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干货: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路径有哪些
政府融资是常常谈到的一个话题,其实政府融资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地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目标而进行的。那么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路径有哪些呢?以下就是我为您介绍的有关“政府融资路径”的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盘活政府资产
(一)开发土地资源
土地是城市的主要资产,不少地区利用土地为基础设施建设筹集了大量的资金。
土地是性质特殊的稀缺资源之一,利用土地进行融资要合理、慎重,采用相对完整的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也是政府的重要资产之一,对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履行公共职能有着深刻的影响。
随着国企改革步伐的加快,各地区在利用国有企业改革为政府融资方面也做了许多尝试,主要方式有:
1.组建强势企业
通过企业重组、企业分立、挂靠联合、兼并收购等方式组建骨干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其优良的资产、有利的地位达到融资的目的。
2.产权制度改革
对于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企业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国有股份逐步变现。
3.经营权分离
对于产权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企业,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出售企业的经营权,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
通过国有企业的改革筹集资金必须考虑多方的利益。首先,要考虑有效提高国有资产的配置效益,促进国有资产增值。其次,要考虑促进国有企业自身的发展,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最后再考虑如何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不可仅仅为了融资而改革,牺牲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利益。
(三)经营城市无形资源
政府作为一个地区管理者,拥有城市建设和开发的许多权利,而这些权利本身就是一种资源,政府要善于利用这种资源,通过市场创造出高效益。
具体来说,政府可以运作以下无形资源:
1.冠名权
可以把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等大多数城市基础设施当作一般产品,拍卖它们的冠名权,或者允许企业以建设换取冠名权。
2.特许权
例如大型文化活动的举办权,大型会议的赞助权等等。
3.广告权
即通过出售道路两侧以及重点地段的广告设置权引进资金。
4.领养权
指鼓励企业、个人以有偿方式对有关城市设施如树木、绿地等进行领养。
利用城市无形资源融资,要求政府具有极大的创新精神,一方面,要将其他地区已经施行的相关经验本地化,不可机械模仿;另一方面,要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创造出有本土特色的新的无形资源。
二、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最近几年兴起的一种融资手段,指以项目的名义筹措一年期以上的资金,以项目营运收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形式。
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产品支付
产品支付是针对项目贷款的还款方式而言的。借款方在项目投产后直接用项目产品来还本付息,而不以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来偿还债务的一种融资租赁形式。在贷款得到偿还以前,贷款方拥有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借款人在清偿债务时把贷款方的贷款看作这些产品销售收入折现后的净值。
产品支付这种形式在美国的石油、天然气和采矿项目融资中应用得最为普遍,其特点是:用来清偿债务本息的唯一来源是项目的产品;贷款的偿还期应该短于项目有效生产期;贷款方对项目经营费用不承担直接责任。
(二)融资租赁
即项目建设中如需要资金购买某设备,可以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由该金融机构购入此设备,租借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付给金融机构租借该设备的租金。融资租赁在资产抵押性融资中用得很普遍,特别是在购买轮船和飞机的融资中,以及在筹建大型电力项目中也采用融资租赁。
(三)BOT融资
即“建设—经营—移交”。典型的BOT形式是:政府同私营部门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该项目公司负责设计、筹资和承建某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
协议期满后,这项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所在国政府。
BOT投资方式主要用于建设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ABS融资
即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
它是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一套提高信用等级计划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三、利用主权外债
主权外债是主权国家对外的债务。
80年代以来,北京市已经成功利用了各种主权外债有效弥补了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推动了首都经济的发展。最近几年,区县一级的地方政府也在利用主权外债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
具体来说,可以利用的主权外债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外国政府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外国政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长期优惠性贷款。它具有政府间开发援助或部分赠与的性质,在国际统计上又叫双边贷款,与多边贷款共同组成官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财政领域。
