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联营的联营企业
中国《民法通则》中的联营企业
1.法人型联营
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它有以下特征:(1)联营各方以共同出资形式或其他形式组成一个新的经济实体。
(2)新组成的经济实体必须是企业法人,具备法人所要求的条件,独立地以新法人名义承担责任,联营各方负有限责任。这种实体不是法人的合并。
(3)虽然新的经济实体是企业法人,但组成这个实体的联营各方必须订立协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为新法人的章程。
这种法人型联营是横向联合的最紧密、最稳定形式。
2.合伙型联营
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法人合伙型联营最本质特征是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具体说它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1)联营各方也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这同法人型联营是一样的。
(2)联营体不具备法人条件,这是同法人型联营的最大不同。这种联营体成立手续比较简便,但也需登记,在法律允许的经营范围内活动。
(3)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又与合伙不同。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一般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联营各方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应负连带责任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4)联营各方实行这种联营要有协议,就联营各方的出资额、权利义务参加管理办法、盈利分配等事项作出规定,以作为发生争议时处理争议的依据。这种联营是半紧密型的横向联合。
3.合同型联营
是指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独立经营的一种散型的共同经营体。民法通则第五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其特点是:(1)联营各方没有互约出资额,也不构成一个经济实体。
(2)在前述特点基础上,参加联营各方完全独立经营,参加联营各方都是参加共同经营的独立经营单位,没有统一的经营单位。
(3)这个松散的共同经营体有时也有自己的名称,但不是法人。
(4)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是一般的合同,如购销合同、承揽加工合同等。
会计准则中的联营企业
会计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联营企业必须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而联营企业与子公司、合营企业的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子公司与控制相联系,合营企业与共同控制相联系,联营企业与重大影响相联系。当投资者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当某一企业拥有另一企业20%—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但在实务中应视其实际的影响程度而定。联营企业的投资者,拥有被投资企业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资本(未达到控制该企业的表决权资本比例),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董事会中派有代表等,有能力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例如A企业拥有B企业30%表决权资本,B企业的其他股票被大量不相关的个人及企业分散持有。在五人董事会成员中,有一个为A企业派出,他有权向董事会、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A企业可以对B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施加重大影响。B企业是A企业的联营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准则中的联营企业与中国民法中的联营企业的概念是不同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具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三种形式。企业之间或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因此,联营法人是指符合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的法人联营组织,本准则中所指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是具有特定含义的,它以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为区别的标准,与《民法通则》中的分类方式不同。准则中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概念之和基本上与民法中的指的联营企业法人的概念相似。
2. 持有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金融资产吗
是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是与实物资产的对称。它是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是一种索取实物资产的权利,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尽管金融市场的存在并不是金融资产创造与交易的必要条件,但大多数国家的金融资产还是在相应的金融市场上交易的。存款、凭证和现金称之为金融工具。
3. 企业权益资本筹资有哪些方式,股票筹资方式
进行筹资的方式:
1、吸收直接投资
吸收直接投资指企业按照“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原则,直接吸收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投入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其中,吸收直接投资是非股份制企业筹集权益资本的基本方式;以货币资产出资是吸收直接投资中最重要的出资方式。同时,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包括以货币资产出资、以实物资产出资、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工业产权出资、以特定债权出资。
2、发行股票
股票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首次发行股票需要满足: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等几个条件。
3、融资粗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优惠购买)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通常是租赁期大于、等于资产使用年限的75%。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通常是租赁最低付款额的现值大于、等于资产公允价值的90%。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4、发行债券
发行债券,是指企以发售公司债券的方式取得资金的筹资方式。按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还本付息期限、标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发行公司债券,适用于向法人单位和自然人两种渠道筹资。发行债券,是一种债务筹资方式。
5、向金融机构借款
向金融机构借款,是指企业根据借款合同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资金的筹资方式。这种筹资方式广泛适用于各类企业,它既可以筹集长期资金,也可以短期融通资金,具有灵活、方便的特点。向金融机构借款,是一种债务筹资方式。
6、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之间在商品或劳务交易中,由于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货所形成的借贷信用关系。商业信用是由于业务供销括动而形成的,它是企业短期资金的一种重要的和经常性的来源。利用商业信用,是一种债务筹资方式。
7、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是指企业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以及从企业可供分配利润中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留存收益,是企业将当年利润转化为股东对企业追加投资的过程,是一种股权筹资方式。
综合上述内容,筹资的方式主要有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融资粗赁、发行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商业信用、留存收益七种方式。同时,企业采用不同方式所筹集的资金,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筹资的分类。
4. 企业接受投资方式有几种
企业投资的分类
