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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票交易只有一层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2021-05-09 14:30:41

Ⅰ 法律上规定哪些人不能炒股

法律明文规定了以下人群不能炒股:
1、未成年人,因为未具有行为能力,其所做的炒股行为无效;
2、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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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股票与普通股票有什么区别

融资融券股票与普通股票有4点不同:

1、两者的保证金要求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

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

2、法律关系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

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

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不易被操纵。

4、交易控制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可以随意自由买卖证券,可以随意转入转出资金。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存在未关闭的交易合约时,需保证融资融券账户内的担保品充裕,达到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要求的担保比例。

另一方面,投资者需要从融资融券账户上转出资金或者股份时,也必须保证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才可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部分,且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股票交易有哪几种方式啊

股票交易方式是股票买卖的具体形式和方法。在实际的证券交易业务中,证券交易的方式可以说是千姿百态,应有尽有。按交易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相对买卖、拍卖标购、竞价买卖,按订约与清算期限的关系划分为。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保证金信用交易;按证券交易地点不同,将证券交易方式分为:局部交易、柜台交易、拍卖市场的买卖、交易所在场交易等。
( 1 )相对买卖。相对买卖是一个买主对一个卖主的交易,大多数商务交易都采取这种方法,是属于原始交易方法。买方或卖方根据各自的标准选择合适的卖方或买方,以达成交易合同,直至合同履行。
( 2 )拍卖标购。拍卖标购使买卖某一方变成多个,要么一个卖主对多数买主,要么一个买主对多个卖主,在这种条件下,不仅有买主或卖主的竞争,而且有买主与买主,卖主与卖主之间的竞争。在一个卖主与多个买主的交易中,买主竟相出高价,谋求购买某种出售的标的物,卖主则与出价最高的买主达成交易。这种交易方法也叫“拍卖”。拍卖一皎以公开叫价的方式达成交易,叫价的方法有两种,即递价由低向高逐渐提高的“普通拍卖”和报价(卖主和出售价)由最高逐次下降的“荷兰式拍卖”。另一方面,在一个买主与多个卖主的交易中,卖主竞相报出较低价格,以求买主购买他们的标的物,买主则与出价最低的卖主达成交易,这种交易的方式就称“标购”。无论是“拍卖”还是“标购”,由于是多数个体的竞争,在达成均衡价格方面都比相对买卖略胜一筹。
( 3 )竞价买卖。竞价买卖与拍卖标购的区别在于:交易的双方,即买主和卖主,都是多于一个的多数买主与多数卖主之间的交易,竟价买卖把全国或某地区的证券供求集中在证券交易所,使很多买主与很多卖主相互竟价,以实现出价最高的买主与报价最低的卖主达成交易。由于这种买卖方式集中了多数的买主和卖主,并以相互竞价的方式达成交易,因而比相对买卖和拍卖、标购都较好地体现出均衡、公平合理的价格。
( 4 )现货交易。所谓现货交易就是买卖成交后,立即(一般指当天)履行合同的交易。
( 5 )期货交易。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不同,它是成交与履约间隔开来的一种交易方式。
( 6 )期权交易,又称选择权交易。即按契约规定的期、价格和数量,买卖某一特定有价证券的权利所进行的交易。
( 7 )信用交易。也称“垫头交易”。指股票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得到经纪人的信用而进行的交易。