外国政府贷款利息很低,期限在30年左右,申请期限在1年以内。北京市自80年代以来,已经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160多个。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向我国提供多边贷款的国际金融组织主要是世界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和亚洲开发银行。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比较优惠,主要表现在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甚至免收利息,贷款期限及宽限期均较长,借款者主要承担贷款货币汇率变动的风险。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立项认真、严格,一般是与特定的工程项目相联系。
要求贷款国必须提供详尽的有关贷款项目资料。要求贷款必须如期归还,不可中途改变还款日期,批准项目的手续十分严密,历时较长,一般从项目的提出到签约需1.5~2年。
四、国内资本市场融资
中国国内的资本市场虽然尚不够完善,但是在现有条件下,利用国内资本市场融资也是地方政府融资的一条途径。
地方政府应该首先选定一个或者几个具备上市潜力的公司,并通过政策优惠等使其逐渐壮大起来。
(一)以采用捆绑、借壳的方式上市 ,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然后再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中去,政府给予政策优惠,形成良性循环发展。这样不仅完成了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带动了区域经济发展。
(二)发行债券融 资 ,债券融资相比股票融资具有投资风险小的优点。国内实践证明,只要将债券利率贴补到比同期贷款利率低1~2个百分点,便可极大地增强企业债券融资的吸引力。
(三)发行可转换债券 ,这是一种混合性的金融工具,具有90%以上的股票属性和100%的债券属性。正是由于它的这种双重属性,不仅汇集了股票和债券的全部优点,而且还回避了股票和债券的某些缺陷,是一种非常有发展前途的融资工具。
五、民间融资
在目前持续的通货紧缩、有效需求不足的基本国情下,启动民间资本具有重要的意义。
借鉴有关经验,探索将其向公共投资的领域内引导,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大体上,民间融资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投资
把属于政府投资的领域直接向民间开放,由于节约了建设资金,等于变相筹集了资金。
截止到目前为止,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例子并不多,但在国外却比较普遍,建立个体私营投资发展基金,用于对个体私营单位投资发展的担保或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个体私营单位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放开个体私营单位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限制,鼓励个体私营单位参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化的项目。
(二)社会集资
采取适当的社会集资的方法也是筹集城市建设资金的有效形式,这种形式的核心是谁受益谁投资,可有效缓解城市建设资金的压力。
(三)社会捐赠
社会捐赠主要是通过宣传城市建设的意义,宣传城市发展的前景,动员有实力的企业家以自愿的方式通过资金和实物的捐赠来支持城市建设。
政府需要研究采取何种方式给予捐赠者有关非物质上的奖励,鼓励其捐赠行为,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
六、商业银行贷款
目前国内大部分地方政府的负债是商业银行贷款,这些贷款由于取得容易,程序简单,一旦出现还款紧张的情况,还可以利用政府同银行的关系进行一定的融通,因此,被各地政府广泛使用。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贷款一般期限较短,利率较高,各种限制条件较多,而且随着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还贷越来越刚性,这就造成地方政府较大的还款负担。
政府债务危机的后果是不堪想象的,商业银行贷款的使用要格外慎重。
七、争取上级资金
争取资金主要结合有关项目建设,向市以上单位争取资金支持。综上所述,政府融资方式多样,可根据实情合理安排。
B. 民间资本如何参与到城市经济和管理
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有经营业绩协议、服务合同、管理合同、租赁、特许经营、BOT和私 有化等具体方式。下面介绍这几种方式的特点。
经营业绩协议经营业绩协议是指政府(企业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签订的有关经营业绩标准以及如何分配经营所得的协议,其主要目的是在政府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互惠关系。这一做法已经在很多基础设施项目中使用过。经营业绩协议方式起源于法国,而韩国是亚洲最早采用经营业绩协议的国家之一。新的使用者为经营业绩协议增添了新的内容— ——对管理者和雇员都设立了明确的、以业绩为核心的奖励机制。近来的多数合同纷纷效仿这种以激励机制为重点的方法。从严格意义上讲,经营业绩协议并不涉及到私营部门的参与。在这种制度下,公共部门保留了全部的决策权。但是,它将私营企业的商业化管理原则应用于公共企业,因此可以看成是私营部门参与公共企业的前身。事实上,经营业绩协议可以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经营业绩协议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在合同中明确业绩考核标准,确定合理有效的激励制度,并且实行有效的事后考核评价。对于那些已经拥有良好财务报告体系的企业来说,经营业绩合同最能够发挥作用。但是这种合同的缺点在于其稳定性难以维持———政府很可能出于经济政治压力而更改协议,而这时管理方难以就此与政府讨价还价。因此,这种安排存在容易激发短期行为的弱点。
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最简单的参与方式。对于一项较大的公益工程,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分包给私营部门去实施。例如,在铁路运输中,机车的维修保养可以分包出去。正如塞内加尔、肯尼亚所做的那样,在供水和污水处理方面,在管道的维修、查表、收费等方面都可以很好采取服务合同方式。
服务合同让私营部门承担一些专门的服务,如安装水表、抄表、检测漏水、维修管道、收费等。时间较短,一般为六个月到两年。这种方式的主要好处是可以利用私营部门的专门技能从事技术性工作,在技术性工作方面引入竞争。私营部门不拥有资产的所有权,也不承担投资义务,不承担商业风险。公共部门负责投资,并拥有所有权。严格说来,这种方式不涉及私营部门的投资。公用事业已经管理得比较好,有商业活力,在需要专门的技术服务时,服务合同是一种有效的方式。由于引进了效率较高的私营部门的参与,并在合同招标时采取了竞争性招投标的方式,因而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将服务承包出去的做法已逐渐成为公共设施提供者流行的做法,它为增强对用户的责任心提供了一种灵活而又有利于降低成本的途径。与此同时,它还解决了专家由政府终身雇用而引起的开支过大的问题。每一个提供者只承担短期、专项的合同,多个承包者的存在形成了竞争环境。
