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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股票反向交易

发布时间:2024-08-20 18:22:14

㈠ 什么叫股票的反向交易

股票的方向交易指即买进委托成交确认后,清算交割前可将当天委托买入的股票再委托卖出;卖出委托成交确认后,清算交割前可将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用于再委托买进。

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以下
简称《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
券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和市场整
体风险进行监控,并依法对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行为
实施自律管理。
第三条 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一)基础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
涨跌幅累计达到+200%(-70%);
(二)创新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
涨跌幅累计达到+120%(-60%);
(三)精选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
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属于异常波
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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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述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是指在最长不超过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以内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
第四条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股票涨跌幅与对应
基准指数涨跌幅之差。基准指数由全国股转公司向市场公
告。
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竞价交易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
标的计算。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的认
定标准。
第五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全国股转公司公告
该股票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涨跌幅、成交量和成交金额;该
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全国股转公司还应当公告异常
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 5 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
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
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
露,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
牌。
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无法及时披露异常波动公告的
挂牌公司申请停牌。
第六条 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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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
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
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
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
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
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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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
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成交,导致期间股票成
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三)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进行大笔申报、连续申
报、密集申报,致使股票成交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
限制的;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
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
成交量的;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
易行为。
第九条 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
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申报、成交价格明
显异常的;
(二)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
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三)在一段时期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
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
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四)多次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或接近涨幅或跌
幅限制的价格申报、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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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
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
成交量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
易行为。
第十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列异
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做市商与特定投资者进行大笔交易,且成交价
格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
(二)做市商或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影响股票收盘价;
(三)投资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
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
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四)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大量或频繁反向交易,影
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
易行为。
第十一条 做市商在履行报价义务的过程中,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说明情况:
(一)做市商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较前收盘价变动
幅度超过 20%;
(二)做市商当日最高报卖价、最低报买价较前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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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变动幅度超过 30%;
(三)触发《交易规则》规定的豁免报价条件的;
(四)做市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报价义务;
(五)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做市商认为需要报告并说明
情况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发生调整前后,全国
股转公司对相关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国股
转公司对相关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进行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项协
议转让前后影响相关股票成交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
点监控。
第十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持股 10%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实施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因股票交易导致的
股东人数快速变化情况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
为类型,结合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
价格波动情况、股票基本面、挂牌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场整
体走势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投资者、做市商的异常交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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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转公
司原则上按照递进方式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一)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采取口头警示或者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措施;
(二)被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措施后,又发生异常
交易行为的,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三)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后,仍发生异常交易行
为的,可以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措施。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同时,采取
约见谈话、责令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
投资者交易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全国股转
公司可以即时采取暂停证券账户交易、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市商,全国股转公
司可以采取口头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
具警示函或者责令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
(一)发生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违反《交易规则》关于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
或参与其做市股票买卖的规定;
(三)发生《交易规则》规定的报价异常变动,或通
过频繁更改报价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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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交易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全国股
转公司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交易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全国股转公司及时将有关
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或者做市商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从重、加重实施自
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在一段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
(二)同时对多只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
(三)实施异常交易行为涉嫌市场操纵的;
(四)最近六个月内曾因异常交易行为被全国股转公
司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因内幕交易、市场
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干扰、阻碍调查或者拒不配合全国股转公司采
取相关措施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单
位,对异常及涉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
查,相关主办券商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当事
人采取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自律
监管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商向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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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客户转告有关警示、督促客户
提交书面承诺或送达书面决定,并保留相关证据。
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
参与交易的,全国股转公司可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实施口头
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暂停证券账户交易、限
制证券账户交易决定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
商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主办券商应当在收到决定当日
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日送达的,应当保留相关
证据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
参与交易的,全国股转公司可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书面
决定。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或做市商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后仍拒不配合或未按要求整改,或者主办券商未
按要求履行客户管理责任的,全国股转公司可采取进一步
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不含本数,“达到”
“以内”“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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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个人有1000万资金随意买卖股票算恶意破坏市场吗

