅲ 投资收益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均属于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如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应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一式两份);
2.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帐复印件或按月汇总表;
3.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Ⅳ 持股超过12个月买卖股票做会计分录 ,投资收益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持股超过12个月买卖股票做会计分录,投资收益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Ⅳ 投资收益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26条第2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没有控制权限制,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凭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相关证据,税前自行扣除。
Ⅵ 投资收益是否需要交纳所得税
不需要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企业投资于境内其它居民企业,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其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Ⅶ 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母公司税率为25%.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
国债利息收入。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上述公司取得文件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入,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Ⅷ 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居民企业投资于境内其它居民企业,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其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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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项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规定如下: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入确认时间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与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规定是不同的。
对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确认投资收益后,其企业所得税处理,详见以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企业投资于境内其它居民企业,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其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Ⅸ 投资收益是否需交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9)股票投资收益是否交企业所得税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