管理合同管理合同把国有公用企业的经营和维修的责任转移给私营部门,合同期限通常为3到5年。最简单合同是给私营部门承担的管理任务支付固定的费用。复杂一点的合同是确定一定的业绩目标和基本报酬,如果提高效率则给予激励。当承包商被授予充分的决策自主权,而且至少部分是根据经营业绩取得报酬时,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就会比较好。 但是,在无法确定合同的考核标准时,只能使用固定收费的合同。根据业绩收取费用的管理合同一般来说比收费固定的合同(如传统管理咨询转让契约)更为成功。在法国,供水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普遍采用管理合同方式。为提高劳动生产率而设立的激励机制,使承包者的收入与一系列指标挂钩,包括减少泄漏、扩大设施覆盖面等等。在管理合同下,私营部门不承担商业风险和投资责任。管理合同主要适合提高技术能力和专门技术工作的效率。
租赁在租赁方式下,承包商向政府支付一定费用,租赁公用事业的资产,并负责其经营和维护。在租赁中,政府为生产设施提供主要的投资,而私人承包商则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的那些公共设施支付费用。一项租赁合同一般给予承包商6—10年时间内连续获得收益的专有权利。承包商负担大部分或所有的商业风险,但不包括与大型投资有关的金融风险。一定程度上,租赁体现着所有权的混合。在租赁合同中,承包商负责收费,其利润来自所有经营所得与经营费用之差,再扣除交付给政府部门的租赁费之后的余额。因此,承包商有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动力。
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政府要特别注意加入保持设备长期使用条件良好和应达到的最低维修标准的条款,并加入评价经营业绩的考核指标和必要时终止合同的条款。此类安排在投资很少且突然动荡的经营活动中最能行得通,因为经营责任可与投资责任进行划分。法国近几十年在城市供水与卫生设施方面一直利用租赁合同。
在租赁方式下,投资的计划和融资仍由政府负责。因此租赁主要目的是改善经营效率,可作为特许经营的基础。
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具有租赁的所有特征,但它给予了承包商更多的投资责任,如对于生产能力的具体深度和广度的改进,以及对固定资产的更新规定等。特许经营方式下,私营部门不仅负责设施的经营和维修,而且负有一定的投资责任。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特许经营权通常通过竞标获得。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包括:业绩目标、业绩标准、资本投资安排、调价机制、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特许经营在法国基础设施领域的应用有很长的历史,最近已经传播到发展中国家的给排水部门。特许经营的主要优点是把基础设施经营和投资的全部责任转移给私营部门,给提高整个公用事业效率带来动力。它适合需要较大投资以提高普及率或改善服务质量的项目。
BOT合同BOT合同是特许经营的一种典型形式,但多用于水厂和污水处理厂等项目。在一个典型的BOT 合同中,私营部门承担风险,投资建设并运营一个新的水厂,在特许期满后,将全部权利移交给政府。为了得到银行贷款,项目的现金流通常通过一个长期的供水合同加以保障,政府往往担保最低的收购量。水价按照合同期建设运营成本和承包商的合理回报来确定。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上海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即由以民间资本为主的投资联合体以BOT形式投资建设并专营20年。BOT 在实践中存在各种变形,如BOO(建设—经营—拥有)。TOT(转让-经营-转让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一定时期内有偿转让于非政府投资主体经营,政府回收资金可用于新项目建设,并最终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权合同成功的关键是制订详细规范的合同条款,政府方应注意加入终止条款,这一条款授权政府在特许权人未能如约达到合同的经营目标时可以撤回特许权。
私有化将市场原则引进基础设施建设的另一个途径是将国有企业转化为私营企业,或是混合式企业。其中一个最为被广泛使用的方式是将现有的国有基础设施企业进行股份化改组,再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其股份,从而完成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同时还可以国有股的形式保留部分(有时是大部分)的国家对企业的控制权。如2002年5月,上海浦东自来水公司 50%国有股股权溢价转让于威望迪。威望迪以20亿元现金,超过资产评估价格近三倍的价格,承诺对合资公司1 582名员工不进行裁员,保证提供优于现有标准的优质自来水并将保持政府统一定价的条件,首次涉足供水管网。
实现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条件
根据各国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的经验,民间资本要想顺利地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经营,需要具备几个基本条件:一是清晰透明的政策法律法规;二是有效独立的监管机构;三是公开透明的竟标程序及项目要求;四是公正可行的风险分担机制;五是成熟的国内资本市场;六是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价格体系。
国家虽然初步放开了民间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市场,并决定建设特许经营制度,但还缺乏实施细则。民间资本在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方面还存在诸多障碍。主要包括:
一是市场准入障碍。许多产业领域面临着实际上的“限进”障碍。与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相比,非公有经济在投资、生产和经营等方面面临更多的前置审批,手续多、关卡多、效率低、费时长,在参与竞争的资格、条件和机会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一些职能部门的吃拿卡要,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一些垄断领域和行业已形成利益集团,表面上“欢迎”民间资本介入,背地里却合力抵制。因此,从表面上看一些行业和领域向内资开放了,但在事实上并没有真正放开。
二是不公平竞争,如有些领域虽然允许民间资本涉足,但体制性障碍导致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如基础设施项目往往由特许公司发起,没有实行招标制度,有资质的私企被排除在外。
三是融资渠道不畅,金融体制不适应民间投资发展需要。无论是直接融资或是间接融资,对民间资本特别是非公有企业开放程度都很低。据国家计委宏观院的研究,中国资本市场目前已形成股票类、贷款类、债券类、基金类、项目融资类、财政支持类六大融资方式,国内外融资渠道多达数十条。但是,对非公有经济仅仅开放了短期信贷和大企业股票融资的渠道,远远满足不了各类非公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
