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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发布时间:2022-09-13 20:03:02

『壹』 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做到的六个必须是什么

一、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

1、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发表或者作出违背中央和省委、市委决定的言论或决定。

2、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3、不准在大是大非面前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模糊、态度暧昧、消极躲避。

4、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5、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上做选择、打折扣、搞应付。

6、不准参加任何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或者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

7、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

8、不准参加非法组织,或者组织、策划、怂恿、支持、参加任何形式的非法活动。

9、不准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10、不准收听收看国外、境外反动电台、电视节目。

二、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

11、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搞“一言堂”,或者各自为政、各唱各调。

12、不准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

13、不准搞无原则纠纷、闹不团结,或者拉帮结派,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

14、不准不按要求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或者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15、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或者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16、不准擅自传播重要敏感事项,或者在网络媒介谈论、传播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在政府网站及互联网发布涉密或敏感信息。

17、不准采取闹访、缠访等非正常手段维权,或者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等形式诽谤他人、恶意炒作。

18、不准违规办理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出境,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擅自变更路线。

19、不准在干部、职工的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工资以及在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方面的工作中,违规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取利益。

三、必须严格遵守群众纪律

20、不准与民争利,以任何形式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占群众的各种物质利益,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21、不准在发生突发事件或遇到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

22、不准对群众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泄露给被检举人和被控告人。

23、不准对待群众态度生硬、口大气粗,对应给群众办的事情推三阻四、吃拿卡要、拖着不办、相互“踢球”。

24、不准落实惠民政策不公开、不公正,不及时、不到位,甚至拖欠群众钱款,克扣群众财物,“打白条”、耍赖账。

25、不准违反规定,巧立名目,超标准、超范围、超期限收费、罚款,违反规定强行向服务对象搞集资捐助、摊派费用。

26、不准在下基层考察调研中讲排场、摆阔气,搞超标准、超规格迎送、接待。

四、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27、不准占用工作时间或利用公款从事个人爱好相关活动,也不准未经审批兼职担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

28、不准未经审批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

29、不准违反上下班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者在工作日或公务活动中擅离岗位,擅离职守。

30、不准领导干部未经审批擅自离金外出。

31、不准在工作日或公务活动中网上聊天、玩游戏、炒股以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项。

32、不准在上班时间、工作日午休时间和公务出差期间参加打牌、打麻将等相关活动。

33、不准在工作日中餐和公务出差期间饮酒,或者在下基层工作时接受宴请和夜宵。

五、必须严格遵守生活纪律

34、不准利用婚丧喜庆、子女上学、乔迁、生日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35、不准传播“黄色”信息及其他低俗文化。

36、不准与异性进行不正当交往或保持不正当关系。

37、不准出入私人会所,也不准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

38、不准领导干部组织由本人支付费用,有同事、下属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的聚众酗酒,或者在参加其他私人聚会(休闲娱乐活动)和自费餐叙时失态或劝酒、醉酒、酗酒,甚至酒后驾车、酒后滋事。

六、必须严格遵守廉政纪律

39、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或者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40、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房屋买卖、民间借贷等市场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41、不准用公款吃喝、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也不准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42、不准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包括用公款购买赠送月饼、粽子送节礼,以及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3、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

44、不准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实物,包括在引进资金、项目后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标准发放、获取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或者借工会、学会、协会等名义滥发钱物。

45、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在同城公务活动中安排接待。

46、不准在工作用餐中安排酒水,或者在市内公务活动提供香烟。

47、不准安排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等差旅活动,或者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的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48、不准违反规定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或者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49、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国有企业重组改制、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50、不准干预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或者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1)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扩展阅读:

除了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还需要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岗位,都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都要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行使权力的最高位置,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行使权力的根本标准。

应切实破除“官本位”等特权思想,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尽心为党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好务。

还需要必须做到敬畏职责。有什么样的权力,就有什么样的职责。脱离权力,职责履行就失去活力;脱离职责,权力运行就会成为无本之木。

参考资料来源:金华廉政网-牢记廉洁自律准则 自觉坚守“六个必须”

