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大股东私自转让股份违法吗
具体问题应予以个性化解读。一般来说,大股东未经董事会批准私下转移股票实属违法之举。倘若公司章程对股票交易有所约束,大股东擅自违背,便可能触犯法律。此外,若大股东的交易行为侵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如未按规定通知其他股东,亦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然而,只要大股东遵循《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且办理了必要手续,如通告其他股东并取得其放弃优先购买权等,此类交易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总的来看,判定大股东私下转移股票是否违法,需全面考量公司章程、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流程等诸多因素。
② 我帮朋友炒股票违法吗
不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属于违法,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就属于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2)股票私下交易违法扩展阅读: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员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在办公室或法定期限,不得直接或名称的别名,借他人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别人捐赠的股票。
成为前款所列人员,其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帐户保密。
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自该股票到期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③ 股票允许私自直接买卖吗
有这样的私下交易,但不受法律保护,出现纠纷就难解决。
有的人不愿持有股票,别人看好当然可以转让,但手续没法办,只能私下协议。
④ 帮别人买股票违法吗
帮别人买股票是否违法,视情况而定:
1、如果对方将其财产交由其代理,是一种委托行为,只要双方达成委托的合意,也是可以代为买股票的;
2、属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帮忙买卖的股票是否属于合法账户、合法股票,合法的授权等多重因素判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属于违法行为。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股票交易中属于违规处罚的情形有:
1、在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股票交易的;
2、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
3、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市场价格,或者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股票发行、交易的;
4、为制造股票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不转移股票的所有权或者实际控制权、虚买虚卖的;
5、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股票,扰乱股票市场秩序的;
6、利用职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或者协助他人买卖股票的;
7、未经枇准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的;
8、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
9、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与股票发行、交易有关的业务记录、财物帐簿等文件的;
10、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活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⑤ 认定内幕交易罪,必须取得利益为前提条件吗
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认定内幕交易罪,必须取得利益为前提条件吗?
网友咨询:构成内幕交易罪是否必须取得利益为前提条件?
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路明律师解答:
是否必然取得利益并非此罪的前提条件。依据我国《刑法》第180条、刑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并未将行为人实际牟取了非法利益作为本罪既遂的标准。内幕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这也是我国刑法将内幕交易罪归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类犯罪的原因。因而,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上述客体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至于是否实际牟得非法利益则在所不问。
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根据证监会《指引》第11条第(四)项规定为“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及第(五)项“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路明律师解析:
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4种行为,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在认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范围时,将其限定在从内幕人员处获得信息的第二手消息受领人范围内。首先,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中,从第二手消息受领人及后手那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应成为内幕交易罪的主体,因为他们得到的信息本来就是传来信息,能否被接受利用还要依靠受领者自己的判断,如果对这些人也科以刑事责任,无疑将扩大刑法的处罚面。
路明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秉承将每一起案件力争做成精品的理念,代理上百件民事刑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不计其数!与君协作,帮君实现诉求!