四是民间投资法律保障不力,服务体系不健全等。目前,非公有企业在兼并国有企业、保护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明晰财产权等方面,其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法律保障。非法剥夺、损害、侵占非公有企业资产现象时有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比较严重,投资者信心和积极性受到挫伤。非公有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服务机构和管理办法,投资者在履行程序、选择投资方向、争取技术支持等方面得不到有效服务。
五是国民待遇障碍。民营企业不要求超国民待遇,只要在员工使用、土地征用、税收等问题上和外资有同等的待遇。
为了真正发挥民间资本在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作用,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为民间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1.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要改革步伐,推进公用行业的市场化。以法律制度作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准则,要体现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的原则,以立法为先导,依法行政,减少改革的盲目性。
2.尽快制定和出台《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推进和完善特许经营制度,打破垄断,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市政公用行业的投资者、经营者。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的价格或收费标准,通过延长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的方式,增加项目的投资收益,提高项目投资回报率,增加民间投资的吸引力。
3.给民间资本以国民待遇,在税收、信贷、上市、用地各个方面与国企和外企享受同等待遇。
4.拓宽资金融通渠道,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探索各级政府安排部分财政性资金,用于民间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贷款贴息,支持建立贷款担保体系或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完善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融资的帮助和扶持力度,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实体通过发行企业债卷、股票上市进行直接融资。
C. 工程建设投融资模式有哪几种
工程建设投融资模式:
1、产品支付:借款方式在项目投产后直接用项目产品来还本付息,而不以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来偿还债务的一种融资租赁形式。在贷款得到偿还以前,贷款方拥有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借款人在清偿债务时把贷款方的贷款看作这些产品销售收入折现后的净值。
2、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债务融资方式,即项目建设中如需要资金购买某设备,可以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由该金融机构购入此设备,租借给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分期付给金融机构租借该设备的租金。
3、BOT融资:BOT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方式在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
4、TOT融资:TOT是移交—经营—移交,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将己经投产运行的可收益公共设施项目移交给民间投资者经营,凭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者手中融得一笔资金来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
5、PPP融资模式:PFI模式和PPP模式是最近几年国外发展得很快的两种民资介入公共投资领域的模式,虽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鉴的作用,也是我国公共投资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
(3)民间资本参与股票投资及工程融资扩展阅读:
PPP模式的内涵:
1、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ZF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
2、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鼓励的。ZF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
3、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
4、PPP模式在减轻ZF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D. 民间资本运作是什么(2)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十八)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一)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九、推动民营企业加强和转型升级
(二十三)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二十四)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
(二十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七)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三十一)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E. 什么叫民间资本
从三方面认识民间资本
