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GE和GM是什么关系母子公司吗
GE和GM都是美国的全球化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两者之间没有关系。不是母子公司。
通用汽车GM是几乎完全跟汽车相关的业务。
通用电力GE业务涵盖诸多领域,从消费电器到航空发动机,到医疗卫生事业,到金融行业,什么都有。最近正在收购深发展股份,入主深发展做二股东。
通用动力GDC是美国最大的军用订货承包商,主要负责军火方面。
上海通用汽车隶属于上海汽车工业集团,上海汽车工业集团引进美国通用的别克轿车在上海通用生产,所以双方属于是合资公司。 GM是美国通用的简称,通用汽车旗下的轿车和卡车品牌包括:
别克、凯迪拉克、雪佛兰、GMC、霍顿、悍马、欧宝、庞蒂亚克、Saab萨博、土星和沃豪。在一些国家,通用汽车的销售网络同时还销售通用大宇、五十铃、富士(速波)和铃木制造的汽车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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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通用汽车公司在上海建立的独资企业。它拥有通用汽车公司在中国全部的本地员工,同时也是通用汽车公司在中国的合资企业的投资方。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是通用汽车中国公司与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共同建立的中国领先的乘用车生产合资企业。通用汽车中国公司拥有50%的股份。上海通用汽车成立于1997年6月,拥有庞大的销售、售后服务和零部件供应网络;进口、生产和销售别克、凯迪拉克以及雪佛兰等品牌产品。
继上海、山东烟台、和辽宁沈阳制造基地之后,上海通用汽车又在湖北武汉开始动工建设了其国内第四个制造基地。2012年,上海通用汽车国内销量共计1, 331,022辆,再创历史新高。
Ⅱ 国际私法问题
、取消侵权行为地作为识别因素的理论。该理论认为,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很难确定。如果就扩大一国主权范围的角度来考虑,将网络中的行为直接解释进已有的规则是可以的,这是各国尤其是技术强国愿意采取的做法,但势必造成国际司法管辖权的冲突,不利于案件的解决,也不利于建立国际司法秩序。就国际社会司法秩序的维护来看,应当取消侵权行为地这一识别因素,而仅应以被告的国籍或住所地及可执行标的所在地确定一国直接管辖的国际司法管辖权。就国内司法管辖权来看,侵权案件更是如此。(9)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
这一管辖理论的立足点主要有二:其一,网络侵权的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其二,将网络行为直接解释进已有规则将造成过多的管辖冲突。其结论是应以被告国籍或住所及可执行标的所在地确定网络侵权行为的地域管辖。以下分别加以考察。
第一,该理论的立论基础并不充分。虽然在网络空间认定侵权行为地比较困难,但绝非意味着人们将对此无能为力。直接将传统侵权行为地的识别标准运用到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中,确实可能会造成司法管辖的冲突,但是问题似乎也可以通过改造和发展侵权行为地理论、重新确定侵权行为地的识别标准而解决,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并未到山穷水尽的时候。放弃侵权行为地管辖,既不符合人们长期以来的管辖观念,也抹杀了侵权行为案件与一般诉讼案件的差别,是否科学、合理有待进一步探讨。
第二,该理论所提倡的被告国籍、住所地及可执行标的所在地是否应当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管辖地确定的连结因素,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作为连结因素,仍是个问题。
笔者认为,被告的国籍不应作为确定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连结因素。理由如下:1、以国籍为连结因素的“法国模型”,(10)因缺乏对内外国当事人的平等保护而早已被多数国家摒弃。2、网络具有不确定性,国籍作为连结因素,其与管辖法域的联系比起网址、居所、侵权行为地等因素与管辖法域的联系还要弱得多。除了身份上的隶属关系之外,一个网络侵权案还应当与法院地具有实质上的某种关联 。3、由于缺乏对外国当事人的平等保护,根据“国籍管辖”确定的法院的判决很难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从而不能达到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的目标。
被告住所地虽然是普遍认同的侵权管辖的基础,但是由于前文已加以说明的困难,该管辖基础是否仍然应当占有象从前那样的地位值得重新考虑。至于可执行标的物的标准,则完全不利于保护国家的司法主权而不应当采纳。假设一个网络侵权人是外国人,其财产或其他可执行标的均在国外,但对我国公民、法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我国法院以“可执行标的”在国外为由而放弃对本国公民、法人的司法保护,不能不说是一个悲哀。
3、技术优先论。该理论认为,由于网络发展的不平衡,使得一些大城市的网络发展明显快于其他地方,像我国的北京、上海和广东的一些地区,ISP、ICP集中,网络技术比较发达,有能力处理有关的技术问题,因此,应当由这些城市和地区的人民法院优先管辖网络侵权案件。(11)但是,正如很多学者认为的那样,该理论虽然在短期内有助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提高办案质量,但从长远上看,不利于网络在各地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造成对部分案件当事人的损害,剥夺了网络技术相对落后地区法院的管辖权,有失公平和公正。(12)
4、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论。该理论认为,对于网络侵权案件,由于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所以不宜也不能按照侵权行为地原则决定对案件的管辖权。而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虽然可行却不合理。因为,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往往与原告相距甚远,如果生硬地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给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制造障碍,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因此,对网络侵权纠纷,应当且只能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13)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比较充分的意识到“原就被”原则的困境以及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的不确定性特征,相对其他管辖理论,合理性更大一些,但是仅以原告所在地为确定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连结因素,似乎有些矫枉过正。不过总体上来讲,这一理论的确为我们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5、“最低限度联系”理论。该理论是美国法院“长臂管辖权”理论中的基本理论。根据“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如果一州与诉讼所及的事务有“最低限度联系”,则该州可以对位于该州边界以的人和组织行使管辖权。在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最低限度联系”有不同的理解,即“最低联系原则”、“有意接受原则”和“营业活动原则”。该理论本质上是扩张的域外管辖权。(14)笔者认为该理论不应支持,但有可资借鉴之处。现结合有关案例进行分析。