『贰』 中国共产党员干部“八不准”(廉洁从政的)是指什么

1、不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表、传播与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2、紧贴工作实际,针对以案谋私、跑风漏气等问题,规定“不准违反规定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负责人;

3、不准以案谋私,干预、插手、打听、泄露问题线索受理、处置及审查调查工作;

4、不准违反规定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

5、针对个别干部存在的特权思想,规定不准打着纪委监委旗号耍威风、搞特权、办私事;

6、针对个别干部作风方面问题,规定不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办法;

7、不准参加可能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社交、娱乐活动;

8、不准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悖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规矩立好了,关键是要抓好贯彻执行。将“八不准”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坚持领导带头,班子成员以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一级一级作出示范、立下标杆。要加强日常监督,让干部真正体会到严管就是厚爱。要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坚决防止“灯下黑”。

(2)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扩展阅读:

1、“八不准”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都有对应条款,纪检监察干部如果触碰“底线”,都能做到依纪依法处置,确保规定不跑偏、不落空。

2、同时规定对违反“八不准”的严肃处理,真正起到震慑作用。2017年以来,全省共立案审查99名纪检监察干部。“八不准”正是在综合运用工作成果,聚焦突出问题,精准监督执纪的基础上出台的。

『叁』 8个禁止全文解读 八项规定

8个严禁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52个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

『肆』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了8个禁止52个不准正确吗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并没有规定8个禁止和52个不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4)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扩展阅读:

两准则四条例:

两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四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对领导干部而言,良好家风既是砥砺品行的磨刀石,又是抵御贪腐的防火墙。市纪委机关、市妇联联合向全市领导干部家庭发出倡议:树清廉家风,创文明家庭。

管好自己的心,守住廉洁家门。我们倡导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提倡科学适度的消费理念,不盲目攀比,不随波逐流,常怀知足感,常除非分念,抵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家庭成员要自觉支持和协助领导干部,共同坚守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管好家人的行,守住廉洁底线。我们倡导健康向善的家庭氛围,提倡廉洁齐家的家庭风气,常吹廉政耳边风,常敲廉政枕边钟,当好廉管家,做前途上的同路人、生活上的贴心人、作风上的监督人。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旗帜鲜明地将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列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先锋队,党员干部在家风的道德标准上应该高于普通群众,领导干部应该高于普通党员干部。

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模范地遵守党纪和国法,坚守从政道德,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要正确对待权力和责任,养成在监督环境中工作、在纪法轨道上用权的习惯。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伍』 中纪委谈党员是否能炒股 详解四类人员不得买

这是2015年的一篇文章。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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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电 “党员干部以后是否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对此,中央纪委法规室今日回复网友提问时表示,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为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解读工作,推动“两项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回复选登》栏目推出“‘两项法规’权威答疑”,请中央纪委法规室陆续解答网友关注问题,
有网友提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对此,中央纪委法规室介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
中央纪委法规室表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中央纪委法规室表示,这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
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
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陆』 中纪委详解哪些党员“不许炒股”

《条例》第88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3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了出来。首先这里要明确的是,《条例》并没有改变原来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77条第2项规定“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是违纪的情形之一,这与新条例第88条第一款开头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在文字表述上存在重复。修订中,我们只是从立法技术上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这一内容,没有改变原来条例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柒』 党员八不准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要求,党员八不准的主要内容为: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7)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扩展阅读: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1、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2、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3、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5、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6、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7、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8、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捌』 党员干部是否能买卖股票

可以

若具体了解,请看下: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2001年4月3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证券投资行为,促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 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献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 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 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 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 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第六条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投票。

第七条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第八条 各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工作人员进入证券市场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除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外,买卖其他股票类证券及其衍生产品,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本规定发布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购买、收受“原始股”,以及其他违反当时规定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继续依照原有的规定予以查处。

『玖』 党员干部可以炒股吗

党员干部可以炒股,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对于党员干部是否能炒股的焦点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这样明文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扩展阅读:

党政人员炒股 这7类行为必须禁止

从《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可以知道,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外,《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严禁下列七类行为。

(一) 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 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 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 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 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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