第一,民间资本的来源日益多样化。就民间资本的拥有主体来看,我们认为不仅是指民营企业所拥有的可投资资金,而且包括大量的非企业主体和居民所拥有的资本。据统计,截至今年1月,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余额已经接近32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有可能通过民间金融途径形成民间资本。需要注意的是,有三类民间资本值得政府关注和警惕。一是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各种非规范途径形成了部分投机性民间资本。近年来,商业银行信贷规模不断膨胀,2009和2010年分别为10万亿和7.5万亿元。如此巨大的信贷资金难以全部进入到实体经济领域,也有一部分游离出银行体系,被私人主体用于股市、楼市等资产投资,形成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素。二是有部分民间资本属于私人的灰色收入甚至是非法资金,通过洗钱的方式进入到投资领域,这在房地产投资领域尤其常见,并且披上了民间资本的外衣。三是随着境外“热钱”涌入不断增加,以及对外资优惠条件的逐渐消失,也有境外主体通过与境内主体的合作,使境外资金获得境内民间资本的身份,用于直接投资或投机。
第二,民间资本的形成途径呈现“双轨制”。一方面,是依靠体制内的正规途径形成的民间资本,主要是民营企业通过商业银行信贷、资本市场的股票和债券融资获得的投资资金。但是,无论是银行体系还是资本市场,目前对于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都比较有限。另一方面,当前私人经济主体越来越依靠体制外的非正规金融途径,来筹集和运用民间资本。例如:企业间的直接借贷;私人之间的借贷;私募基金;农村的基金会与合会等。这些非正规金融,构成了日益庞大的资金流动渠道。据2009年官方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民间借贷资本的存量大量有4万亿,而有的研究机构则的分析结果显示,民间借贷资本存量高达10万亿左右。除此之外,民间私募基金代表了股权性资本,可以监控的规模也超过了1万亿,更何况还有很多难以监督的股权性资金。
第三,民间资本的投资对象出现双重特征。一方面,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新型战略产业领域、国家支柱产业、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领域,,民间资本的介入不断增加。随着政策的逐步放开,部分垄断领域的民间资本介入也出现增加趋势,如公用事业和金融行业等。如果就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结构看,主要包括财政资金、银行贷款、外资、自筹及其他资金,最后一项到2009年已经超过15万亿元,在全部投资中的比重高达80%左右,其中很大一部分应该属于企业利用的各类民间资本。另一方面,也有一部分民间资本逐渐进入到金融投资领域,追求资产价格的升值。尤其是近几年,大量的民间资本进入到股市、房地产市场、贵金融、大宗商品、艺术品等领域,进行各种投机性炒作,也构成了经济中的不稳定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在浙江等中小民营企业聚集的地方,随着许多传统企业的利润率不断降低,或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也有许多实业资本逐渐转向金融投资领域。
F. 如何看待民间资本的触角向更多限制性领域的伸展
真是好到极点,她甚至懂得从别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思考自己在对方的
G. 民间资本运作到底违不违法
资本运作本身当然不违法,但是,如果以资本运作的名义进行传销活动,或者非法集资、诈骗,就违法了。
资本运作包括:连锁销售、资本经营、民间合伙私募和互助式小额理财等。通过买卖企业和资产而赚钱的经营活动,利用以小变大、以无生有的诀窍和手段,实现价值增值、效益增长的一种经营方式。简言之就是利用资本市场,以小变大、以无生有的诀窍和手段,通过买卖企业和资产而赚钱的经营活动。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配股、增发新股、转让股权、派送红股、转增股本、股权回购(减少注册资本),企业的合并、托管、收购、兼并、分立以及风险投资等,资产重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剥离、置换、出售、转让,或对企业进行合并、托管、收购、兼并、分立的行为,以实现资本结构或债务结构的改善,为实现资本运营的根本目标奠定基础。是不是非法传销和集资什么的,是要看如何运作,是否违反法律。
(7)民间资本参与股票投资及工程融资扩展阅读:
资本运作一般方式
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配股、增发新股、转让股权、派送红股、转增股本、股权回购(减少注册资本),企业的合并、托管、收购、兼并、分立以及风险投资等,资产重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剥离、置换、出售、转让,或对企业进行合并、托管、收购、兼并、分立的行为,以实现资本结构或债务结构的改善,为实现资本运营的根本目标奠定基础。
一、按照资本运作的扩张与收缩方式分为:
1、扩张型资本运作:具体分为纵向型资本运作、横向型资本运作和混合型资本运作。
2、收缩型资本运作:具体分为资产剥离、公司分立、分拆上市、股份回购等。
二、按照资本运作的内涵和外延方式分为:
1、内涵式资本运作:包括实业投资、上市融资、企业内部业务重组。
2、外延式资本运作:包括收购兼并、企业持股联盟以及企业对外的风险投资和金融投资。
H. 项目融资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项目融资渠道通常有以下这些:
银行贷款:银行贷款被誉为创业融资的“蓄水池”,在创业者中很有“群众基础”。
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风险投资家以参股的形式进入创业企业。风险投资比较青睐高科技创业企业。
民间资本:民间资本的投资操作程序较为简单,融资速度快,门槛也较低。
创业融资宝:创业融资宝,是指将创业者自有合法财产或在有关法规许可下将他人合法财产进行质(抵)押的形式,从而为其提供创业急需的开业资金、运转资金和经营资金。该融资项目主要针对“4050人员”,以及希望自主创业的社会青年群体。贷款期限最长为半年。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直接目的的信用方式,表面上看是借物,而实质上是借资,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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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私人资本可以进入哪些领域
2014年12月30日,为进一步扩大公共领域民间投资,最大限度发挥其投资效能和示范带动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这一实施意见为新常态下,推动我市新创业建设新常德可谓意义重大。那么,哪些公共领域民间资本可参与?政府将为民间投资参与公共领域建设提供哪些保障?记者特意就社会关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采访。
在市发改委,记者看到了新出炉的《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从2015年开始,民间资本可参与城镇供水、教育、医疗、污水垃圾处理、水利、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工业地产、养老、金融等公共服务领域。
