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90后女孩进群炒股砸进102万,结果瞬间倾家荡产是怎么回事
90后女孩何夏常在微博和各种渠道里搜索“股票”“炒股”,想看看有没有一些KOL或是资源,能够学一波操作。随后,她关注到了一个微博上就有300多万粉丝的财经大V徐某峰,之后进了“炒股经验分享”的微信群,在群内管理员李树某会推荐一些股票,在何夏尝到一些甜头后,开始不断被“洗脑”,前后投进102万,后来她所在的微信群里面的管理人员“统统消失”,才知被骗,只是为时已晚。
其实时间长了,何夏当然也发现,其实李树某推荐的股票也有些是赔钱的。但每当出现这种情况,李树某总能搬出一些貌似“合理”解释,比如:买入的散户过多,导致盘面出现异动,惊动了该股票操盘的主力庄家。庄家不愿意和散户共享盈利,于是拼命靠洗盘打压股价……
李树某告诉这些小股民们,甘心当个小散,最后只能被庄家玩弄于股掌之间。而他的计划,则是把散户们集结起来,带着大家一起吃肉,一起赚钱。
(1)股票诈骗罪的典型案例分析扩展阅读
手法不是新手法,股场却总有新股民
据受害者群的不完全统计,当前,受害者人数已经达到160余人,来自全国多地,总金额在4000万元以上,其中除了像何夏这样的新股民,还有一些曾在股场失意的老股民们。
不少受害者联系原先发布广告的财经大V徐某峰,但此时他已删除了当时发布的推荐微博,并表示“所谓的融资融券、机构通道,都是骗局,王红某、李树某这些都是骗子。提醒了整整两天,如果还有上当受骗的,赶紧去报警。”
虽然手法并不算新手法,但奈何股民总是新股民。警方提示广大市民,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认准正规渠道,投资理财类诈骗往往有很强的欺骗性,那些所谓的“稳赚不赔”“高额回报”很有可能是不法分子事先布下的圈套。
『贰』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诈骗犯和诈骗犯的案例 案情经过
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李煦 高志海)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与某银行北京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相互勾结,采取挂失和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等手段,大肆进行金融诈骗,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最终在京受到法律严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3日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朱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1000余万元发还银行;继续追缴其诈骗所得赃款。
北京市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与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另案处理)合谋后,并在戴授意、帮助下,采取存折挂失及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伪造转账支票的方法,先后分别于1998年3月,把马某存入该分理处2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转出归自己使用;于1998年9月,将马某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存入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的3000万元转入自己的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于1999年5月到6月间,将北京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存入分理处2亿元中的8400万元转出骗走。案发后,支行先后赔付马某4000万元,垫付电力有限责任公司7262万元。
朱江于1999年6月逃往美国,后于2001年2月26日回国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江与银行内部人员相勾结,大肆进行金融诈骗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数额均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够主动回国投案并协助追回部分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叁』 领导称交钱可涨工资骗员工钱去炒股,涉嫌犯罪吗
湖北武汉,胡先生的部门领导向某告诉他,只要缴纳一定金额的“质保金”和“绩效考核保证金”,就可以涨工资,还专门提供了印有公司印章的公司涨工资的相关文件。胡先生信以为真交了48000元,但工资并未有任何变化,问了人事才发现被骗,随后报警。
经过讯问,向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自己因为迷上了炒股,就想到通过这样的方式诈骗他人,骗来的钱也被他全部拿去炒股票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胡先生48000元,涉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向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本案中,向某正是因在犯罪后被发现,公安机关以其涉嫌诈骗罪依法刑事拘留,以便进一步侦破案件。
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的期限有多久?
刑事拘留的期限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最长不能超过37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在本案中,对于向某,如果其诈骗的犯罪事实成立,公安机关将提请检察院批捕,等待进一步的判决。
在这里提醒大家,要提高防范意识,谨防各种骗局,切莫因小便宜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