Ⅳ 股票问题

什么是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股票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股票一般可以通过买卖方式有偿转让,股东能通过股票转让收回其投资,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只任,承担风险,分享收益。
股票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已有近400年的历史。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股份制和股票也适用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国家可通过控制多数股权的方式,用同样的资金控制更多的资源。目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绝大部分是国家控股公司。
开始投资股票的步骤 :
1.携带身分证到证券公司开户,这样子以后你才有一个买卖下单的窗口。
2.证券公司护要求你到一家指定银行开户,这是为了方便(买股)代扣(卖股)代收股款用的。
3.在第一步骤中找一位认真一点的接单营业员。看不顺眼就当场要求换人。这个人将来必须对你提供所有的市场资讯,如果一开始找个懒散的,你将无休无止地痛苦。
4.你得有一笔小钱,至少足够买第一张股票。
5.等行情来就开始买卖。一般说来先看成交量,指数大跌且成交量降到均量一半以下时,买进风险很低,这叫九生一死,此时买股赔钱风险只有10%。反之,指数上涨且成交量降到均量一半以下时,买进风险很高,这叫九死一生,此时买股赔钱风险高达90%。大抵状况如此。细部状况可以跟营业员请教。
6.别贪。可以不停利,但一定要设停损。就是输钱到20%(或25%,自己订一个标准),一定要砍仓。20几年来我在市场看过多少赔大钱的人,都是因为没有停损。只要有停损观念,永远能东山再起。如果没有停损观念,或订了停损点但没有认真执行,很可能一次栽跟头就把你打出股市20年,永无翻身之日这句话,你先记著,20年后再说我是不是危言耸听!
7.赚到钱一定要做些善事,然后忘了这些事!为祖国许多赤贫同胞做点贡献,积些阴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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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是什么?
股票市场是股票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根据市场的功能划分,股票市场可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发行市场是通过发行股票进行等资活动的市场,一方面为资本的需求者提供筹集资金的渠道,另一方面为资本的供应者提供投资场所,发行市场是实现资本职能转化的场所,通过发行股票,把社会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资本,由于发行活动是股市一切活动的源头和起始点,故又称发行市场为“一级市场”。流通市场是已发行股票进行转让的市场。又称“二级市场”。
流通市场一方面为股票持有者提供随时变现的机会。另一方面又为新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与发行市场的一次性行为不同、在流通市场上股票可以不断地进行交易。
发行市场是流通市场的基础和前提,流通市场又是发行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件。发行市场的规模决定了流通市场的规模,影响看流通市场的交易价格。没有发行市场,流通市场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一定时期内,发行市场规模过小,容易使流通市场供需脱节,造成过度投机,股价飓升;发行节奏过快,股票供过于求,对流通市场形成压力,股价低落,市场低迷,反过来影响发行市场的筹资。所以,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是相互依存、互为补充的整体。
根据市场的组织形式划分,股票市场可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股票场内交易市场是股票集中交易的场所,即股票交易所。有些国家最初的股票交易所是自发产生的,有些则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注册登记设立或经批准设立的。今天的股票交易所有严密的组织。严格的管理,并有进行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在许多国家,交易所是股票交易的唯一合法场所。在我国,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开始试营业。
股票场外交易市场是在股票交易所以外的各证券交易机构柜台上进行的股票交易市场,所以也叫做柜台交易市场。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出现了有组织的、并通过现代化通信与电脑网络进行交易的场外交易市场,如美国的全美证券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目前还不具备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的条件。
根据投资者范围不同,我同股票市场还可分为境内投资者参与的A股市场和专供境外投资者参与的B股市场。

Ⅳ 我买的股票变成了可以融资融券的股票,有什么问题吗

没问题的。

融资融券股票与普通股票有4点不同:

1、两者的保证金要求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

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

2、法律关系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

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

4、交易控制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可以随意自由买卖证券,可以随意转入转出资金。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存在未关闭的交易合约时,需保证融资融券账户内的担保品充裕,达到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要求的担保比例。

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5)普通股票交易只有一层法律关系扩展阅读:

融资融券具有财务杠杆效应,使投资者可以获得超过自有资金一定额度的资金或股票从事交易,人为地扩大投资者的交易能力,从而可以提高投资者的资金利用率。例如,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被称为“买多”。

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可以通过提供一定比例担保金就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投资者到期偿还本息和一定手续费。当证券价格符合预期上涨并超过所需付的利息和手续费,投资者可能获得比普通交易高得多的额外收益。

但这种收益与风险是对等的,即如果该证券的价格没有像投资者预期的那样出现上涨,而是出现了下跌,则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下跌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承担融资的利息成本,将会加大投资者的总体损失。

Ⅵ 关于股票的问题

2006年5月,全球股市是一片乱局,美国股市在跌,英国股市在跌,德国股市在跌,法国、日本、印度、俄罗斯、巴西的股市也都在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的股市经过四五年的低迷之后,却走出低谷,迎来了春天,一路高歌,交出了一份被称为飘红五月的答案。