去年9月全省民间投资项目推介暨稳增长扩投资工作会议召开以后,我市立即启动了制订鼓励民间投资优惠政策的有关工作。市发改委按照市政府领导指示,结合常德实际,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历几个月时间的集思广益和充分酝酿后,拟定了《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在湘政办发66号文的基础上,进行了政策的进一步对接和细化,鲜明体现了我市的力度和特色。实施意见提出,我市还将切实强化民间投资参与公共领域建设的各项保障,建立“绿色通道”机制,不断提高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
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我市建立了民间投资项目库,向民间资本发布一批示范性项目。详细情况可点击市发改委网站。到底在哪些领域民间资本可参与?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城镇供水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供水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革,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运行和经营。
推进厂网分离,坚持管网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城镇水厂、城镇供水管网、城镇供水加压泵站、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等方面改造新建和水源地保护、应急备用水源等项目建设。
支持城镇供水企业拓展供水市场。鼓励城镇供水企业供水范围覆盖周边供水设施落后的乡村,加速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适度提高城镇供水企业经营利润率。按照国家规定供水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为6%-12%的标准,尽最大可能取略低于上限值。
加速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实现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和装表到户。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教育事业
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一是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凡在我市举办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校,在依照办学条件核定总规模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并与公办学校同期自主招生。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须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教育成本、优质优价并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从事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自行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建设规费减免优惠;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与公办学校执行相同标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标准执行同等免学杂费政策,由财政按相同标准给予免学杂费补助;对民办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视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1、进行学历教育收取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捐资办学、出资办学的出资者将所拥有的土地、房屋以不高于原值过户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名下,且学校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育教学的,按有关规定免征契税。民办学校用于教育、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依法保障民办教师公平待遇。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纳入工资发放,也不得将购买社会保险费的工作交由教职工自己办理。市、县两级政府对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逐步给予适当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允许参加人事代理的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身份教师流动保留身份,双向流动工龄均连续计算。3、鼓励社会捐资助学,拓宽民办教育融资渠道。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民办学校的捐赠支出未超过国家税法规定扣除比例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企业因改制或更名发生资产权属转移的,免收相关过户费和服务性收费;鼓励银行积极办理民办学校非教学资产抵押贷款、学费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产权明晰、办学行为规范、诚信度高的民办学校发放信用贷款;民办学校可利用接受捐赠资金和未分配办学结余资金依法设立基金,并通过合法的基金营运增加办学经费。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医疗机构建设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民办医疗机构纳入统筹,为民间资本投资办医提供发展空间;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规划和准入前提下优先考虑民间资本;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量的限制。