在1996年的Maritz,Inc.V.Cybergold,Inc.案(案例1)中,原告是密苏里州的一家公司,被告是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司。被告在加州拥有一个网址,并在其网址上创建了一个邮递列表,使访问该网址的用户可以通过该邮递列表收到公司服务的信息。原告于1996年4月向密州东区法院起诉,控告被告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及进行不正当竞争。被告提出了管辖异议,认为密州法院无权管辖,但密州法院裁决对此案有管辖权。法院认为,被告网址的特性并非是被动的,因为用户可以通过邮递列表收到来自被告公司的信息。这种情况符合美国关于被告和法院所在州间“最低限度接触”的原则,密州法院有权管辖。(15)在Cybersell,Inc. V.Cybersell,Inc.案(案例2)中,原告是亚利桑那州的一家公司,被告是佛罗里达州的一家公司,两公司的名称中都有“网络销售(Cybersell)”的字样。被告创建了一个网页,其中包含“网络销售”(Cybersell)的标识,一个本地的电话号码,一个发送电子邮件的邀请函以及一个超文本链接(用户能通过此链接介绍自己的情况)。原告向亚利桑那州地区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其商标权。地区法院以管辖权不充分为由驳回此案,联邦上诉法院第9巡回法庭维持了该裁决。法院认为,被告在亚利桑那州通过网络并没有任何的商业行为,被告在亚利桑那州没有“有意图地”谋求该州的利益和希望受该州法律的保护。法院最后总结说,“简单地将别人的商标作为域名并放置在网络上,就判定该人的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这种说法是缺乏依据的”。原告需要证明被告有意图地将他的行为指向诉讼管辖地。(16)这两个案例,充分反映了美国法院的“最低联系原则的”的发展轨迹:案例1的观点认为被动的网址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基础,但“交互性”的网址可以构成“最低联系”;案例2认为除了网址之外,还应当具有“有意图地”即“有意接受”才能构成“最低联系”。除了上述两个观点之外,营业活动原则是美国法院在适用“长臂管辖权”时确定“最低联系”的又一标准原则。在Codt V. Ward一案(案例3)中,康涅狄格州法院就适用了这一原则,认为被告通过电话、E-MAIL和聊天室,采用虚假陈述的手段诱导了原告购买股票,构成了与康州的“最低联系”。(17)。
笔者认为,无论是“交互性网址”还是“有意利用”,司法实践证明,美国的“最低限度联系原则”标准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自由裁量权,不同的法官对于案件的理解不同,导致的结果也可能大不相同。因此,这两种观点,都不应加以推广,尤其在我国部分法官的法律素养、司法良心尚有待提高的情况下,更不应当接纳这一观点。另外,美国在网络侵权司法实践中的“最低限度联系”是一种“接触的管辖权”,这种虚拟的联系有别于现实的联系,使网络使用者可能时时受制于其从未接触的区域的管辖而导致过重的负担。而案例3中的“营业活动原则”,则实际上接近于传统侵权,网络因素所占比例已不那么明显。因此,笔者认为,“最低限度联系”理论仍不足以成为独立的网络侵权管辖原则。但是,笔者认为,该理论中的 “有意接受”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因此,在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时,或可借鉴。关于这一点,将在下文详述。
6、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论。该理论认为,服务器位置所在地相对稳定,其稳定性比网址更高;服务器位置所在地与管辖区域之间的关联度体现在“服务器”所在地是一种物理位置,与虚拟的“网址”相比,其关联度更高。因此,服务器类似于“居所”,由服务器所在法院管辖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与传统的管辖权原则更容易融合。(18)
笔者认为,基于网络的虚拟性,受侵害人直观意识范围内,根本无法确定对方的服务器所在地究竟位于何处,确定起诉法院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比如,一个中国网站的服务器完全可能位于美国、英国或者是太平洋上的一个小岛上,而且很多网站拥有不止一个服务器,而这些服务器很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一个诉讼案件中,要求原告具备网络技术人员的才能,是不切实际的。一个网络侵权行为的过程,又可能涉及不同的IAP和ICP服务器,因此服务器并不具有唯一性,从而有别于传统的居所。作为侵权的结果,比如一篇诽谤文章,可能被通过不同IAP上网的人读到,这样一来,选择服务器所在地就更加困难了。因此,在网络侵权案件中服务器所在地仍不能作为独立的确定地域管辖的连结因素。不过,由于IAP和ICP服务器在网络侵权中的作用不同,在确定侵权行为地时,可以作为参考的因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上述各种新管辖理论,尚不足以为网络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提供一种恰当的解决方案。
三、笔者的观点:原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有序管辖原则
笔者对于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观点如下:
1、原告住所地优先原则。
(1) 原告住所地管辖的合理性。
第一,与网络侵权有关联的参数诸如网址、服务器所在地、侵权人数量、终端设备所在的等很不稳定或难以确定,而如上文所述“原就被”原则面临的困难,被告住所地再作为确定管辖的连结因素的基础亦已不复存在,而原告住所地既是确定的,而且在实践中有利于保护受害者、节省诉讼成本。
第二,网络的全球性特点,导致网络侵权常常表现为跨国纠纷,在承认第一点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国家司法管辖权,维护本国公民利益,有必要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管辖的基础。
第三,原告住所地与网络侵权具有最密切的联系。从网络侵权的发生来看,侵权人实施侵权,明知该侵权行为将涉及被侵权人所在地,而被侵权人常常是原告,同时,网络侵权的结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表现得最为明显。
因此,笔者认为,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管辖基础是合理的。
(2) 原告住所地管辖的优先性。
笔者认为,网络侵权依靠网络技术实施,从选择起诉的便利上看,确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可以避免寻找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技术难题,因而最具效率,有利于案件的审理。而原告所在地在起诉时是唯一的,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不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告住所地如何理解的冲突。另外,因为网络侵权的结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表现得最为明显,由原告所在地优先管辖,可以使受害者的权益损害得到最快最有效的弥补,有利于保护社会权利的平衡,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在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中,原告住所地管辖应当作为优先的原则。