有评论者认为,这是继第一次1991年至1993年间、第二次1996年初到1997年5月间、第三次1999年2001年牛市之后的第四次牛市的开始。这些人多是股评家和证券公司的老板,但他们的声音目前是股市上的主流判断。不过对于形成这种判断的依据他们却无法达成一致,有人认为显是政府托市的后果,有人认为应该是不明资金涌入股市所致,也有人认为是一种制度溢出效应,国家两年多来在制度上的努力总算开始有所回报,还有人认为是以上的多种因素合力的结果。

另一些人则认为,不应该过于乐观。著名经济学家许小年就指出,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之难,在于如何打破公司圈钱--官员寻租--中介炒作--股民投机--政府救市的原有博弈格局,以及在多次博弈中形成的游戏规则,特别是各式各样的潜规则,若不能及时地将政策重心从指数点位真正转移到全面的制度建设上来,若不能将投资决策的基础从人气、资金转移到公司的基本面上来,市场规律的再次惩罚只是时间早晚问题。

本刊邀请到了著名经济学家、金融证券领域的权威学者曹凤岐先生,著名法学家、经济法学研究领域的权威学者史际春先生以及著名法学家、公司法领域的权威学者赵旭东先生为我们解开股市上涨的秘密。
曹凤岐:我可以肯定的是,这次不是政策市。

赵旭东:投资者的心理感受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史际春:股市盘子不能适应市场情况正常地扩容所致。

这次不是政策市

《法人》:进入五月,尤其是五月中旬以后,大家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就是股市。经历了四年多的熊市之后,股市在五月一路飘红,有人大喊:牛市来了,更多的人纷纷摩拳擦掌,准备投入到股市大干一番。请问,您认为中国股市飘红的原因是什么?有人说还是政策市,您认同这种说法么?

史际春:股市涨跌无非就是进入股市的资金多寡的问题,大量资金突然涌入,而股市盘子不能适应市场情况正常扩容,就导致了这种情况。

曹凤岐:自2001年6月份开始,虽然中间小有反复,但是我国股市的大趋势一直是在下跌中,从此便进入了四五年的漫漫熊市。于是便出现了一种怪现象:中国的宏观经济面很好,这几年GDP的增长一直稳稳地在9%左右,外汇储备也是快速增加,与此相对,股市情形却是不妙,股市本身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人们对股市也失去了信心。现在股市走势看好,只不过是调控股市使之与宏观经济发展尽可能保持一定的协同度的结果。这也应该算是股市作为经济发展晴雨表的一种正常回归吧。以前股市与宏观经济发展脱离开来,是不正常的。

刚才说的是第一个原因,第二个原因是,这么多年来,中国股市一直处于制度创新和规范建设的过程中,例如去年推出了股权分置改革,现在参加股改的A股上市企业已经占到了70%。我23日参加了我国上市公司100强的发布会,发现有两个特点:一是前21家都是国企控股,资产占了所有上市公司总资产的一半,二是其中七八十家都是经过了股改。这首先说明在股市中,大盘股的典范作用不可忽视,其次说明股改是给投资者带来信心的保证。

股改是由一个政策问题,但这种政策不是政府直接干涉股市,不是短期政策,而是通过股改确立上市企业再融资的制度、确立新的股票发行规则、建立三板市场、扩大QF额度,属于一种创新,属于制度建设的范畴。

因此,我可以肯定的是,这次不是政策市。

我向来反对政策市。

我认为,中国股市的产生发展过程中,政府扮演着主导作用。但由于中国股市缺乏成熟市场经济下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使得政府支持新兴股市发展的意向转变为国家信用在股市上过度倾斜,这就给市场参与主体带来一种额外的政策租金。由于股市的参与主体是理性的,其必然从自身利益出发寻求与分享租金。于是在股市机制不完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为此会同庄家合谋,而投资者则由于寻租收益远远大于正常的投资收益也常常选择投机。于是,市场集体行为非理性导致了市场过度投机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盛行。 这样的结果最后只能是:市场风险转嫁给国家,转化为系统性风险;政府的体制性风险镶嵌于市场之中,并由市场自身消化。这就是政策市带来的恶果。