明确重点领域。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在医疗资源薄弱的地方举办医疗机构;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和医学检验、影像和健康体检咨询等服务机构,以及高新技术、专科特色的医疗机构。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联合、兼并、托管、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财政、土地等政策支持上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政府性资金可通过参股、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使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民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等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相同政策。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机构,确需转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性质变更后,按规定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1、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城镇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环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领域。2、民间资本进入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域,对其设施投入使用后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情况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单位和个人提供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劳务所取得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污水运营企业执行大工业电价。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和现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升级改造。4、建立完善污水收、付费双轨价费机制,即政府收取污水处理费和政府按合同给污水厂处理费用的价费机制。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利设施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河道治理、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库容10万方以下蓄水工程、机电排灌、城乡安全饮水、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等方面工程建设。
民间资本可通过独资、合资、合作、专利技术转让和大型设备设施租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捐资等多种形式参与水利建设。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应当依法签订有关协议,涉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还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土地手续。
民间资本按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政府财政支持政策、用地用电优惠政策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公开、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服务支持;参与农田水利科学技术研究与咨询服务,可纳入政府采购服务或资助范围。
民间资本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供水可以依法收取水费,供水价格在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
民间资本通过建设、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方式依法获得的水利工程产权和运行管理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
明确准入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受让、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码头、航道、公路客货运输站场、综合交通枢纽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
公平竞争。全市经营性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根据资金实力、建设管理能力、诚信度等条件优先选取投资建设主体,对国资、民资及混合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竞争。
落实支持政策。积极争取民间资本投资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国家、省各项补助资金支持;鼓励以旅游开发收益或有关产业发展收益等为条件,吸引民资参与相关项目建设。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工业地产
明确民间投资工业地产范围为工业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包括工业标准化厂房、物流仓库等。
民间资本投资工业地产建设实行业主制,坚持“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和“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民资为主”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采取BT、BOT、TOT、PPP等方式参与工业地产投资,通过建设、持有、运营工业标准化厂房和配套附属设施,采取租赁、转让、出售、入股等方式实现收益。
鼓励和提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入园区标准化厂房集中生产,对入驻企业适当给予租金补贴。
按照《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3〕2号)文件和相关细则,对各区县(市)园区所建满足认定条件的标准化厂房进行补贴。
对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产权登记和首次交易出售、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的相关税费,按现行政策予以优惠。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公共区域内电网、管网、绿化、亮化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及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标准化厂房的内部配套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行使物业管理权利和承担物业管理义务。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养老设施建设