我可以肯定的告诉你答案,在股市不是有钱就可以随意任性的,个人用1000万随意的买卖股票肯定是算破坏市场的,如果你不想定为恶意破坏市场行为就要合法合规的操作。

因为个人有1000万在股市里面确实有一定的分量,如果同时间买卖操作的话对于股价是有不同的影响力度。假如是小盘子有1000万资金进入可以把股价推动到涨停或者跌停,从涨停到跌停,从跌停到涨停的现象。

但1000万进驻超级大股股的话,股价影响力度不大,但是还是存在有一定的波动。而如果你每天频繁而随意的在股票市场任性自导自演,相信不用多久就被管理层因涉嫌操纵股价被冻结被处罚。

举例子:

某只小盘股票3元股价,假如你先用100万推高涨到3.1元,随后200万推高涨到3.2元,300万推高涨到3.3元;推高股价,随后用打压下去,再度去低吸,也就是这样进行对于一只股票拉高后逢高出货,随后又打压股价到低点,再度低吸推高股价;就这样频繁操作的话,已经就是操纵股价获利,一旦被监管层查到就是涉嫌操纵股价,面临巨额罚款。

通过这个例子就是已经充分说明你这个1000万资金也是不能随意买卖股票的,总是在自导自演的行为,这种肯定就是属于操纵股价了;只有你这1000万要在合规的前提之下去参与股票的买卖,这样是不会引火上身的。

所以这1000万资金在股市如果你不把握好买卖交易尺度,随意而任性的去买卖,很容易出现违规,操纵股价,扰乱市场等违规行为,所以希望你要知晓股市有股市的制度与规定,一定要遵从股市制度的前期之下合法合规的做个股民投资者。

1000万资金,说句不好听的话,随便买不会对资本市场有太大影响,因为1000万太少,压根掀不起多少风浪。目前A股市值最小的股,流通市值有4.82亿,一天能成交1000多万。如果,你买入,那么结果是直接涨停,涨停后,成交量就不是1000多万了,因为股价涨停,很多资金就来了,那些不看好的资金会卖出,你有多少资金接盘,1000万,毛毛雨而已;

如果连最小的股,你都无法为所欲为,那些市值几百亿上千亿万亿的,你1000万砸进去,也就一点点水花而已,还操纵市场,你有这个能力吗?


其实目前被监管,主要是盘口恶意的操纵股价,比如你集合竞价的时候挂单又撤单,引诱其他资金操作,且是多次,迹象明显,则有可能会被盯上,注意,要多次这么做。如果你看好这家公司,直接买,不算操纵股价,其实吧,你炒股,也是想赚点,瞎搞亏的面大,难道你跟钱有仇吗?大家认为呢?

1000万元的个人资金对于个股尤其那些中小创题材股还是有点影响力的,也已经能够触发沪深交易所大额交易的监控,但只要你正常买卖,就不属于恶意破坏市场的范畴。个人1000万操作资金什么情况下会涉及恶意破坏市场秩序被罚呢?——

如果在熊市中后段,市场人气低迷,一些股票全天候的成交额只有几百万元,你熊市敢投1000万元也许都可以拉涨停板了,但是放在如今起势的市场,1000万元的资金也就算一个大户罢了,起不了很大的波浪,也就难以触及以资金优势实际操纵市场的范畴,如果是恶意破坏市场秩序也只能是一种情况:

虚假申报操纵,即随意且频繁的做挂单、撤单操作,并不实际成交,但是构造虚假申报买一-五、卖一-五的单子诱导散户、跟风资金操作。这是有先例的,在近年来已经有多例虚假申报操纵被证监会处罚,比如沈昌宇操纵市场案、陈国生操纵市场案、苏颜翔操纵市场案,在去年福建宁德有个阮姓股民起诉安徽证监局以及证监会一审败诉,正是源于其频繁申报撤单涉虚假申报操纵最终被罚30万。

源自风生焱起的个人分析,欢迎关注本账号以便获取更多 财经 知识

1000万就个数不算大,买小盘股票可以引起分时图中几分钟的波动。就种在盘面中就是“异动”!