2、侵权行为地管辖。
(1)在网络条件下,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纠纷仍然实际可行。关于这一点,笔者在关于“取消侵权行为地作为识别因素的理论”已有详细分析,不再详述。笔者认为,侵权行为地管辖作为传统管辖的普遍原则,已经在社会上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观念,同时法院审理案件也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在没有更好的管辖基础的情况下,不应当轻易摒弃。因此,当原告住所地法院被认为是“不方便法院”(下文详述)时,侵权行为地可以被援用作为确定管辖的基础。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管辖的实施难度在于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地。
(2)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的参考因素。
笔者认为以下因素可以在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中作为参考因素:
①计算机终端和ICP服务器。根据前文关于网络侵权行为过程的分析,在一个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通常要涉及计算机终端、ICP服务器环节。在这两个环节中,网络侵权行为以数据复制或存储的形式被记录,并能通过技术手段被感知。从网络侵权行为的过程来看,IAP服务器、DNS域名服务器、节点计算机设备、网卡、MODEM等网络设备上的数据存储和复制是随机的、动态的和临时的,类似于计算机缓存,随时会被覆盖和更新,而在终端计算机上和ICP服务器中,除非有意识地删除,数据将保留较长的时间,因此相对稳定。而侵权人使用的终端计算机设备是侵权人积极实施侵权行为的必要工具,受害人使用的终端计算机设备是其感知侵权行为的必要工具,ICP服务器则是侵权行为在网络空间得以完成的终点,也是侵权结果在网络上被感知的起点,可见实施和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和ICP服务器与网络侵权行为存在实质性的关联。因此,将计算机终端和ICP服务器作为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的参考因素是合理的。
②侵权人的有意利用。“有意利用”即“有意接受”,但笔者认为“有意利用”的表述更能反映侵权人实施侵权和被侵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内容时与ICP 服务器的关联关系,具有主动性的特点。在美国的“最低限度接触”理论和实践中,“有意接受”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笔者认为,这一理论和实践值得各国立法予以借鉴。传统民法学的观点认为,普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要件之一。只要深入理解,不难看出这一要件的内涵实质上可以表述为:侵权行为人只应当对自己意识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作为侵权行为形式的数据流可能在不同的ICP服务器中发生存储和复制,从而存在多样性和扩散性。假设存在这样一个案例:甲未经乙的许可,将乙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到A网站,后由丙转贴到B网站上,乙在B网站上读到被侵权的作品。这一假定的案例中,网络侵权行为的数据流同时在A和B的ICP服务器上被复制和储存。在这种情况下,甲对于A的ICP服务器上的复制和存储显然是积极的和有意指向的,因而应当是“有意利用”,而对于B的ICP服务器上的复制和储存,显然不是“有意利用”。乙在阅读作品时“有意利用”的ICP服务器则刚好相反。因此,笔者认为,在以服务器作为侵权行为地的参考要素是,是否“有意利用”是应当被考虑的因素。
(3)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地的确定、
①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是指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侵权人有意利用的ICP服务器所在地。“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所为,其所为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因此,侵权行为实施地的确定应当以被告为中心,以实施复制、传输等侵权行为的设备为线索,认定其所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19)笔者认为,以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终端设备、ICP服务器为设备和技术参考因素,以侵权行为人中心,以“有意利用”作为主观状态的审查标准,把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侵权人有意利用的ICP服务器所在地认定为侵权行为地,是合乎逻辑的。
②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地,是指被侵权人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怂�诘鼗虮磺秩ㄈ擞幸饫�玫摹⒎⑾滞�缜秩ㄐ形�肾CP服务器所在地。侵权行为以损害被侵权人的利益为特征,通常可因其影响被侵权人的程度不同而判断损害的大小,因此,侵权结果与被侵权人密切关联,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地的确定,应当以被侵权人为中心进行判断。以被侵权人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终端设备、ICP服务器为设备和技术参考因素,以被侵权行为人为中心,以“有意利用”作为主观状态的审查标准,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地理所应当确定为被侵权人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被侵权人有意利用的、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ICP服务器所在地。
曾经有学者提出,以原告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或服务器所在地为确定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地的标准,原告可以随便通过公证从任何地方下载相关的网页、邮件资料,从而将使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无限扩大,导致全球的法院均有可能管辖特定的案件。笔者认为,这种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本文主张的原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有序管辖已经使得侵权行为地管辖只能基于“不方便法院”才能适用,这一担忧因素真正成立的机会并不多,而且本文提供的解决方案中,被告得以“不方便法院”作为对原告选择的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已经有效防止了原告的滥诉。另外,在存在同一级别的管辖权冲突的情况下,基于传统的管辖理论,先受诉法院取得管辖权,而其他法院则自动丧失了管辖权。因此,这种担忧的理由已经不复存在。
(4)不方便法院。