所以我一直在强调,要合理定位政府在股市发展中的角色。政府在充分发挥其在制度创新方面能动性的同时,还应严格界定政府行为的边界,防止政府对市场功能的过度替代。这次股市如果一定要和政策扯上关系的话,我觉得也是政府重视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的政策发挥了作用。

需要补充的是,这次股价上扬和人民币汇率坚挺、大量资金进入中国以及国内房地产政策手紧也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关联到底有多大,目前尚缺乏统计数据的支持。

赵旭东:我基本同意曹老师的判断。法律、政策等制度性规范的出台和完善为股市的发展提供了比较好的基础条件。虽然很难说,这次股市飘红是由于制度性的变化直接导致,但是,应该是股民重新树立对股市的信心的重要来源。我想强调的是,这种制度性作用由于各部门对国九条落实配套措施还没达到目标,国家资源调配还需要逐步到位,受到一定限制,将来的作用会更大,更明显。

我说不太清楚,但是我想投资者的心理感受也的确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正像曹老师说的那样,投资者的信心是左右股市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如果股市的投资者达成共识,对中国的股市充满了信心,或者认为股市有一天迟早会变好,形成利好判断,再加上媒体、舆论的推动作用,一个利空的消息也许会变成利好。而如果反之,则一个利好的消息也会变成利空。

我更倾向于认为,这次股市飘红是由于偶然性的因素诱导,在众多因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但是,如果因此便判断中国股市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则没有实际的证据,即使目前公司治理结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有一定改进,但是制度层面的问题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这可能会影响对中国股市未来走势的判断。

《法人》:呈现良态的股市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有何影响?

赵旭东:股市应该是经济的晴雨表,应该既具有融资、投资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但是现在似乎都做不是很好。希望将来能够起到这种应该的作用。

史际春:中国不应该、也不可能走美国式的企业融资道路,欧、日以银行主导的模式更符合中国国情,也更值得中国借鉴。因此,任股市折腾吧,让他在咿呀学语、蹒跚学步中走向成熟吧,希望它不要对经济有什么(好的或坏的)影响,就让它作为社会、法治发展的某种晴雨表,仅此而已吧。

曹凤岐:房地产泡沫和股市有一定的联系。在股市跌入低潮之后,对一般人而言,最基本的投资方式就剩下了房地产,同时很多在股市捞了一笔的聪明人也转手把钱投在了房地产上面,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是和股市低迷有关系的。现如今股市好了,国家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又呈收紧趋势,一部分资金可能会从房地产行业撤出,另有一些闲散游资也会更倾向于考虑股市而不会再是房地产。

曹凤岐:如果一切如愿的话,2007年、2008年的股市会非常好,值得期待。

赵旭东:中国的股市从理论上来讲应该是越来越趋于稳定,越来越趋于健康发展。

史际春:中国股市仍将跌跌撞撞、磕磕绊绊地前行,直到中国成为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

中国股市值得期待

《法人》:除了股市涨势的原因,人们也很关心中国股市的走向,不知道您怎样看待?

曹凤岐:在今年1月7号的中国第十届资本市场论坛上,我讲了三句话:第一句是中国股市的春天就要来了,第二句是中国股市的牛市特征开始显现,第三句是不要指望今年的指望股指涨得很高。为什么这么讲呢?这是因为2006年,股市还处于新旧交替时期,面临着四项重要任务:把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到底,重塑市场信心,搞好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改;认真贯彻执行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继续进行市场制度和市场交易品种创新;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建立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从上市公司内部形成保护投资者的机制;逐步实现全流通。我们要认识到,股改还没有最后完成,投资者的信心还没有恢复,市场还面临新股发行和再融资压力。非流通股变为流通股逐渐释放出来,对价自然除权也会使有些G股走低,影响大盘。同时我们还应该认识到,股改不能解决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如何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的法人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问题是我们始终面临的挑战和难题。因此今年属于打基础的一年。如果一切如愿的话,2007年、2008年的股市会非常好,值得期待。

史际春:中国的股市总的来说还是一个政策市,并非一个正常的市场。它仍将跌跌撞撞、磕磕绊绊地前行,直到中国成为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包括整个市场本身的成熟、政府基于市场机制的市场调控的娴熟、法治的确立,等等。

