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么是股市中的回转交易
你好,《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年9月修订)》3.1.4规定: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债券、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
Ⅱ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八十八条第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要给予处分。是什么意思
不是,有条件的主要指从事金融证券相关工作的人以及能获取内幕消息的人,不是所有都不能买
Ⅲ 证劵交易中对违法行为有什么处罚
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
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Ⅳ 什么是证券中的回转交易什么叫交收请举例说明
国库券的回购交易就是指券商在国库券回购市场上所进行的交易,回购表示券商在卖出一种国库券时,附加一定的协议条件,规定在一定期间后以定好的价格或收益,再将这种国库券原量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如果是先买回后卖出,则称之为反回购交易。回购交易也包括场内回购和场外回购两种方式。场内回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回购交易,目前我国开展回购业务的交易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武汉国债交易中心、STAQ系统(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和天津证券交易中心等。这项业务最早是1993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运作的。
“T+0”、“T+1”和“T+3”是投资者经常会遇到的概念,它们涉及到证券的交收制度。证券的交收是指证券的交付和收取,它是证券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结算是指在一笔证券交易成交之后的后续处理,包括清算和交收两项内容,是证券市场交易持续进行的基础和保证。
“T+0”交收制度是指证券交易双方在交易成功的当天完成与交易有关的证券、款项的收付,即买方收到证券、卖方收到款项。在操作上,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当天即可以卖出,而当天卖出股票返回的资金也可以当天再买进股票。“T+0”交收制度的优点是操作方便,成交活跃,但缺点也很明显:它不能有效控制交易频率,过高的换手率会导致过度投机和市场的虚假繁荣,买空、卖空难以控制;另外, 对交易所主机系统处理能力的要求也比较高,因而风险较大。我国沪、 深证券交易所历史上均实行过“T+0”的交收制度,但因投机性过强而被停止使用。
目前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的A股、基金和债券交易实行的是“T+1”的交收制度。“T+1”交收制度是指证券交易双方在成交之后的第二天(或成交当日收盘之后) 完成与交易有关的证券、款项收付工作,买方收到证券、卖方收到款项。 在实际操作上,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将被暂时冻结,当日不能卖出,只有到第二天方可卖出; 当天卖出股票的投资者,其委托一旦成交,成交的资金将会马上回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上,投资者即可再买入股票,而不用等到第二天, 但是投资者若想要从资金账户上提取当天卖出股票返回的资金,就必须等到“T+1”交收完成后, 也就是第二天才能提取。
而“T+3”是指当天买的股票必须等到第四天才能卖出;当天卖出的股票也必须等到第三天资金才能返回投资者的资金账户上;目前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B 股实行“T+3”交收制度。
Ⅳ 详解:虚假申报、拉抬/打压、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连续集中交易、异常回转交易和内幕交易
虚假申报
是指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影响证券的正常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的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或卖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我国,这种行为属于一种新型的操纵证券市场形式。
打压
是为了洗掉浮筹,庄家不可能让大家都跟着坐轿子,他就开始打压震浮筹,上面用大单往下打,下面接,散户害怕了也抢着卖,他就慢慢吸,这样又获得一些便宜的筹码。
拉抬
就是用一部分资金将股价拉高,让人感觉这支股票要起来了,吸引散户跟风,等散户被迷惑了,纷纷过来买,他在高位慢慢出货,出货是个很长的一个过程,不是一天就出的完的,一个庄操作一支股票也不是一天做完的,他从建仓到出货最长达到几年,他不断地变换手法来摊低成本,等他出货时,成本已经很低了。
预约交易
是指投资者在网上预先设定交易委托成立的条件,当条件满足后交易委托自动生效的一种交易方式。
自买自卖
自己买自己卖,一种对敲行为,目的是使价格和跟风盘达到自己理想的状态!
连续集中交易
主要指一些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投的账户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异常回转交易
主要指在权证等可进行T+0回转交易的证券交易中,大量、频繁在相近价位进行回转交易,导致证券价格大幅波动。
内幕交易
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Ⅵ 股票帐户在买卖中怎样才算异常会被引起注意或者被监视
如果参与对敲、当日频繁挂单撤单,特别是不以成交为目的的挂单撤单等会被特别监控。
一、异常行为
1、虚假申报:
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诱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2、拉抬打压股价:
是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眀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
3、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比如,在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股票交易价格处于股票涨跌幅限制状态;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要予以关注。
二、买卖股票的数量也有一定的规定:即委托买入股票的数量必须是一手(每手100股)的整倍数,但委托卖出股票的数量则可以不是100的整倍。买入或者卖出的价格必须是在昨日收盘价上下浮动10%的范围才有效。
三、股票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股票连续竞价时段,因为有许多投资者可能同时买卖同一只股票,所以交易所制定了“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6)股票回转交易受处分扩展阅读:
二、开立股票账户的注意事项如下:
1、所需证件:本人身份证。如开立法人股票账户,需要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及法人授权书;
2、费用包括:申请表费用和开户费(上海股票账户收取40元/户,深圳股票账户收取50元/户);
3、操作流程:投资者需填写申请表并交纳手续费;持有关证件、申请表及开户手续费收据到开户柜台交柜台承办人;承办人核查上述材料无误后,申请人收回有关证件、收据并领取股票账户卡。
Ⅶ 股票内幕交易罪得判几年刑罚
构成内幕交易罪,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的行为的处罚
1、行政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人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1)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罚款。对于证券内幕交易,如果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期货内幕交易,如果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应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警告。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
除行政处罚外,内幕交易行为人还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证券市场禁入的行政监管措施,甚至可能会被处以终身市场禁入。
2、刑事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构成内幕交易罪: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4)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
(7)股票回转交易受处分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八条
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第九条
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Ⅷ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应遵循什么规则
您好,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应遵循下列规则: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Ⅸ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处罚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
一、在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市场价格,或者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股票发行、交易的;
四、为制造股票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不转移股票的所有权或者实际控制权、虚买虚卖的;
五、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股票,扰乱股票市场秩序的;
六、利用职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或者协助他人买卖股票的;
七、未经枇准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
九、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与股票发行、交易有关的业务记录、财物帐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