“不方便法院”理论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理论之一。其涵义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原告可自由选择一国法院而提起诉讼,他就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利而对被告不利的法院。该法院虽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但如审理此案将给当事人及司法带来种种不便之处,从而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不能使争议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此时,如果存在对诉讼同样具有管辖权的可替代法院,则原法院可以自身属不方便法院为由,依职权或根据被告的请求作出自由裁量而拒绝行使管辖权。”(20)不方便法院理论认为,被告以原受理法院系“不方便法院”为由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须有两个条件:第一、有充分可替代法院,充分可替代法院的条件包括:(1)对案件具有管辖权;(2)与诉讼关系密切。第二,不违背公共政策。(21)
笔者认为,“不方便法院”理论是解决原告滥诉的有效策略,并且其适用并不违背传统的“关联性”标准,完全可以在国内诉讼和网络相关争议的诉讼中推广。尤其是在原告住所地优先管辖原则下,显得十分必要。在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地可能导致管辖权扩散的情况下,同样也是避免原告滥诉的有效办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网络侵权诉讼案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系“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原告认为被告提出的替代法院系“不方便法院”的,即使在坚持主张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出其认为充分可替代法院的名单作为候补。为了避免管辖异议的反复,原告提出充分可替代法院的名单的时间应当限定在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合理期限内。原、被告对于各自提出的不方便法院主张及充分可替代法院负有证明的义务。
四、最高院两个司法解释的不足及立法建议
在缺乏正式立法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一”)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二”,分别对网络著作权侵权和域名侵权案件的管辖作了规定。“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存在以下不足:(1)比较上述规定,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行为地认定标准时,从解释一到解释二,其表述方式清晰到缄默,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在网络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是否应当作为确定侵权行为地的标准仍存在疑惑。笔者认为,这种疑惑的产生,原因有二:第一,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未合理区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的特殊性;第二、没有区别不同性质、不同场所的服务器在网络侵权行为实施以及产生结果的过程中的作用大小和关联度。 (2)在确定管辖标准多样化的情况下,没有设定适当的顺序,易导致管辖争议;(3) 在确定“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管辖标准的情况下,没有设定有效的防范原告滥诉的合理补救措施;(4)仍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标准,忽视了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关联度较低和认定困难的问题。
鉴于我国尚未有对网络侵权管辖确定的正式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存在种种不足,笔者基于本文的分析,认为在正式立法时,对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可以设立以下条款:
1、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认为其管辖特定网络侵权纠纷时系不方便法院的,可以放弃对该案的管辖,将案件移送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放弃管辖的,应当根据原、被告各自提供的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名单,依职权进行审查,确定移送管辖的人民法院。未经被告异议或者没有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得放弃对案件的管辖。
2、本法所称不方便法院,是指由其审理特定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会明显导致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应诉困难或审理特定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时具有其他有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不方便因素的人民法院。
3、本法所称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网络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
4、本法所称网络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人实施网络侵权行为时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人实施网络侵权行为时有意利用的ICP服务器所在地、被侵权人获知网络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或被侵权人获知网络侵权内容时有意利用的ICP服务器所在地。
5、被告认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在管辖特定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时系不方便人民法院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管辖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并同时提交其认为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的名称。逾期视为没有提出。
6、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事实上系不方便人民法院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管辖法院提供自己认为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的名称。逾期视为没有提出。
7、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原、被告各自提供的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名单应当合并审查,作出是否移送管辖的裁定。
