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些股票可以融资买入 融资股票可以买吗
哪些股票可以融资买入融资股票可以买吗?券商的融资融券业务开通后所有带R标识的股票是可以融资买入的,除些之外其他的股票没有办法用券商融资买入的。
⑵ 代人理财炒股票违法吗
你好,如果你是从业人员,肯定是违法违规的。
但是如果你是普通人,帮人家投资,只要资金量不大,没啥问题。
⑶ 如何能够融资炒股
如何能够融资炒股?融资融券开户条件如下:开户需满6个月;拥有不低于50万的证券类资产;客户风险测评问卷为C4、C5,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信誉良好,不在公司信用业务“黑名单”库内的个人或机构;非本公司的股东和关联人;符合公司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未有不适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情况。融资融券业务流程:融资交易中,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融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买入股票的交易行为。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者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而后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进行授信后,投资者可以在授信额度内买入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标的名单内的证券。如果证券价格上涨,则以较高价格卖出证券,此时只需归还欠款,投资者就可盈利;如果证券价格下跌,融入资金购买证券,这就需要投资者补入资金来归还,则投资者亏损。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整体作为其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担保物。融券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规避风险的途径。如果投资者预期证券价格即将下跌,可以借入证券卖出,而后通过以更低价格买入还券获利;或是通过融券卖出来对冲已持有证券的价格波动,以套期保值。
⑷ 融资买股票风险大吗
融资买股票风险大吗?配资是不错的工具,可以缩短财富积累的时间,提高速度,也要注意防范非操作性的风险。交易性风险:股票配资风险一:交易成本有所增加。做股票配资都是要向股票配资公司交一定费用的,有的公司称之为利息,有的称之为管理费。总之,做股票配资后,会增加一些交易成本。如果股民自身技术不过关,最终只能成为股票配资公司的“打工者”,每个月赚的钱只够交利息。股票配资风险二:交易风险增大。股票配资交易是杠杆化操作,放大盈利的同时也会放大交易风险,因此并非所有投资者都适合进行股票配资交易,操盘手需要具备丰富的交易经验与较强的风险承受力,对于止盈止损的能力要求比原先自己资金操作更强。股票配资风险三:投资范围有少量限制。大多数股票配资公司仅允许操盘手交易沪深A股,限制操盘手交易新股等波动幅度大、交易风险高的品种,这会对部分操盘手的操作造成一定影响。也有一些股票配资公司对于仓位有所要求,这些都会对股票配资者有一定的影响。
⑸ 融资买入股票是利好吗
做股票的投资的朋友总会听到融资,融券这样的名词,但是很大散户投资者却并不懂什么是融资什么是融券,至于其中的利弊关系就更不懂了。要搞清楚融资的买入股票的利和弊那么我们首先要知道什么是融资。
融资的利与弊。融资的本质是杠杆,是让小资金发挥更大的购买力,同样也承担更大的风险。融资的方向是看多,同样也是做多,个人认为融资的利是建立在A股市场行情好的情况下,是建立在所投资的股票上涨的情况下的。融资能让中小资金投资者在更短的时间内赚取更大的收益,比如50万的资金一个涨停板你能赚5万,但是加上融资的话你就是150万的资金,一个涨停板你就可以赚15万。融资能加大收益,对于投资高手来说融资就是盈利的放大器。
融资当然也有弊端,利弊从来都是相伴而生的。融资是盈利的放大器同样也是风险的放大器,而融资的风险是建立在股市行情差,个人判断失误的基础上涨的。股市大跌时你融资买入,看好的个股出现持续性的大跌这就加大了融资者的风险。比如50万的资金亏10%也就亏5万元,但是融资后150万的资金亏10%就是亏15万了。而且遇到如15年的大跌,三天你就可能面临着强平的风险。因此融资要有度,要量力而行;正确的识别利弊才能有更长远的收益。
⑹ 融资方案,借钱替人买股票是否可行是否违法
你说的这类情况专业术语叫做:配资交易(配资融资交易)。
在大户、资产量比较大,专业技能很强的个人或者机构投资者中很常见。是一种杠杆融资的方式。双方的协议是点对点的协议,对外没有约束,国家也没有对这种协议做禁止性规定。也算是民间“借钱”的一种形式。