(一)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
按投资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关系,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类。直接投资是指把资金 投放于生产经营性资产,以便获取利润的投资。间接投资又称证券投资,是指把资金投放于证券等金融资产,以便取得股利或利息收入的投资。
(二)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
按投资回收时间的长短,投资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短期投资又称流动资产投资,是指能够并且也准备在一年以内收回的投资。长期投资则是指一年以上才能收回的投资。
(三)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根据投资的方向,投资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两类。对内投资又称内部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在企业内部,购置各种生产经营用资产的投资。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或者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5. 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形式有哪些()A联营投资B兼并投资C境外投资D债券投资E股票投资
ABC
6. 股票投资方式:股票投资方式有哪些
固定分散风险法:
股票投资的风险比较大,为了适当分散风险,投资者将资金按一定比例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投资于股票,另一部分投资于价格波动不大的债券。两部分的比例大小因投资者风险承受心理能力的大小而异,偏于稳妥的投资者可以将股票投资部分定小一些,而债券部分比重定大一些,偏于风险的投资者则相反,而举棋不定的人可以使两部分比重各占一半。
全面分散风险法:
与前两种股票投资方式的基本原理一样,采用这种方法的投资者也将投资分散到不同的对象上去。但不确定各投资对象所占的比例。采用这种方法的投资者对捉摸不定的股市往往一筹莫展,不知应该如何准确选择投资对象。于是漫天撒网,买进许多种股票,哪种股票价格上涨到能使自己获利的水平就卖出哪种股票。
固定投资法:
采用这种股票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每个投资期投资于股票的金额是固定的,但由于股票价格经常处于变化之中,投资者每次购买股票所得股数就会各不相同。因此,虽然每次投资金额相同,但购得的股票数却不同。当股价低时,买进的股数就多,当股价高时,买进的股数就少。最后结算时,平均每股所投资金额就低于平均每股的价格。
不固定分散风险法:
这种股票投资方式的基本方法也是首先确定投资额中股票投资与债券投资所占比重但这种比重不是确定不变的,它将随着证券价格的波动而随时被投资者调整,调整的基础是确定一条价格基准线,股价高于垫准线卖出股票,买入相应债券,股价低于基准线时买入股票,但要卖出相应金额的债券。买卖股票的数量比例随股票价格的升降而定,一般的,股价升降幅度小时,股票买卖的比重就大。
赚百分比法:
这是一种短期投资策略,采用这种方法的投资者认为,股票市场的活跃性使很多股票在短期内波动幅度超过10-20%。因此,把握住10%-20%的上下限,低价时买进,高价时卖出,就很容易在短期获利。股票交易每成交一次便向经纪人交纳一笔手续费,赚百分比这一股票投资方式买卖行为的发生十分频繁。
7. 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哪些
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究其实际意义来说就是企业在投资收益方面具备的长期性,从我们实际的社会情况来看,经济的长期性决定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所以这种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来源:
①企业合并以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合营、联营)
②从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增持至合营、联营
③从企业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持至合营、联营。
8. 我国企业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可以选择的股票形式有哪些,并说明发行方式
股民在投资时对于一些公司的变动或者上市都是极为注重的。然而我们在考察一个公司上市的同时还要观察一下股票的发行方式我们也可以从公司的公告栏中了解相关信息。那么今天我们就看一下股票发行的形式到底有哪些吧。
一、公开发行也称公募是指股票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出售股票的方式;
二、非公开发行也秫私募或内部发行是指股票发行人向公司内部职工或特定投资者出售股票的方式。
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都可以采用直接发行或间接发行的方式。
1、直接发行也称自蕾发行是指股票发行人自己办理股票发行手续。这种方式下一般是发行人在投资银行或证券机构的协助下通过私下接诗的方法直接将股票出售给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一旦到期。募集不到原定的股份人将不足部分自行认购。
2、间接发行也称委托代理发行。是指股票发行人不直接办理股票发行手续而是委托证券经营构代理盅行招募投资者。
间接发行根据受托责任不同分为代销发行和包销发行。
(1)代销发行是指发行人委托有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代办销售股票的方式。在此方式下代销机构只是同意按照发行人委托的价格尽可能地销售股票只收取手续费和其他有关费甩发行风险由发行人承担到期销售不完的股票退给发行人。
(2)包销发行是指发行人与代理发行机构签订合同委托其发行股票。并且规定在承销期内如果不能足额发行尚未销售的股票由受托方收贿然后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接市价出售。包销发行下。股票发行的风险性实际上转移给了包锖发行机构。
9. 什么是联营企业
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联营企业、必须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而联营企业与子公司、合营企业的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子公司与控制相联系,合营企业与共同控制相联系,联营企业与重大影响相联系。当投资者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当某一企业拥有另一企业20%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但在实务中应视其实际的影响程度而定。联营企业的投资者,拥有被投资企业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资本(未达到控制该企业的表决权资本比例),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董事会中派有代表等,有能力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例如, A企业拥有B企业30%表决权资本,B企业的其他股票被大量不相关的个人及企业分散持有。在五人董事会成员中,有一个为A企业派出,他有权向董事会、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A企业可以对B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施加重大影响。B企业是A企业的联营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准则中的联营企业与我国民法中的联营企业的概念是不同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具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三种形式。 企业之间或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因此,联营法人是指符合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的法人联营组织,本准则中所指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是具有特定含义的,它以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为区别的标准,与《民法通则》中的分类方式不同。准则中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概念之和基本上与民法中的指的联营企业法人的概念相似。
10. 投资形式有哪些
投资想要入门必须了解投资形式有哪些,一般来说投资有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对于前者一般是作为实物投资,有真实的实物可以看到;对于后者一般是进入市场之中参与某个具体的投资产品,这样的投资方式一般是电子盘类型的品种,以价格波动产生的差价来获得盈利。
对于投资来说一个是要门槛低,这样即使是小资金投资者也可以进入;另外就是流通性要比较强,这样交易买卖的过程才会非常流畅,而电子盘类型的投资品种可以很好的做到这两点,其中以黄金投资为典型。
黄金虽然是实物,但是有电子盘类型的投资品种,如现货黄金,现货黄金是国际性的投资品,由于今年国际金价上涨幅度惊人,在市场中掀起了了很大的热潮。而且现货黄金交易时间长,几乎24小时可以交易,所以非常受我国投资者的喜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