赵旭东:在法律制度的层面,我的判断是中国已经建立起基本的证券市场主体制度、市场行为制度、证券监管制度,整个市场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框架体系。现在,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证券公司或是会计师事务所、律所的组织形式、行为规范均有了相应赢得法律予以规定;股市上的股票交易行为、发行行为均有了明确的规则,对内部交易、市场操纵行为、信息披露的限制也非常严格;至于监管,有经验,也有教训,尺度、程度、力度都在实践中不断调整,现在在平衡政府规制和市场调节中也算是找到了合适的定位。在前面我已经提到过,制度建设对股市的促进作用是长期性、根本性的、建设性的,所以,我认为中国的股市从理论上来讲应该是越来越趋于稳定,越来越趋于健康发展。

《法人》:曹老师,您对股市的发展前景保持着乐观判断,但是5月24日的时候,股价却应声而降,这又是什么原因?

曹凤岐:5月24日,股市大跌,主要与发行新股有关系。之所以出现现在这种状况,与缺乏资金没有关系,而是在于股民对股市还是缺乏信心或者说信心还没有完全恢复。如果新发行的股份是几支优质股,这种应声下跌的局面应该会马上有所改善。但是我并不希望看到股市暴涨的局面,暴涨之后肯定有暴跌,大涨大跌都是不健康不正常股市的表现。

我觉得在认识和评价我国股市的功能时,有两个误区应该打破:一是把市场融资规模作为主要的衡量标志,认为融资规模越大,市场功能越强。应该说,这种认识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上述逻辑关系隐含着一个基本前提,即所有的融资活动都是具有充分效率的。由于我国股市情况特殊,因而融资规模只对股市的规模和广度具有表征意义,而不能说明资本使用效率这种更深层次的东西。有时结论恰恰相反--当市场所融资金使用处于低效率或无效率状态时,融资规模大不仅不是成绩而是过失。二是把股价指数增幅视作一个衡量标志,认为股价指数增幅越大,市场的作用和成绩越大。从道理上讲,股价指数与作为指数计算依据的采样股票的数量、价格等因素有关,并不直接反映上市公司手中的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股价指数增幅较大,有时恰恰是股市泡沫大和投机过度的反映。

我希望看到股价能够平稳上升。

曹凤岐:中国股市想健康发展,股民的信心是一个最大的公约数。

史际春:主要不是什么制度的结构性问题,而是社会本身的问题。

股民信心是股市最大的公约数

《法人》:网上有评论,说此次股市转暖,属于制度溢价,自从国九条颁布以来,政府出台或修改的法律起到了很重要的推动作用。曹老师也一直在主张要依靠制度来规范和振兴中国的股市,史老师和赵老师都是研究法律的,法律和制度的关系也非常密切,或者本身就是一种制度。请问中国的证券市场目前仍然存在哪些制度的结构性问题?

史际春:存在的主要不是什么制度的结构性问题,而是社会本身的问题,如社会信用水平低、社会成员普遍缺乏角色和信托意识、企业治理的幼稚、政府管理的简单粗暴、法官只认法条不懂法治精神等。

曹凤岐:我想通过谈一下国企海外上市和国内上市的比较问题来回答你的提问。

我前一阵子主张,大型、特大型企业到国外去上市,有条件的中小型科技企业也可以先到海外去上市,从而借鉴海外的经验,吸收外资,到海外去壮大自己。有人说,国企海外上市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引进战略投资者就是贱买国有资产,而且会使中国股市边缘化。事实是否如此?

不见得。像建行、中行等国有银行上市,主要来自于中国加入WTO的压力,是和其公司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要求联系在一起的,当时既面临着剥离资产的重压,还要迅速的建立股份制公司。这种情况下,筹资就成为亟需的事情。但是当时中国股市容量不够,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下,不到海外上市怎么办?至于很多人说定价太低,这是由市场决定的,我们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差,透明度又差,不良资产数目也不算少,国外成熟的投资者当然不愿意给比较高的价格。实际上,据我所知,建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谈判非常辛苦。虽然定价不高,但是海外战略投资者依然要求签订保护条款,规定如果将来审计证明建行2004年净资产存在泡沫,中央汇金公司将对美国银行给予额外股权补偿,有效期为5年。