原、被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法院后,原、被告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再次提出管辖异议。
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另行移送。( 作者单位: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 )
主要参考文献:
1、于志刚主编:《网络民事纠纷定性争议与学理分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
Ⅲ 叫什么医疗设备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妊娠控制;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读音:[yī liáo qì xiè]
造句:
1、我们医院有最先进的医疗器械。
2、科技的发展促使着医疗器械不断更新,人们生病的治愈率也越来越高。
背景:
医疗器械行业涉及到医药、机械、电子、塑料等多个行业,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知识密集、资金密集的高技术产业。而高新技术医疗设备的基本特征是数字化和计算机化,是多学科、跨领域的现代高技术的结晶,其产品技术含量高,利润高,因而是各科技大国,国际大型公司相互竞争的制高点,介入门槛较高。即使是在行业整体毛利率较低、投入也不高的子行业也会不断有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出现,并从中孕育出一些具有较强盈利能力的企业。因此行业总体趋势是高投入、高收益。
常用医疗器械类型:
家庭保健器材:疼痛按摩器材、家庭保健自我检测器材、血压计、电子体温表、多功能治疗仪、激光治疗仪、血糖仪、糖尿病治疗仪、视力改善器材、睡眠改善器材、口腔卫生健康用品、家庭紧急治疗产品;家庭用保健按摩产品:电动按摩椅/床;按摩棒;按摩捶;按摩枕;按摩靠垫;按摩腰带;气血循环机;足浴盆;足底按摩器; 手持式按摩器、按摩浴缸、甩脂腰带;治疗仪;足底理疗仪;减肥腰带;汽车坐垫;揉捏垫;按摩椅;丰胸器;美容按摩器;
家庭医疗康复设备:家用颈椎腰椎牵引器、牵引椅、理疗仪器、睡眠仪、按摩仪、功能椅、功能床,支撑器、医用充气气垫;制氧机、煎药器、助听器等
家庭护理设备:家庭康复护理辅助器具、女性孕期及婴儿护理产品、家庭用供养输气设备;氧气瓶、氧气袋、家庭急救药箱、血压计、血糖仪、护理床
医院常用医疗器械:外伤处置车、手术床、手术灯、监护仪、麻醉机、呼吸机、血液细胞分析仪、分化分析仪、酶标仪、洗板机、尿液分析仪、超声仪(彩超、B超等)、X线机、核磁共振等
新型医疗器械
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院校的科技成果也迅速的转化出成果.一些新型场家生产的专利产品也出现在市场.包括一些家用和医院常用的设备.例如医用外伤处置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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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请问什么是对冲大鳄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高顿网校为您解答:
公开和透明,是对冲基金最讨厌的事情。这与它所建立的结构有直接的关系。以在位于维京群岛注册的对冲基金为例,他们可以使用任何合法的金融投资组合,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任意地点进行套利,而无需向任何国家或部门申报投资技巧和融资结构。
金融危机使对冲基金经历了一场急速变革。十几年前,对冲基金圈是一个相对封闭狭窄的圈子,大家做的几乎都是熟人之间的业务,信任程度很高,根本不需要签合同就把生意做了。有时,仅仅是上午握个手,下午就把数百万美元打到了对方的账户之上。
但恰恰这种荒诞般的神秘,成为对冲基金最本质的赢利特点。
而随着中国金融及资本市场的不断多元化及国际化,让越来越多的境外对冲基金注目中国。在这个国内对冲基金大力发展完善的重要阶段,国际资本经验丰富的海外对冲基金也盯上了中国这块蛋糕。不少海外对冲基金或在海外有过对冲基金管理和投资经历的人准备尝试或已进驻中国,寻求发展和合作机会。
海外对冲基金看重中国区的发展。其实无非是三大原因:
一是渐渐国际化的人民币,逐步开放人民币资产的跨境流动,让中国部分的资产管理人或投资人提供大量走出去的机会的同时,也会给海外大量机构投资人和高净值客户提供进入中国市场的机会。
二是监管层和中国基金业对对冲基金的态度越来越开放,基金法正在不断修改和完善,这使得对冲基金所参与的二级市场会有更多的流动性,让对冲基金能真正发展起来。
三是中国财富的增值。银行高净值客户管理着17万亿元的资金,而公募基金管理的资金规模才2万亿元,阳光私募也只有2500亿元,未来中国人的财富将会流向更有效和积极管理型的投资领域。
尽管如此,随着中国投资市场的逐渐向国际放开怀抱,以下几家对冲大佬早已先行一步,抢滩内陆:
1、Bridgewater Associates
雷·达里奥(Ray Dalio)的桥水联合基金(Bridgewater Associates),连续两年都登上了LCH英雄榜。这家基金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对冲基金,约有1300亿美元的水平。除了管理资产庞大以外,桥水的独特之处是它的300家客户都是机构投资者。它们的平均投资额为2.5亿美元。
在戴利奥和罗伯特·普林斯的共同领导下,桥水善于创造不同的利润流,鉴别贝塔源,市场驱动型回报,阿尔法,基于技能回报,然后把它们打包成与客户需求的兼容的战略。该公司通过债券和货币管理外包提供源阿尔法。但是当机构开始转向其他资产类别和关注额外利润源时,桥水也在调整战略。
达里奥在2012年初被业内评为对冲基金史上最成功的基金经理——公司旗下纯阿尔法基金(Pure Alpha Fund)在1975年至2011年为投资人净赚了358亿美元,超过了索罗斯量子基金自1973年创立以来的总回报。美联储前主席保罗·沃尔克曾评价说,达里奥的桥水基金(Bridgewater Associates)对经济的统计分析甚至比美联储的更靠谱。
这家掌管着1300多亿美元资产的顶级对冲基金隐匿在康州Westport的树林里,与纽约华尔街的喧嚣保持远离。桥水联合基金已于2012年底在上海低调的成立了代表处。
2、Man Group
英仕曼集团是全球第二大对冲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达680亿美元,其业务框架主要由三大类别组成:AHL(管理期货基金CTA)、GLG(由30多个策略的基金组成的多策略基金)以及刚收购的FRM(对冲基金的基金),此外,英仕曼拥有一支有卓越投资专家组成的庞大团队,就投资管理以至客户服务的每个范畴,给予强劲的支持。
英仕曼中国区主席李亦非透露,集团希望在中国首先推进的是旗下的管理期货基金。据了解,AHL基金希望能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先进入中国,同时也想借助QFII、QDII等各种跨境方式,在中国寻找投资和合作的机会。
3、Paulson Co
保尔森公司管理着约为360亿美元的资产(其中95%为机构投资者)。据《阿尔法》杂志统计,仅约翰·保尔森个人在2007年的收入就达到了37亿美元,一举登顶2007年度最赚钱基金经理榜,力压金融大鳄乔治·索罗斯和詹姆斯·西蒙斯。一时间,约翰·保尔森在华尔街名声大震,“对冲基金第一人”、“华尔街最灵的猎豹”等称号纷纷被冠在了他头上。在接下来的三年中约翰·保尔森与保尔森基金持续的稳定盈利。
直到2011年6月3日,保尔森所持有3740万股的嘉汉林业(Sino-forest)瞬间爆出一系列的财务丑闻,同时浑水调查公司给予嘉汉林业“强烈卖出”的评级,同时给出的估值不到1美元(当时股价为18加币)。导致嘉汉林业公司市值在两个交易日内蒸发了近33亿美元,而保尔森基金面临了4.68亿美元的亏损。
距离该事件发生已经近两年,约翰·保尔森这位曾经的“沽神”似乎逐渐淡出了华尔街。是归于平淡,还 是在酝酿又一场巨额交易,我们不得而知。据悉保尔森基金已在北京金融街及上海陆家嘴分别设立了代表处。