如果没有反续资金的话,几分钟后就会因抛压过重而导致股价再次回落。

然后,你的这笔资金就会被我们发现。我们会判断你资金是否会很随意的进出,是否会打乱我们的节奏。

如果判断为随意性大的,我们会改变策略。有时间的话,先把你这笔资金先打掉。

如果判断为有意跟我们抢筹,那就要看我们操作到什么价段了。

因操盘信息泄漏,跟我们抢筹码多了去了。1000万我们会当一回事的,你放心!

最后说一句,“内幕消息”会有,而且也是真的。但不会因为消息准确,你就能拿大量资金去跟。因为你的钱是“游资”,没赚到点位就开始抛,我们怎么吃得消。所以我们根据资金量的大小会改变计划。给你消息的人是真人,它也没说假话,但是它可能成为我们的一颗“弃子”。让它继续根据之前的计划做,让另外一组……(此处省略100个字)

所以,为了股市的 健康 发展,请不要乱来!资金量大的,想赚钱的钱可以给专业机构操作。

个人观点,不作任何推荐!

说实话,我看了多数人的回答,根本没有具体体验过1-2000万当日买卖的情况,都是臆想的答案,我告诉大家:1000万资金随意买卖,分为正常交易和恶意操纵两种,后者会被“监管”或者“窗口指导”,前者不会!

而所谓的恶意操纵股价指的是你主观故意且造成了股价的大幅波动或者频繁的反向波动,或者频繁利用资金大进行委托—撤单,不断重复“委托-撤单”,明显带有恶意和操纵股价的主观故意和客观结果。或者在缺乏成交的情况下,你打高(或低)很多价位造成股价上涨(或下跌)后马上反向交易,则被认定为操纵股价行为。

我和朋友都有1000万以上的资金,我属于谨慎型,一般买卖会考虑对手盘的情况,比如,我也有过一天买卖1000-2000万以上的情况,都会选择个股成交超过2亿以上的个股进行操作,一来,考虑对手盘的情况,不会我要买够1000万股价会波动很大但是我却需要持续提升买入价格成本,反之,当我要卖出时需要往下砸很大的价格才能成交。我属于极力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相信多数大资金都和我一样,会考虑个股的流动性和交易的对手盘——毕竟,我是为了买入或者卖出要成交而不是为了股价要大涨还是大跌——如果你的筹码不占优势,拉高买入价对自己毫无好处。

而我的朋友,交易金额大的往往超过2000万,他和我最大的不同在于他有很多资金跟随,他也在社交软件里发布操作建议(而我一般只分享个股的基本面的看法,不愿意推荐或者建议操作,以避免违法),这样,他的买入和卖出就影响了一个个股的走势。

比如,他2000万的日成交金额,却会去交易一个每天成交在2-3000万元的个股,比如前期他一直参与三全食品,而每天的成交金额都很大,三全食品日成交却只有2-3000万,还有一个4-50元的交通智能公司,每天成交才1-2000万他却每天几百万进出甚至千万进出。

后果是什么?就是被警告和监管。所谓的被警告,就是接到证监会或者交易所电话警告,尤其是他还会在竞价(早盘和尾盘)中打高或者打低竞价,直接影响股价并带有影响股价的主观故意。被电话警告之后他只能将资金转移到另一个券商,并且参与的资金在一个个股上减少到2-300万。

而有一次他电话我,说300万的买卖都接到监管电话,我说,你太影响股价了,而且带着蓄意和主观故意,特别是打高很多价位或者打低很多价位。我一般是看买卖委托有没足够我成交的委托才会考虑进行交易。而他是直接打高或者打低,就为了成交或者和别人硬干。这种带着主观故意且造成股价的瞬间或者持续大幅波动,尤其是反向的波动(比如打高股价上涨然后打底股价下跌)会出现马上账户被冻结并且要求地方证监局面谈的严重情况发生。

如果电话警告或者当地证监局要求面谈你不配合或者依旧我行我素,等待你的就是直接被冻结账户然后进入司法程序。

1000万在股市里最多也是一个“大虾米”,谈不上操纵市场,因为根本没这个体量!就算是操纵个股来说,1000万也是太少了,所以不要异想天开了!