假设A出100万,B出10万。B是找A去融资做杠杆交易,比例是1:10.换句话说,他们资金联合起来是110万。用这110万买股票,如果赚了10%,就是11万,那么双方按协议来划分所得。如果赔了10万,那么B要把自己的资金填到亏损中。A的100万不能有损失。换句话说,A的资金是要求保本的,赚钱以后少分一些即可,B的资金主要是承担风险的,另一方面如果一起赚了50%,那么除去A分得的利息和固定的报酬,B可以赚30万甚至更多,这就用10万赚了30万,是杠杆作用的。同样,赔掉10%的时候B就全部亏损了。
杠杆的交易风险还是很高的,如果没有过硬的经验和技术水平还是要谨慎一些的。
⑺ 融资买股票风险大吗
你好,融资买股票的风险:一、如果你持有的股票市值下降了,那么你能够融出的额度也会下降,当股票出现亏损卖出还款后,你也就没有了相应的额度可以让自己在低位的时候再买回来股票;二、融资杠杆比例高的话,风险会成倍扩大,一旦出现亏损,如果你不能继续注入保证金,很容易被券商平仓,平仓后你基本上也就血本无归了;三、融资买入的股票和抵押的股票不能是同一只,无论你觉得这只股票多么多么的好也不行,否则遇到黑天鹅,你会死的很惨;四、加的杠杆一定要能够在自己的控制范围之内,一般来说,杠杆最多一倍,超过一倍风险就过高了,一倍的杠杆意味着你的负债率不能超过五成,我们再融资之前,一定要做好最坏的打算,一定不能让券商强制平仓,否则你就真的没有本钱去翻身了;五、在加杠杆之后股价不断上涨,尝到了甜头,于是再次增加融资,这种操作是大忌,千万不要如此做,反而应该在上涨过程中不断的去降低自己的融资额。
⑻ 企业表外融资有什么现行法律监管规定
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后,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受到30%余额比例管理限制。为了扩大理财资金投资范围,拓展理财资金投资渠道,商业银行创新采取了多种表外融资方式。经过对辖内商业银行开展表外融资业务调研发现,表外融资业务存在不受信贷监管法规控制、表内贷款规模转移到表外、银行承担实质性风险等问题,亟待出台法规进行规范,引导表外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表外融资业务类型
目前辖内商业银行开办表外融资业务从开办主体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经其总行授权后分行自行筹集资金开办业务;二是分行将本地项目推荐上报总行,由总行统一安排资金,指导分行开展业务。从表外融资业务类型来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理财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即理财计划代理人)作为委托人,借款人所在地的分支机构作为受托人,委托人运用理财资金(资金来源于购买理财产品的企业)通过受托人向借款人(资金使用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二)承接总行购买的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债权资产。是指法人银行(即理财计划代理人)购买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的资金需求企业的债权资产,同时法人银行作为委托人,以理财资金委托受托人(该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向该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三)财产(权利)收益权信托业务。是指融资方(即借款人)将拥有的财产(权利)的收益权委托给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成立专项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该信托计划。
(四)票据资产投资业务。是指银行(即理财计划代理人)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的投资范围,通过与该行分支机构签署委托投资协议,委托其向交易对手(拟卖出票据资产的其他商业银行)买入票据资产,完成对票据资产的投资业务。
以上四类新型的理财资金融资方式大同小异,其本质为银行用募集的理财资金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外发放贷款或进行投资,以满足用款企业的资金需求。现以理财委托贷款为例剖析表外融资的问题和风险。
主要问题和风险
(一)理财委托贷款将表内贷款规模腾挪到表外,难以有效控制实际信贷规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纪委书记王华庆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银监发〔2011〕76号,2011年7月5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面向大众化客户发行标准化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来发放所谓的‘委托贷款’”。该条监管政策从保护个人客户的角度出发,防止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波及到个人客户。在此情况下,商业银行转而通过向企业法人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来发放委托贷款。在当前银行信贷资金有规模控制的情况下,银行将不能在表内发放的法人贷款转向表外发放,致使理财委托贷款规模越做越大,风险也由表内转移到表外。这部分贷款的规模和风险未受到有效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宏观调控政策。