4、Lone Pine Capital
孤松资本始建于1997年,由斯蒂芬·曼德尔(Steve Mandel)创建,总部设在康涅狄格州的格林威治,在伦敦,香港,北京,纽约均设有办事处。隆派恩资本是一家私人拥有的对冲基金,在世界各地的公共股权市场进行投资。从最初的800万美元开始,直到该基金成为了打理自有资金的“超级基金”,为约56亿美元的投资者和自有资金估计为150亿美元的曼德尔先生服务。
大多数人相信,曼德尔先生的成功可以归咎于他的“自下而上”的投资。他的重点放在企业的基本面问题上。曼德尔先生认为,破译业务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了解其做法,运营和未来的增长。这是重点,这影响到最后的选股和决定是否或长或短。不像大多数的对冲基金管理人,曼德尔先生巧妙地依靠他强烈的判断和快速决策的位置和移动。孤松资本在花旗集团(Citigroup)和斯伦贝谢公司的增持是证明曼德尔先生灵巧之至最好的例子。
5、DE Shaw
德劭基金由数学家大卫·肖成立于1982年。DE Shaw大部分投资基于复杂的数学模型,旨在找出隐藏的市场趋势或定价异常。不过该基金也进入到私人股本领域和自下而上的价值驱动型投资领域。
DE Shaw进军中国内地的举措,会让人将之与其2006年和2007年在印度的扩张进行比较。该公司在印度看到了巨大的招聘和投资机遇。
就员工数量而言,DE Shaw令一些更灵活的竞争对手相形见绌。该公司大约有1700名员工——其中估计有100名拥有博士学位。只有英国曼集团(Man Group)的员工数量超过了DE Shaw
过去两年,不愿抛头露面的DE Shaw在其主要战略方面表现稳健。该公司的旗舰基金Oculus回报率为8.7%。Oculus按照该公司的一系列定性及定量战略进行投资。一位投资者表示,该公司旗下的另一支基金DE Shaw Composite实现了21.1%的回报率。
位为处于上海陆家嘴的办事处拥有一支私募股权投资分析师团队。拓展该集团在亚洲地区的业务,并标志着首次进入中国内地。该办事处将重点关注中国的收购机会。
6、Hoyder Asia
汇德亚洲(Hoyder Asia)是汇德投资集团于2001年成立的面向亚太地区的全资附属公司。汇德亚洲投资于全球外汇,商品期货以及股票方面, 乃亚太地区最优秀的资产管理服务商之一. 其凭借对新兴市场的专业认识及丰富经验, 于十年内迅速增长.汇德亚洲透过旗下的汇德品牌基金与信托为客户提供不同层面的投资服务及产品,凭借其专业及奉行多年的环球对冲与价值投资等方法,於国际资产管理巿场已建立优良的声誉。
据悉, 位于中国上海的汇德亚洲办事处, 在2013年初早已悄悄布局内陆,公司高层也放言会从运营决策上更重视大中华市场。
7、Hillhouse Capital
高瓴资本(Hillhouse Capital)是全球最大的对冲基金之一。成立于纽约,总部在新加坡,在上海、北京均设有办事处,与耶鲁大学基金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公司创始人为耶鲁管理学院毕业生张磊。大多数人之所以从未听说过这家基金,是因为其创始人张磊住在北京。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高瓴资本并非一家中国本土基金——它的投资者在海外,他们向张磊投资的是美元,而非人民币。但越来越多的大陆人在西方接受完教育和培训后,回到中国运营另类投资基金,张磊就是其中之一。这些经理人将办事处设在北京,从而拥有信息和人脉方面的优势。
自2005年利用耶鲁大学投资基金办公室(Yale Endowment)提供的3000万美元创立高瓴资本以来,张磊和高瓴资本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张磊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People’s University),随后赴耶鲁管理学院(Yale School of Management)深造,在那里认识了耶鲁投资基金的负责人大卫·史文森(David Swensen)。高瓴资本拥有其他人只能羡慕的业绩——自创立以来,年均复合回报率高达52%,即便在2008年出现了37%的跌幅。
黑石集团(Blackstone)对冲基金投资业务负责人汤姆·希尔(Tom Hill)将张磊誉为中国的斯蒂芬·曼德尔(Steve Mandel)——曼德尔是孤松资本(Lone Pine)创始人,对冲基金领域最受人尊敬和低调的人士之一。高瓴资本拥有许多基金缺乏的灵活性,可以自由地投资于公开市场和私人市场,向年轻的公司提供成长所需的资本,并在这些公司上市前购入其大量的股份。例如中国知名社区篱笆网,京东商城以及远东国际租赁等公司。
8、Renaissance Technologies
文艺复兴科技成立于1988年,其创始人为詹姆斯·西蒙斯(James Simons) 他是世界级的数学家,担任着美国数学协会的主席(Math for America);他是历史上最伟大的对冲基金经理之一,在全球投资业内,他的名气并不亚于索罗斯,更是被认为是保尔森、达利欧这些业内领军者的前辈。“量化基金之王”是这位国际投资行业领袖最显贵的称呼,虽然,他本人并不在意。
作风低调的西蒙斯很少接受采访。在仅有的几次接受国外媒体采访时,他透露称:“我们随时都在卖出和买入,依靠活跃赚钱。”他只寻找那些可以复制的微小获利瞬间,而绝不以“市场终将恢复正常”作为赌注投入资金。事实上,西蒙斯几乎从不雇用华尔街的分析师,他的文艺复兴科技公司雇佣了由数学博士,物理博士及自然科学博士组成的超过150人的投资团队。用数学模型捕捉市场机会,由电脑做出交易决策。
文艺复兴科技公司及旗下多家关联子公司于2013年1月分别在北京,上海成立了代表处。
9、Chilton Investment
奇尔顿公司由理查德·L·奇尔顿(Richard L. Chilton)先生于1992年成立。管理着超过65亿美元的资产。其核心的运作手法是通过价值导向的基础研究和纪律严明的投资组合来进行管理。 奇尔顿先巩固了长期投资的理念,其纪律严格的文化是一个标志。而奇尔顿公司正计划采取一项不同寻常的举措,奇尔顿公司在中国北京及成都分别成立了代表处,这是该公司在中国扩张战略的一部分。
其实,以上这些笔者了解到进入国内的海外对冲基金,只是全球对冲基金大军的冰山一角;中国这只美味十足的大蛋糕,相信吸引到更多的大鳄只是时间问题。
10. Citadel Investment Group
城堡投资管理着130亿美元,是目前最大的对冲基金之一,它的日交易量相当于伦敦、纽约和东京交易所当日交易量的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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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有知道美国的铁路公司股票的市盈率水平的吗
伯灵顿北方圣菲公司(BNI的):这个位于得克萨斯州的铁路服务的牵引汽车,汽车零件,食品,棉花,食盐,橡胶北美,建筑产品,建材产品,化工产品,塑料制品,石油产品。价格/ 15.5,小/ 1.9,收益率1.2%。
CSX公司(CSX):在佛罗里达州的公司在美国东部和珍品化肥,金属,林业产品,食品,农产品,化工,煤炭,铁运作。价格/是13卷/ S是1.7,并支付1.1%的水平。
佛罗里达州东海岸工业公司(FLA)的:拥有位于佛罗里达州的铁路和房地产。价格/ 31,小/ 4.9,收益率0.4%。
纳西及怀俄明公司(GWR):拥有在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玻利维亚铁路。珍品煤炭,造纸,木材,石油产品,金属,水泥,砂石,化工,食品和汽车零部件。价格/ 8.8,小/ 2.5,没有红利。
堪萨斯城南部(KSU):这堪萨斯城的公司在密苏里州,亚拉巴马州,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得克萨斯州和墨西哥城航线。他们运输化学品,石油产品,木材,金属,农业,矿产品,汽车产品。价格/ 44,小/ 1.5,不分配股利。
诺福克南方公司(NSC)的:弗吉尼亚州的铁路,这既符合美国和加拿大。他们所制造的毒品包括汽车产品,化工产品,金属,农产品,消费品,纸张,陶土,森林产品和煤炭。价格/ 13.7,小/ 2.1,收益率1.8%。
普罗维登斯和伍斯特铁路公司(PWX):这位马萨诸塞州的公司是一个区域货运铁路为民马萨诸塞州,罗得岛州,康涅狄格州和纽约。他们长途钢铁,化工,木材,废料,树脂,水泥,煤炭,碎片和食品。价格收益率是相当高的52个,销售价格为2.8%。在支付0.9%的轻微收益。