开放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服饰用品、营养保健、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加大扶持力度。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当地政府按建设标准和实际投入使用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床位补贴,按照实际入住的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贴。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接受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按不低于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给予拨付补贴。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通信、有线电视收视执行我市最优惠价格,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推动医养融合。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医疗机构转型或增设老年护理机构;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意外伤害和长期护理等保险保障。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推进民营银行试点。积极争取民营银行试点资格,重点支持我市大型民营企业发起成立自担风险、业务特色明显的民营银行。对有意愿申办的企业,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常德银监分局进行前期辅导,对其前期申办费用由市财政适当给予补贴。民营银行与其他驻常银行业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及优惠政策。
推动农村金融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农信社改制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高风险农信社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对各项经营和审慎指标较好、支农特色明显的村镇银行,优先支持其下沉网点,到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跨区域设立营业网点。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投资自担风险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典当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鼓励以本市民营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或其他优秀民营企业为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支持符合要求的民间资本到贫困区县(市)增设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等方式提高民间资本投资比例;适度放开经营地域范围,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全覆盖,允许市城区范围(含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开区及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城区范围内开展跨区小额贷款业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推进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和林权等抵押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融入资金总额控制在公司资金净额的50%以内;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其提供给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作为一般商业信贷业务计算信贷投放奖励。
积极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优先支持民间资本到未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县(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合作准入、银行授信、放大倍数及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与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享有同等待遇;适当放宽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的准入条件,合理确定放大倍数和授信额度,建立利率风险定价和风险比例分担机制。
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发起新设、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保险中介等领域。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发起组建的公司设立粮棉油等农业特色期货交割库。
完善金融业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平台,加快信用网络建设。依托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整合信息资源,加快小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步伐,加大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托、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信贷业务信用信息采集,并依法合规纳入征信系统,为民间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活动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严格落实法规政策。区县(市)政府要严格执行国省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有关政策。金融监管部门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不得变相提高门槛和设置各种隐形障碍。鼓励各区县(市)政府制定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并将其纳入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和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