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惠博普这只股票怎么出了分红预案后就没有分红的消息了,到底啥时候分红啊
会在7月25日之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未定,请等待。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4、审议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83,309,26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说明公司股东大会已经通过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② 惠博普的网下发行
参与对象 经主承销商确认,参与了初步询价报价,且其报价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有效报价的股票配售对象为42个,其对应的有效报价总量为14600万股。参与初步询价的股票配售对象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报价是否为有效报价及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 (1)申购资金=发行价格×有效申购数量
(2)股票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应与有效报价数量一致;
(3)股票配售对象应使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
(4)股票配售对象应确保资金在2011年2月16日(T日,周三)15:00
之前到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该日15:00之后到账的均为无效申购。请参与网下申购配售对象注意资金到账时间。
(5)配售对象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一旦提交申购,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6)本次网下申购划款备注栏的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002554”。
网下配售、配号摇号及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配售对象的网下申购结果确定获配名单及获配股数。确定原则如下: (1)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700万股,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摇号抽签方式进行配售。
2011年2月16日(T日)下午5:45,南京证券接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有效处理结果后,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对资金有效的配售对象按照其最后一次录入初步询价记录的时间顺序排列,并按申购单位(100万股)依次配号,并将配号结果提供给摇号机构。
2011年2月17日(T+1日)摇号抽签,最终将摇出7个号码,每个号码可获配100万股股票。根据摇号结果统计配售对象的获配号码,中签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为获配号码个数乘以申购单位(100万股)。
(2)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700万股,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3)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700万股,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中止发行。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将于2011年2月18日(T+2日)刊登《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摇号中签及配售结果公告》,披露本次网下发行的摇号中签结果和配售结果。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送达获配通知。
多余款项退回 2011年2月16日(T日,周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15:00后对股票配售对象划付的申购资金按《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有效性检查,并于2011年2月17日(T+1日,周四)9:00前发出电子付款指令,要求结算银行将无效资金退至股票配售对象备案账户。退款情况包括:股票配售对象划付金额大于当日应付申购金额,将多划款退回;股票配售对象划付金额小于当日应付申购金额,将全部来款退回;股票配售对象本次无申购资格,当日划付的金额无效,将全部来款退回。 2011年2月17日(T+1日,周四),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计算各股票配售对象实际应付的认购金额,并将股票配售对象T日划付的有效申购资金减去认购金额后的余额于2011年2月18日(T+2日,周五)9:00前,以电子指令方式通过相应的结算银行退至其备案账户。
其他重要事项 (1)网下发行股份锁定期:股票配售对象的获配股票应自本次发行中网上定价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3个月。 (2)验资: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2011年2月16日(T日,周三)对获配的股票配售对象网下发行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3)律师见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4)违约处理:如果可参与网下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5)获配的股票配售对象的持股比例在本次网下发行后达到发行人总股本的5%以上(含5%),需自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