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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内幕交易认定

发布时间:2021-06-14 04:19:00

A. 怎样才算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未公开指公司未将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大众传播媒介或法定公开媒介发布或发表。如果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传播媒介超过法定时限,即使未公开发布或发表,也视为公开。内幕信息包括: 1.证券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2.证券发行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5.证券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6.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证券发行人资产遭受到重大损失 8.证券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9.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10.证券发行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 11.持有证券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 12.证券发行人的分红派息,拉资扩股计划; 13.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14.证券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15.证券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6.证券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17.证券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证券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9.股票的二次发行 20.证券发行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1.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2.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23.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证券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4.证券发行人的收购或者兼并; 25.证券发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先等。

B. 股票内幕交易罪得判几年刑罚

构成内幕交易罪,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的行为的处罚

1、行政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人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1)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罚款。对于证券内幕交易,如果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期货内幕交易,如果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应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警告。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

除行政处罚外,内幕交易行为人还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证券市场禁入的行政监管措施,甚至可能会被处以终身市场禁入。

2、刑事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构成内幕交易罪: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4)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

(2)股票内幕交易认定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八条

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第九条

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C. 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的标准是什么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二)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D. 关于股票内幕交易的问题

是内幕交易,根据情况可以入刑。依据的是以下的第3条。
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过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E. 股票内幕交易是什么

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发行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它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它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门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4.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我国《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F. 股市内幕交易罪中如何认定主犯与从犯

2007年7、8月,某上市公司拟收购某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在该信息公告前,黄某指使他人以曹某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安排杜某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
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黄某指使杜某等人使用上述账户累计购入某上市公司股票,账面收益3.06亿余元。期间,被告人许某明知黄某利用上述内幕信息进行某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仍接受黄某的指令,在广东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该股,账面收益9021万余元。
本案涉及内幕交易罪中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的认定问题。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的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
黄某等人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额及账面收益均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黄某与杜某、许某属于内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黄某与杜某、许某共同合谋,实行内幕交易的犯罪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分工,黄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杜某和许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

G. 请教“内幕交易”定义

你好,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方式分为三类:
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即内幕人员直接或借他人证券账户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的行为。该类内幕交易不以行为人获利或避免损失的主观意图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无论是否获利或形成损失,均属于违法行为,均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泄露内幕信息。泄露是指行为人将处于保密状态的内幕信息公开化或向特定对象透露。泄露内幕信息者只要客观上实施该行为,不论其行为的动机属故意或过失,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并没有直接向他人讲述内幕信息的内容,而是向他人提出买卖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的建议。建议行为是一种促使他人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被建议者或者根本没有交易证券的意图,或者没有交易该种证券的意图,或者在交易量和交易价格上不确定,行为人的建议起到鼓励、推动和指导的作用。

H. 股票内幕交易算初犯了法律吗

以下只是证券法中的条款,还可以按经济法的条款处理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I. 重大资产重组前,公司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算不算内幕交易,期限怎么界定。

公司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算内幕交易。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它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

3、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门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4、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9)股票内幕交易认定扩展阅读

我国《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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