也有人说那就不要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了,引进国内战略投资者得了。可是,首先国内成熟的、合格的战略投资者还不多,再就是国内实力雄厚的战略投资者的不是大型国有企业就是国有控股公司,对改变股权结构、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到底会起什么样的作用呢?在中国的资本市场这个窝条件还不够好,我们完全可以到海外去借窝,到别人的窝里去孵蛋,等小鸡孵出来了,甚至等小鸡长大了,再回到国内这个窝也不迟,这叫借窝孵蛋。事实也证明,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对于改变银行股权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促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是有很大好处的。而且,懂股市的人都知道,不是外国人赚了我们的钱,而是我们和战略投资者一起赚了外国人的钱,上市以后,建行、中行的资产不是增值了么?

另外,我从来没有一概而论,说国企只能到海外上市。企业今后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要求选择引进国外或国内战略投资者,并以此为依据选择在境内或境外上市。企业海外上市,有人称之为倒逼机制,认为可以逼迫国内资本市场要尽快成长、成熟,企业也是先到海外练练筋骨,建立好的治理结构还可以回归。我是赞同这种观点的。不过在海外上市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过程中,我们要使外资为我所用,牢牢抓住控股权,学会与狼共舞。

现在国内资本市场环境逐渐转好,不但允许并购,不动用现金,通过权利划拨就可以实现股权置换;而且允许外资的介入、券商融资,各种政策比较宽松,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考虑在国内上市了。

可是不管怎么样,良好的投资环境都是不可或缺的,譬如法人治理结构、成熟的投资基金,等等,只有先把市场做好,把公司做好,才能重塑投资者信心,才能重塑企业对国内股市的信心。我们已经在证券市场监管方式、监管措施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做出了成绩。但是,我们应该在寻求股市的可持续发展方面进行更多的制度建设方面的探索。

我们需要进一步淡化股市的融资功能,强化其投资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我们需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进一步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和中介,进一步确保资本市场的各项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建立保障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信用体系。监管部门必须真正地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把预防和惩处市场操纵或欺诈行为作为主要目标,把确保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性、市场信息的有效性作为监管重点,才能真正实现股市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公信原则。

我非常赞同赵老师刚才的判断,中国股市想健康发展,股民的信心是一个最大的公约数,我们所有的一切努力也都是为了树立、维护和增强股民对中国股市的信心。

赵旭东:目前的有些制度大部分都是共性的东西,也就是那些各国共同适用的制度。但到底是不是适用中国,还不知道,中国股市特有的问题可能在某一阶段还会出现缺乏制度、规则调整的现象。因此,中国股市所具有的个性的东西还需要不断总结。我们不能满足于一些共有性的规定,而是要注意到中国股市问题的阶段性和特殊性,实现相关制度、规则机动应变性,以使中国股市在不同的阶段出现的不同问题在不同的层面得到圆满的解决。

曹凤岐:比股权分置改革、《证券法》、《公司法》更有战略意义的是国九条。

赵旭东:最重要的问题当属法律的实施问题。

史际春:法≠法条,法治水平不可能因为若干法条的变化而在短时间内获得大的提升。

法律实施是最大的问题

《法人》:如果修改后的《证券法》《公司法》属于此次股市发力促因的假设成立,它们的主要的贡献表现在什么地方?还有没有提升的空间?

曹凤岐: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不仅在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市场作为方面做出了贡献,而且对注册资本、股票回购也有了较为宽松规定,同时还保证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对券商也不是一味地限制,而是允许他们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融资融券。

我在此想强调的是,我们国家近几年对股市进行制度上的调控,不是始于股权分置改革,而是始于国九条的出台。国九条明确指出了中国证券市场改革的方向,指出要坚定不移的发展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证券法》《公司法》的修改乃至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都是在制度设置层面对国九条的落实。

比股权分置改革、《证券法》、《公司法》更有战略意义的是国九条。

史际春:没有贡献。因为法≠法条,法治水平不可能因为若干法条的变化而在短时间内获得大的提升。

赵旭东:修改后的公司法在鼓励投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格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责权利、健全公司融资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或者增加了新的规定,例如,高管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要赔偿 ,股东的诉讼权、调查权、特殊情况下申请解除公司权和退出权,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强化公司的清算责任和社会责任,等等。