RailAmerica公司(RRA):这位于佛罗里达州的短期线铁路经营业主在26个州和加拿大的三个省份的铁路。价格/ 17,小/ 14,没有红利。
联合太平洋公司(UNP)的:这奥马哈基地公司为北美的所有。他们运输农产品,汽车零部件,木材,钢铁,造纸,食品,化工,煤炭和汽车。价格/ 17,小/ 17,收益率1.4%。
Ⅵ 海湾集团的控股公司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GST)是中国主要的火灾报警系统供应商,主营生产及分销消防报警系统。自1993年成立以来,GST已成为中国消防业内市场占有率最高的领导品牌,也是中国火灾报警系统行业内唯一获认证的「驰名商标」。
GST是中国业内少数同时取得ISO9001, ISO10012.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UL, LPCB, CE, PSB, SAI, HKFSD, CCC产品认证的公司之一。客户遍及全球,产品远销中东、欧洲、非洲及东南亚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工程涵盖政府机关、公共设施、交通,银行及金融、酒店、商业及住宅、教育、工业项目等。
联合技术消防安防(UTCFS)是全球领先的消防安全及安保服务的供应商,於2009年7月份正式收购GST。着眼於其研发技术、分销网络、以及成本管理,结合联合技术安防消防在国际市场上的品牌、资本、技术、以及管理优势,以及其他在中国消防安防的领导品牌,为在中国及亚太地区的客户提供最有效率的一站式解决方案,提升整体生活质量、带动现代化城市发展。
联合技术安防消防母公司联合技术公司(UTC)(纽约股票交易所代码:UTX)是一家多元化的工业集团,总部位于美国康涅狄格州。业务包括开利暖气空调系统、汉胜航天航空系统和工业产品、奥的斯电梯和扶梯、普惠飞机发动机、西科斯基直升机、联合技术消防安保系统和联合技术动力燃料电池。 联合技术公司已连续五年入选全球可持续发展的100强企业。
海湾安防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海湾安防技术有限公司隶属于GST海湾集团。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包括:可视对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门禁一卡通系统、智能停车场系统、防盗报警系统的方案设计、产品供应、集成安装与维保服务等。
GST海湾自成立以来,以“造福人民、服务社会”的企业宗旨和“以人为本、创造满意”的企业理念,经过艰苦奋斗,奋力争先,追求卓越,创造了令人瞩目的辉煌成就。
联合技术消防安防(UTCFS)是全球领先的消防安全及安保服务的供应商,于2009年8月份正式全资收购GST。着眼于其研发技术、分销网络、以及成本管理,结合联合技术安防消防在国际市场上的品牌、资本、技术、以及管理优势,以及其他在中国消防安防的领导品牌,为在中国及亚太地区的客户提供最有效率的一站式解决方案,提升整体生活质量、带动现代化城市发展。
十多年来,通过公司全体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公司现已拥有了强大的生产、营销和服务网络,在全国50多个城市有300多名营销人员工作在市场营销第一线,海湾牌产品远销欧洲、亚洲及中东地区国家,用户超过两万个。海湾安防的用户遍布全国,为上百万户创造了美好生活。
海湾安防拥有一支激情创新的研发队伍,多年来,坚持以用户需求为目标,不断追求技术创新。采用自主开发和技术合作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了先进技术与用户需求的和谐统一。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海湾安防已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体系,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在北京、深圳和秦皇岛分别设计了技术研发中心,目前GST海湾牌楼宇对讲,还获得了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选用部品与产品、中国可视对讲设备十佳知名品牌、智能建筑领军企业奖、中国安防产业百强企业、中国安防十大民族品牌等荣誉。2009年GST-DJ6000可视对讲系列产品的销售,在全国范围内市场占有率前3名的优异业绩。
GST海湾相信,我们销售给顾客的不仅仅是产品与系统,而且包括对海湾品牌产品售前、售中、售后专业的优化设计方案、技术支持、工程的督导调试、产品维修服务等方面的增值服务;客户所支付的也不仅仅是产品的价钱,还包括客户对GST海湾品牌的信赖和认可,与GST海湾合作所带来的快捷、理解、信任与友谊。我们始终坚信,在当今世界的商业环境中,良好的品质与服务并不是产品的附属部分,而是必备要素,客户和使用者期望产品具备良好的品质,也期望得到良好的服务。
海湾联纵消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海湾联纵消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是海湾集团为实现长期战略目标而在北京设立的“全面消防产品提供商”运作平台,凭借海湾集团长达 15 年的消防行业经验,充分发挥自身强大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对行业的多年理解,依靠海湾的品牌影响力和多年积累的企业信誉,依托遍布全国的 180 个分支机构和 1000 多名分支机构员工及众多在技术、质量、价格等方面有自身优势的专业厂家,通过收购、控股、参股、总代理、行业代理、 OEM 、 ODM 、型号买断、系列买断、产品买断、大额订单、集合采购等多种模式,致力于向客户提供最具竞争力的质量、价格、技术支持和服务。
海湾提供、品质保证,为保证品质及产品流向,所有产品均统一加贴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电话电码防伪标签,消防行业、首家引入,每件产品的防伪标签保密涂层下均有全球唯一的身份证号,所有客户均可通过电话、短信、网站等方式查询产品真伪。
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海湾集团公司的核心企业——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金5000万元,是专门从事工业及公共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及楼宇设备自控系统、智能小区综合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及综合布线、机电设备安装、通风与空调等系统工程的设计、咨询、采购、施工、服务的大型专业安装公司。
公司具有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施工承包壹级资质、安全防范工程设计与施工壹级资质。公司连续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安全文明施工先进企业”,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公司现有员工500余人,在管理人员中8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另有国家一、二级注册建造师7人,国家一、二级项目经理14人,注册造价师10人,安全工程师5人。
公司先后承揽并完成了钢铁冶金、水利电力、石油化工等工业及公共民用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几百余项;并且在建筑智能化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领域有大量的业绩,赢得了客户的认可和好评。