那些能够操纵个股的主力和机构,手里握着的也都是几十亿的资金体量,所以1000万对于个股来说都是不达标的,更何况是市场呢?

记住,目前的A股市场的体量是惊人的,唯一能够维稳市场的只有郭嘉队,而一系列的机构,私募,牛散,在市场里都是扮演者一个跟风者的角色,绝不会有让你恶意破坏市场的可能!

所以说,1000万的资金顶多算一个股市里 大户,也许你能够操纵某一天,某一段时间里的股价波动,但是影响力太小,不构成恶意破坏市场的可能!

当然了,如果你是某个上市公司的内部高管,甚至是一个和上市公司有关系的“重要人物”,通过了内幕交易,或者违规交易,利用1000万作为了买卖,那就可能是形成犯罪和违规了,这是需要受到处罚的!

关于个人有1000万资金随意买卖股票算不算恶意破坏市场?买卖自由,在没有证据显示有恶意操纵的情况下就是正常交易,不能算破坏,如果被证明是有恶意破坏行为的也逃不开法律的制裁。

想要恶意破坏市场那也得有一定的实力,单凭1000万来随意买卖,即使是一次性砸进去,对于大部分股票的整体走势上也不会有什么影响,更何况要随意的买卖最好还是这1000万能分开交易,而且股票中也都有主力,如果真是搞破坏了,会不会被收割了都不好说。

一个人在做买卖决定时举棋不定,下了单又撤掉,撤掉有挂上,这都是很常见的,不仅是散户,主力也一样。

所谓恶意破坏市场指的是通过内幕消息或者大资金的优势来进行恶意操纵股价的行为,而且严重影响到市场的正常良性发展,比如与别人串通好了或者自己多个账户对倒从而影响股价和成交量。

如果说因为某个账户1000万买卖了某个股票就是恶意破坏,言外之意可不可以理解有钱有错呢?要知道,乱做要是亏钱了,还是得自己承担的。

对于真正股价有异常的也会有监管,并且会取材核实,要是存在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平台散播与个股相关的建议等,也一定躲不过处罚的,而且这种账户后期不一定说要交易1000万才会被监管了。

如果自己有1000万去炒股,只要自己不违法、也无所谓亏损,买卖随意一点也没什么,毕竟破坏市场不是只看资金大小和买卖随意度的。当然了,特殊身份的就得注意一下了,还有,要敬畏市场、敬畏法治。

一般来讲1000万的金额并不是很大,进行交易的话不会被监管,甚至是被处罚。所谓的恶意破坏市场,是指通过资金优势和筹码优势对股价造成影响,造成股价异常运行。

话说回来,不要每天闲着没事情做去想一些类似的问题,首先一点,你根本就没有1000万,再强调一遍,你没有一千万。有一千万几不会问这种问题了。

不过还是得提醒股民朋友一点,对于一些小盘股来说,只需要很少的资金就可以做点火甚至主封涨停板,不要再涨停板上反复的挂单撤单,这样容易被盯上,还有就是不要反复的高买低卖,做做空狗容易被骂。

炒股不是闹着玩,要花真金白银,只有傻子才会随意买卖股票,水平越高,资金越多的人,做交易越稳重

个人有1000万资金随意买卖股票算不算恶意破坏市场,其实要看你是正常交易和恶意操纵股价。

首先,所谓的恶意操纵股价,一种情况是指故意造成了股价的大幅波动、频繁的反向波动,或者频繁利用资金大进行委托、撤单,明显带有恶意或操纵股价的主观医院和客观结果。

另一种情况是在缺乏成交量的情况下,以高或低的价位造成股价上涨或下跌后马上反向交易,也会被认定为操纵股价行为。

用1000万资金在股市操作确实是有一定分量的,如果同时间买卖的话对于股价有可能造成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小盘,有1000万资金进出可能股价推动到涨停或者跌停、从涨停到跌停、从跌停到涨停,造成不正常的跌涨现象。但1000万进入超级大股的话,股价影响力度不会太大,但还是会导致一定的波动。如果每天频繁而随意的在股票市场任性进出,相信很快会被举报,或者监管部门找上门。