修改后的证券法则在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加强对中小企业投资者权益进行保护、完善证券发行制度、完善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做出和增加了新的规定,例如,建立保荐人制度,确立公司披露信息制度,拓宽合法资金入市渠道,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等等。

曹老师刚才也提及了,2002年的《证券法》出于金融危机和稳定证券市场秩序的考虑,当时的表征倾向于打压股市。修改后的《证券法》在信用交易、国企炒股、银行业入股、混业经营、期货交易等方面均有了相对宽松的规定,留出了一些弹性空间。

应该说,目前我国有关证券市场法律制度方面的规定,在基本方面,国外有的,我们都有,基本上没有真空。如果一定要说现在法律制度还有没有什么提高的空间,我认为下一步《公司法》在怎样防止公司发生内部人控制、实现董事会和监事会职能的充分实现方面还有余地。

《法人》:除此之外,我国在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层面还有哪些地方亟待改善?

赵旭东:目前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建设中最重要的问题当属法律的实施问题。不仅仅是《证券法》《公司法》执行和落实面临的问题,而是包含绝大多数领域法律执行和落实共同面临的问题。最近十几年来,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进步很快,社会的各个方面基本上都实现了有法可依,不过,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的就要差得多。有人说,很多已经颁布的法律能够得到30%、50%程度的执行就很不错了。《证券法》和《公司法》当然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相比较而言,《证券法》比《公司法》更难执行。《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多,大部分涉及公司的自治性问题,实施起来还相对容易。可《证券法》包含了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实施难度显然就大多了。

《证券法》《公司法》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中国在证券市场监管上面临的难题。目标是有的,规范是有的,规则是有的,而且规范和规则还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坚实,但是如何持久和真正的落实需要一种长久的努力。所以,证监会外,还包括其他机关、当事人,也包括司法机关,都要一起携手,众志成城,把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加以认真落实,从而期待很好地维护股市的作用。

曹凤岐:中国股市并没有和世界股市形成联动。

史际春:中国的股市与世界股市从未有过直接的关联。

世界与中国:冷暖各不同

《法人》:世界股价大跌已经引起了国内金属板块股票价格的下挫,您认为世界股市和中国的股市是怎样的关系?

曹凤岐:中国和世界的联系越来越大,我们的石油价格就已经与世界同步了。但是,由于外汇还没有实现自由兑换,汇率也没有实现自由浮动,国内公民也不能够到国外股市投资,所以,中国股市并没有和世界股市形成联动。不过,随着境外资金进入国内股市,大量投资机构和仅仅组织进驻中国,中国股市受世界股市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史际春:中国的股市与世界股市从未有过直接的关联,过去没有,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有(如果资本项下的外汇可自由兑换,中国股市与世界股市就直接关联了,幸亏这不是事实,否则中国股市、中国经济、中国社会和国家将面临血光之灾,这是另一个话题,恕不能展开来谈)。所谓世界股价,不过是指主要发达国家的股市,由于金属和其他原材料价格大涨,资金流入商品市场,所以股市就跌了(与银行利率大涨资金就一定会流入银行而导致股市下跌一样)。

曹凤岐: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也许更重要的层面在于防患于未然。

史际春:问题不在于市场设计,而在社会本身,包括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

保护中小投资者是世界级难题

《法人》:现行的证券市场设计中,您认为是否足以保证中小股民的利益?有没有改进性建议或者意见?