(二)委托贷款实质按照信贷资产管理,银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其一,根据某行《关于开展理财委托贷款业务的通知》规定,理财委托贷款审批要“按自营贷款审批流程完成信用风险审批工作”,“进行理财项目调查、信用风险审查审批、前提条件核准及投后管理”;“在理财项目投资完成后,受托人须承担项目投后管理工作,保障理财产品的投资安全和投资利益”,说明银行须承担理财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和理财项目投资风险。其二,《理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而银行作为委托人,实质是承担了委托贷款的风险。其三,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虽然声称“不保本浮动收益”,但还是承担理财产品到期不能正常兑付收益的声誉风险。其四,银行同时作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代理关系不明晰,存在法律风险。
(三)贷款不受信贷监管法规的限制,有违规使用贷款嫌疑。目前表内贷款发放和支付需严格执行监管部门“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如受托支付、实贷实付、T+1、测算资金需求量等。但是,理财委托贷款使本应在表内发放的贷款转至表外发放,达到规避信贷监管法规的目的。如某《理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贷款用途为:“用于日常经营周转和置换存量融资”,提款方式为:“贷款已经划出受托人账户并达到借款人账户,即视为受托人已经发放贷款,借款人已经提款”。这类贷款支付方式实为自主支付,无支付时间限制、不测算资金需求量,银行对这类贷款投向和用途不像表内贷款管理那么严格,而且借款人无需提供资金使用证明,贷款资金走向难以监控,极易流向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规定的行业。
(四)企业以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从而变相发放贷款,规避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诸多限制。《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在实际操作中,一年及以下委托贷款,企业在“短期投资”科目核算,一年以上委托贷款,企业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企业发放委托贷款因属于投资行为受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约束,投向受到公司章程及上级主管部门各种限制,上市公司还需对此进行信息披露;而企业购买理财产品不受上述诸多要求的限制,在会计核算中可在“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企业不承担资金对外运作的风险。因此,企业有购买理财产品的冲动。
政策建议
(一)监管部门应引导“影子银行”体系健康发展。随着筹资企业和投资企业需求不断增加、业务的不断创新,由理财产品带来的表外融资性业务越来越成为当前“影子银行”体系的重要部分,同时也反映了银行从单一的传统信贷业务向为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进行转型,监管部门应审时度势,既要防范“影子银行”业务过度增长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又要引导“影子银行”业务健康发展,使其成为促进银行改革和转型的积极力量。
(二)制定监管法规来规范以理财委托贷款为代表的表外融资性业务。当前理财产品研发和销售的火爆,反映市场对理财产品的需求旺盛,因此对于由发行理财衍生出的表外融资性创新业务,监管部门不能强行禁止、堵截,须通过疏通、规范来解决合规性问题,应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引导表外融资性业务发展,如提出发展各类型表外融资业务的原则性指导意见、制定风险监管指标、表外融资参照表内贷款管理、要求银行计提风险资本等。
(三)要求表外融资性业务遵守信贷监管政策。表外融资性业务实质上作为信贷业务,其作用也是为企业筹集生产发展所需的资金,这类业务应纳入银行综合授信体系管理、整体风险控制范畴,并遵守各类信贷监管规定,杜绝银行在开展融资业务时存在监管空白地带的情况,防止新的金融风险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