公司始终遵循着以优质的工程树立品牌形象,以扎实的服务得到顾客信赖,以过硬的技术保证工程质量的方针,为社会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是“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中国消防协会会员单位”、“中国安防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在工业消防工程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专业从事工业和民用消防、安防、楼宇自控等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设备提供、方案设计、工程安装、系统维护、网络化监控管理等业务。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壹级、安防工程企业一级资质、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工程设计(甲级)证书,并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公司自成立以来,承建了中国维和民事警察培训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办公楼、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北京科技大学信息楼、北京移动通信基站、北京新中关City Mall、北京博雅国际中心、北京奥林匹克公园、国家税务总局培训中心、北京国贸公寓楼、大连时代广场、河南叶县蓝光环保电厂、广西钦州燃煤电厂、内蒙古霍林河坑口电厂、大唐保定热电厂、宁夏灵武电厂、绥中热电厂、承德钢铁公司、河北冀中油田、首都机场地铁、南水北调、曹妃甸矿石码头等几百项工程。
海湾消防网络有限公司
GST海湾集团生产的产品先后获得了UL、LPCB、CE和CCC等国际国内认证,远销中东、亚洲、欧洲、非洲和美洲的各个国家,得到了国际客户的好评。GST海湾集团生产过程及产品严格按照国际标准,符合ISO 9001, ISO 14001, ISO 10012 .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在过去的十年里,GST海湾集团取得了辉煌业绩,海湾——如今已被公认为消防领域的著名品牌,驰名中外。
海湾消防网络有限公司是海湾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是专业从事各类数据信息采集监控管理系统开发、生产、销售、安装及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双软认证企业。系中国消防协会会员,拥有通过认证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主营范围: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城市电气安全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综合环境监控管理系统、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行业企业消防监控管理系统、安全防范系统、计算机系统集成、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及维护保养。
公司依靠自身强大的产品开发和生产能力,坚持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创新,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重点推广产品“GST-119NET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目前已在北京、天津、重庆、南宁、武汉、贵阳、石家庄、秦皇岛等一百余个城市开通运行,并成功应用于通信、电力、大中专院校、大型企事业、消防维保等领域。
北京海湾智能仪表有限公司
北京海湾智能仪表有限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金650万美元,是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理事单位,北京质量协会理事单位,北京电力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是专业从事智能电、水、燃气仪表、远程集抄设备及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生产各类电子式普通表、预付费、复费率、载波电能表,预付费复费率、载波预付费表及电子式多用户计量集控柜、多用户计量集控箱、智能小区专用电子式电能表、IC卡智能水表、射频卡智能水表、IC卡智能燃气表和水电气一卡通系统、低压载波抄表系统、RS485红外通信抄表系统等。
公司运用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体制严格,科研开发技术力量雄厚,生产检测手段齐全,从国外引进的全套SMT贴片自动焊接生产线和AOI自动光学检测仪,为保证产品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公司具有年产各类计量仪表二百八十万只的生产能力。
公司产品已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并且恪守“科学管理为基础、提高质量为中心、群策群力创优质、顾客满意为目标”的质量方针,为顾客提供良好的产品。
公司在北京、石家庄、重庆、郑州、西安、太原、沈阳、长沙等地设有50多个驻外营销分支机构,遍布全国的营销和服务网络为用户提供及时满意的产品供应和技术服务。公司产品遍及全国,包括华北电网公司、内蒙电力公司、河北电力公司、山西电力公司等众多电力公司和北京科技大学、沈阳五里河体育场、河北省委宿舍楼、解放军总参谋部、济南军区联勤部军事医学研究所等各大院校政府部门均有海湾仪表的使用。
公司依靠一流的技术水平、一流的工艺装备和一流的经营理念,一切为用户着想,力求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安全性,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努力创新,持续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迎接电力管理的新时代,实现供电管理现代化,愿与业界朋友精诚合作、共同发展。
公司真诚的希望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满意的服务,并以产品为纽带,成为您可靠的合作伙伴。
秦皇岛海湾塑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秦皇岛海湾塑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5日,是外商独资企业,投资额200万美元,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职工近500人。拥有国内一流、世界领先的注塑机54台套,其他生产涉及的相关辅助设备约150台套。
主要经营:塑胶制品、金属制品、五金配件及模具的制造、加工与销售。主要产品为塑胶制品,为国内知名企业的产品配套。我公司设备、技术力量雄厚处于国内领先、世界先进水平,是华北最大的现代化塑胶制品生产基地。
我公司汇集八方精英,本着严谨、苛刻、团结、创新的企业精神,遵循“多一分认真,少一分失误”的工作理念,在海湾集团这艘旗舰的带领下,扬帆起航,奔向新的明天
Ⅶ GE是个什么公司
GE
美国通用电器公司:General
Electric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是美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器和电子设备制造公司,它的产值占美国电工行业全部产值的1/4左右。
经营范围
GE公司是一家多元化经营的跨国公司,照明、运输工具、动力传送和医疗设备是GE的传统业务,延续至今。其涉及的12个主要领域有:航空发动机制造、广播电视(NBC)、配电设备制造、电机和工业系统、金融服务、动力系统、信息服务、照明工程、机车制造、家用电器制造、医疗设备系统及塑料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