史际春:总的来说,问题不在于市场设计,正像我在前面讲的那样,问题的根子在社会本身,包括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须知,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确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在社会成员的冲突、博弈中真正形成本土内生的法(而不是纸面的或舶来的法条或制度)。这个过程,50年、100年都不算长吧。

曹凤岐:虽然现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都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可是,我认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也许更重要的层面在于防患于未然。

首先,《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的一些规定只能是一些抽象性的、一般性的规定,不可能规定的特别具体,像强制分红就不现实,有没有内部回报只能靠公司的自觉。

其次,在一些个民事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归属现在是很大的问题。谁来认定公司操纵股价或者散布虚假信息了? 即使法院判决公司败诉,公司说没钱怎么办?代理诉讼和中小股东赔偿基金会解决一些问题,但是作用有多大还需要观望。

再次,中小投资者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是任何国家任何市场都存在的普遍问题,因为中小投资者在市场信息获取的能力和资金实力方面都不占优。曾经有一个老太太问我,您认为如何才能够最大程度减少投资风险。我说把您的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多选几支股票。她马上说,我没那么多钱,就一个鸡蛋呀。那我无奈地说,您还是别在股市上呆了,把钱存到银行里最保险。

所以,我认为,对中小投资者最大的保护是迫使上市企业尽可能详细、尽可能真实的披露相关信息,减少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所背负的风险。

Ⅶ 关于股票账户的法律问题

这个可能会被当做夫妻共同的债权而分割

诉讼结果看诉讼当事人举证辩护,法院审理是否采纳举证的证据

Ⅷ 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证券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本规则中下列名词具有本条所规定的含义:
一、中证交: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的简称,中证交的英文译名:China Securities Trading System CorporationLtd.(缩写CSTS);
二、交易系统:指中证交所属并由中证交管理和运作的全国电子交易系统,英文译名:National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缩写NETS或简称为NET系统);
三、证券:指通过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
1.国家债券;
2.市政债券;
3.国家银行债券;
4.公司债券;
5.公司股票
6.投资基金债券;
7.其它有价证券;
四、上市:指证券在交易系统挂牌买卖,其中法人股上市是指法人股通过交易系统在法人之间流通转让;
五、证券主管部门:指国家授权管理证券市场的部门;
六、证券商:指中证交批准的通过交易系统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
七、委托人:指委托交易系统证券商进入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和法人;
八、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机构:指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从事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交易系统业务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外,均依本规则处理。

第二章 证券分销服务
第一节 证券分销服务的委托
第四条 为提高证券发行的效率,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主承销商可利用交易系统设施发行证券。
第五条 中证交为证券主承销商提供下列服务:
一、招幕证券分销商;
二、接收处理承购申请;
三、证券承购资金的收付。
第六条 中证交提供分销服务的证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证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认可发行的证券;
二、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证券;
三、该证券发行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
四、该证券的发行有主承销商。
第七条 主承销商拟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第1—3项证券时,应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证券发行章程或招募说明书;
三、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的委托书。
主承销商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第4—7项证券时,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
一、发行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发行人章程;
三、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四、发行人经营状况的说明;
五、中证交要求的其他文件。

Ⅸ 美股的是ADS与普通股关系

ADS指的是美国存托股份,是指外国公司授权美国的受托人(Trustee)在美国发行的、以美元计价的所有权证书。受托人发行ADS,也需以外国公司的股票为抵押。

美国存托股票与美国存托凭证不同的是,美国存托股票的面值大多只有作抵押股票面值的几分之一,而美国存托凭证(AmericanDepositoryReceipt,ADR)大多以若干单位(比如10股)抵押股票充当一单位的ADRs。美国存托股票(ADS)是由希望吸引美国投资者而不必在美国市场上挂牌的股票发行公司赞助发起的。


一般1ADS=4---10普通股股。

(9)普通股票交易只有一层法律关系扩展阅读:

ADS,American Depositary Shares, 即美国存托股份或美国存托凭证(ADRs),允许外国的股票在美国股票交易所交易。事实上,大多数的外国公司股票以这种方式在美国股票交易所交易。美国存托凭证由美国的存托银行发行,每个ADR代表了一个或者多个外国的股票,或者一小部分股票。当你持有ADR时,你有它所代表的外国股票的权益、凭证。

美国存托股票与美国存托凭证不同的是,美国存托股票的面值大多只有作抵押股票面值的几分之一,而美国存托凭证大多以若干单位(比如10股)抵押股票充当一单位的ADRs。

美国存托股票(ADS)是由希望吸引美国投资者而不必在美国市场上挂牌的股票发行公司赞助发起的。美国存托凭证(ADR)表示美国公民可以购买的外国股票的权益。ADR,是由银行和经纪公司发起的。

参考资料:网络-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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