例如,某只小盘股票3元股价,有人先用100万推高涨到3.1元,随后200万推高涨到3.2元,300万推高涨到3.3元,前期不断推高股价,随后全部卖掉导致股价下滑,再去低吸,也就是一直通对于一只股票拉高后逢高出货,随后又打压股价到低点,再度低吸推高股价。

如此频繁操做,已经带有明显恶意,属于操纵股价获利,一旦被监管部门认定就是操纵股价,要面临巨额罚款甚至负刑事责任。

其次,个人用1000万随意的买卖股票肯定会有破坏市场的嫌疑,如果不想被定性为恶意破坏市场行为就要谨慎小心、合法合规地操作。

举个例子,有个人有1000万的资金交易,还常常通过社交软件发布操作建议,有不少资金跟随,所以他的买卖极有可能会影响个股的走势。当他以1000万的资金去交易一家每天成交量在1000-2000万元的个股时,就被有关部门警告和监管了。如果被当地证监局电话警告或者要求面谈还不配合的话,接下来就要面对被冻结账户然后进入司法程序。

如果个人把握不好股市里买卖的尺度,用1000万资金随意买卖股票是很可疑的,容易出现违规、操纵股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

所以,有钱也不能任性,股市有股市的规则和底线,一定要提前摸清规则,不能去触碰这个底线,这不仅是投资,也是做人的底线。

买和卖自负盈亏一般不算是恶意破坏市场,主要还是1000万即便是在小盘股里也翻不起多大的浪花,在特殊时期是会受到证监会监管的。

证监会监管条例中有一条是如果买卖引起股价波动3%,这也是很多游资在买股的时候出手也是50万,100多万左右的买,只有盘子在100亿以上的股票中可能会出现一笔9999手的交易,还有就是游资喜欢在7%以上挂涨停价买入,在-7%以下挂跌停价卖出(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核按钮)就是为了躲避这个规则。

游资在涨停板上来回撤单挂单一个月超过一定金额也会被认定为违规会收到证监会监管函。

特殊时期高买低卖涨停板排板也会受到证监会监管,比如说股灾时期和2018年,2017年和2018年是超短选手非常困难的一年,当时市场中很多股票涨停板高度超过4板就会被特停, 很多游资涨停板封的好好的接到证监会的电话让撤单,也就是电话指导,那你打板就是在破坏市场,有时候亏损割肉的时候,因为卖出金额巨大。去年有游资也接到了证监会的监管电话问询原因。

总体来说1个人1000万在股市当中正常买卖操作对股价的影响并不会太大,但是如果自己1000万参与联合坐庄,那肯定是违规的。而且在特殊的时期,也看监管层的态度。

㈣ 我个人有1000万资金,随意买卖股票算恶意破坏市场吗

所谓故意操纵市场是指你主观故意且导致了股票价格的大幅起伏或是频繁反方向起伏,或是经常运用资产大开展授权委托—撒单,不断重复“授权委托-撒单”,显著含有故意和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性结论。或在欠缺交易量的情形下,你打高(或低)许多价格导致股价上涨(或下挫)后马上反向交易,则被认定为操纵市场个人行为。

如果是盘子有1000万资产进到能把股票价格促进到股票涨停或是股票跌停,从涨停板到股票跌停,从股票跌停到涨停的状况。但1000万入驻超大股股得话,股票价格危害力度不大,但是还是存有有一定的起伏。而如果你每日经常而随意的在股市骄纵自编自演,坚信无需多长时间却被高管涉嫌操纵市场被冻结被处罚。

㈤ 国家对于操纵市场的行为颁布处罚规定,股票市场上都有哪些操纵市场的手段

国家对于操纵市场的行为颁布处罚规定,股票市场上操纵市场的手段有七类行为被认定为操纵市场:第一项是“蛊惑交易操纵”。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通过公开传播虚假、不确定的重大信息来影响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影响特定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交易量,从中谋取利益。第二项是“抢帽子交易操纵”,即利用“黑嘴”荐股操纵。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特定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交易量,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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